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364號
申請人:周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申請對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重新核算。
申請人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被申請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算法有違公平原則,區別對待。申請人已補齊法定繳費跟滯納金,應視為正常交費的基數。被申請人在核定養老金實際繳費指數和(E)項上故意降低指數,是否顯示被申請人不作為。申請人后附同正常繳費的材料,對比而言,明顯有失公允。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認定事實清楚
申請人周某某于2023年5月26日向被申請人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向被申請人提交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身份證、戶口本、社會保障卡、補發申請等證明材料。被申請人當場受理其申請。
經審核核定,申請人在2007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間在廣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就職。截至2022年10月,申請人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累計15年,合計180個月,具體時段為:申請人自2013年12月開始在廣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正常按月參保繳費至2022年10月。2020年11月,廣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按單位應繳未繳在稅務部門為申請人辦理補繳手續,補繳申請人自2007年11月至2013年11月在廣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工作的時段的社保。
根據上述核查情況,被申請人經審核后于2023年5月26日辦結此業務,系統生成《基本養老金核定表》,核定申請人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自2022年11月開始,當時申請人的基本養老金為1178.79元/月,目前為1240.78元/月。核定表作出后,被申請人已告知申請人核定情況,申請人已領取該核定表。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符合社保政策
《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補繳應參保未參保期間或中斷繳費期間所欠養老保險的,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公式:補繳年限的指數=補繳時計征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結果大于3.0的取3.0。”根據上述政策,申請人2007年11月至2013年11月時段的類型是補收核定(應參保未參保),因此該時段的繳費指數的計算采取申請人補繳時上年度(2019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756這個數值。補繳時段實際繳費指數計算過程如下:
200711-200806:實際繳費指數=1309÷6756=0.1938
200807-201006:實際繳費指數=1472÷6756=0.2179
201007-201102:實際繳費指數=1655÷6756=0.245
201103-201106:實際繳費指數=1818÷6756=0.2691
201107-201206:實際繳費指數=2018÷6756=0.2987
201207-201306:實際繳費指數=2258÷6756=0.3342
201307-201311:實際繳費指數=2529÷6756=0.3743
故同一個單位工資待遇相同的職工,若一個存在補繳,另一個則不存在補繳的情況,二者之間的實際繳費指數會有所不同。
另外,職工退休金的高低受很多因素影響,實際繳費指數只是其中一部分。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對其養老待遇計發正確,不存在錯誤的情形。
綜上,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本府查明:
2023年5月2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向被申請人提交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身份證、戶口本、社會保障卡、補發申請等證明材料。被申請人當場受理其申請。
2023年5月26日,被申請人審核申請人的各項基本養老金計算參數后,通過廣東省集中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門戶系統生成申請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核定申請人每月基本養老金總額為1178.79元。申請人于當日現場領取該核定表后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查,申請人于2007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間在廣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就職。截至2022年10月,申請人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累計15年,合計180個月,具體時段為:申請人自2013年12月開始在某某公司正常按月參保繳費至2022年10月。2020年11月,某某公司按單位應繳未繳在稅務部門為申請人辦理補繳手續,補繳申請人自2007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間在某某公司工作的社保。申請人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為自2022年11月開始,2022年申請人的基本養老金為1178.79元/月,2023年的基本養老金調整為1240.78元/月。
另查,通過查詢廣東統計信息網官方網站(http://stats.gd.gov.cn/gdtjnj/)關于廣東統計年鑒2021年第四編之4-8城鎮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與年平均工資的相關情況,可見2012至2018年城鎮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合計為50577元、53611元、59827元、66296元、72848元、80020元、89826元。通過查詢廣東省集中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門戶系統,系統生成及調整的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上年度全省職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338元。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統計局于2020年6月29日發布的《關于公布2019年全省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0〕118號)顯示,“根據省統計部門有關從業人員人數和從業人員工資的統計數據計算,2019年全省全口徑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6756元。……請各市以2019年全口徑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為依據,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調整繳費基數上限(上限精確到元位)。調整后的繳費基數上限執行時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統計局于2021年7月22日發布的《關于公布2020年全省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1〕32號)顯示,“根據省統計部門有關從業人員人數和從業人員工資的統計數據計算,2020年全省全口徑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7647元。……請各市以2020年全口徑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為依據,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調整繳費基數上下限(上下限精確到元位)。調整后的繳費基數上下限執行時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統計局于2022年10月3日發布的《關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2022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2〕33號)顯示,“根據省統計部門統計,2021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8310元,……請各市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特定人員單項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上下限精確到元位)。調整后的繳費基數上下限執行時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以上事實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補發申請》、《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系統查詢截圖、《基本養老金核定表》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核定表》上核定的內容不符合其實際情況,主要為“實際繳費指數和(E)”部分,從而導致其基本養老金的核定結果有誤。因此,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申請人核定的上述“實際繳費指數和(E)”是否有誤。
關于實際繳費指數和(E)的問題,根據《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附件2.相關參數的計算辦法第二大點第(四)點、(五)點:“(四)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補繳應參保未參保期間或中斷繳費期間所欠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公式:補繳年限的指數=補繳時計征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結果大于3.0的取3.0。(五)本人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計算。實際月繳費工資指數=本人月繳費工資÷上年度全省職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規定,2020年11月,某某公司按單位應繳未繳在稅務部門為申請人辦理自2007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間的補繳社保業務,該補繳年限應按照96號文的附件2.相關參數的計算辦法第二大點第(四)點的計算方式進行計算,其中,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照《關于公布2019年全省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的2019年全省全口徑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756元計算,相關計算過程如下:200711至200806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1309÷6756)×8=1.5504;200807至201006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1472÷6756)×24=5.2296;201007至201102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1655÷6756)×8=1.96;201103至201106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1818÷6756)×4=1.0764;201107至201206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2018÷6756)×12=3.5844;201207至201306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2258÷6756)×12=4.0104;201307至201311補繳年限的指數和為(2529÷6756)×5=1.8715。而申請人自2013年12月開始在某某公司正常按月參保繳費至2022年10月,屬于正常實際月繳費,應按照96號文的附件2.相關參數的計算辦法第二大點第(五)點的計算方式進行計算,相關計算過程如下:201312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為2529÷4215=0.6;201401至201406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139÷4215)×5=3.045;201407至201412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139÷4468)×6=2.8722;201501至201506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408÷4468)×6=3.2334;201507至201606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408÷4986)×12=5.796;201607至201706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906÷5525)×9+(2408÷5525)×3+(498÷5525)×3=6.3117;201707至201712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906÷6071)×6=2.8722;201801至201806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3170÷6071)×6=3.1332;201807至201906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3469÷6668)×12=6.2424;201907至201912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3803÷7486)×6=3.048;202001至202006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3803÷6338)×6=3.6;202007至202106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3803÷6756)×12=6.7548;202107至202206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4588÷7647)×12=7.2;202207至202210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4588÷8310)×4=2.2084。被申請人按照上述計算方式分別計算申請人繳納社保的情況,合法有據。
以上指數和保留三位小數相加得出的實際繳費指數和(E)為76.198,與被申請人根據系統計算的實際繳費指數和(E)76.194不一致,而實際繳費指數和(E)影響的涉案《核定表》參數為平均指數(F=(A×D+E)÷C)及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Q=P×F),現使用76.198計算平均指數F及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Q,得出的F和Q計算結果分別為0.4233和3675.0906,與被申請人根據76.194計算的F和Q結果一致,因此,被申請人根據系統計算的實際繳費指數和(E)76.194雖有瑕疵,但并不影響涉案《核定表》核算得出的基本養老金的金額,本府予以指正。
關于申請人提交其他人員作為參照對象,認為涉案《核定表》有違公平的問題,申請人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作為參照的其他人員的繳納社保和各項指數計算的實際情況,因此不具有可比性。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核定單》,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抄告: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