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389號
申請人:梁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市場監管〔2023〕第0808號),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一、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市場監管〔2023〕第0808號);
二、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三、對被申請人玩忽職守,不作為,不依法進行投訴受理的行為予以行政處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申請人稱:
2023年8月5日,申請人在超市購買到過期產品。2023年8月8日申請人向花都區合益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要求處理投訴以及查處商家違法行為并賠償,并提供了所有證據。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中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作出投訴不予受理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對“不是為生活需要消費”進行舉證,憑空回復申請人不是為生活消費,以及口頭回復“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多次提起投訴舉報”認定申請人的消費行為不是為生活需要消費,此主觀的舉證只能證明申請人多次受到消費欺詐,而不是被申請人所認定的“不是為生活需要”,被申請人以此荒唐的借口來回復申請人從而不作為,不履行法定職責。
首先,關于“消費”的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中司法解釋己明確“購買者”可以作為主張十倍賠償的主體,并不要求必須是“消費者”。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及相關案例己明確購買者只要末將所購貨物用于再次銷售經營,即認定為消費者。
再次,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處理指導意見,只要購買到問題產品的索賠請求,都要按照處理投訴的程序處理。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進一步明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因此,消費領域請求懲罰性賠償的主體只能是消費者。判斷自然人是不是消費者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為標準,而應以購買的商品的性質為標準。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就應當認定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
消費分為生產資料的消費和生活資料的消費,只有生活資料的消費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申請人購買的產品性質屬于食品,應當屬于生活資料的消費。判斷一個自然人是不是消費者,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為標準,而應以購買的商品性質為標準,只要他購買的商品是生活資料,他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申請人作為消費者,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以及獲得賠償權。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受理消費者投訴,涉嫌程序嚴重不合規。綜上,申請人不服,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事實不清,有法不依,玩忽職守,請求行政機關支持申請人全部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情況
1.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8日收到申請人來現場登記的投訴線索,反映被投訴人“某某生活超市”以及“某某百貨商行”售賣過期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38條以及124條,要求被申請人進行處理投訴,要求退賠費用,退一賠十,不足一千賠一千。
2.經核查,申請人于2023年8月7日至8月8日,短時期內通過平臺提出食品類別投訴舉報18宗,現場登記投訴舉報4宗,其中投訴舉報食品安全14宗、食品廣告宣傳療效4宗、其他類別4宗。
3.根據核查情況,結合申請人購買頻次、購買時間、購買數量,結合申請人以同一類型行為向不同商戶發起多起投訴舉報等,被申請人綜合判斷其已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費范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其投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于2023年8月8日出具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
4.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8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工單,于2023年8月8日告知其不予受理,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受理期限的規定。
二、被申請人投訴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1.《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結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規范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一條第(一)項第2點規定“2.依法認定“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行為。可以結合申請人購買頻次、購買時間、購買數量,或結合申請人過往投訴舉報情況,如是否以同一類型行為向不同商戶發起多起投訴舉報等,綜合判斷是否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費范圍。認定構成上述行為的,可以適用《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對投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2.申請人于2023年8月7日至8月8日,短時期內通過平臺提出食品類別投訴舉報18宗,現場登記投訴舉報4宗,其中投訴舉報食品安全14宗、食品廣告宣傳療效4宗、其他類別4宗。平均一天內提出食品安全類別投訴舉報13-14宗,嚴重超出普通消費者的購買頻次及合理的生活銷售范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情形,被申請人作出不予受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8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工單,于2023年8月8日告知其不予受理,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中關于受理期限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投訴工單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核查處理和回復調查處理結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為維護行政執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3年8月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現場提交的投訴信,反映被投訴舉報人廣州市花都區獅嶺某某百貨商行(某某超市)銷售的“QQ糖”和某某生活超市(某某中心市場店)銷售的“嘉士利夾心餅”屬于過期食品的問題,要求被申請人進行調解,要求被投訴人賠償。同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市場監管〔2023〕第0808號),主要內容為:“我局(所)于2023年8月8日收到你關于某某生活超市、某某百貨商行的投訴,經審查,屬以下第三項情形,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局(所)決定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
另查明,申請人在2023年8月7日至8月8日,向被申請人先后提起與本案類似的購買商品后反映食品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單約18宗。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投訴材料、投訴舉報記錄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案涉投訴的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的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在于2023年8月8日收到申請人現場提交的投訴信,于同日作出不受理該投訴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程序合法。
在案證據顯示,申請人在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8日,多次購買不同食品,以“食品超過保質期”等問題為由向不同商戶發起約18宗投訴舉報,其行為已超出了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理范疇,可以認定申請人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決定不予受理該投訴,合法有據。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市場監管〔2023〕第0808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抄告: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