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390號
申請人:梁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8日作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投訴答復(編號:1440114002023080758901442)以及舉報答復(編號:1440114002023080702565252),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因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對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8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投訴、舉報(投訴單編號:1440114002023080758901442、舉報單編號:1440114002023080702565252)答復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已向申請人確認,申請人同意對上述投訴、舉報處理行為分案處理。申請人對投訴答復行為(投訴單編號:1440114002023080758901442)的行政復議申請在本案處理,申請人對舉報答復行為(舉報單編號:1440114002023080702565252)的行政復議申請在花都府行復〔2023〕391號案處理。
申請人請求:
一、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在12315平臺上作出的編號:1440114002023080758901442的回復以及編號:1440114002023080702565252的舉報答復;
二、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三、對被申請人玩忽職守,不作為,不依法進行投訴受理的行為予以行政處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申請人稱:
2023年8月5日,申請人在廣州XX超市購買了一份特價番茄。后發現該商家出售的東西已經腐爛發霉,腐爛發霉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商家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2023年8月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并要求賠償,2023年8月8日被申請人從12315平臺上看到的回復舉報單的內容為“經查,執法人員已責令涉事商家立即改正,鑒于該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部門決定不予立案。”回復投訴單的內容為“經查詢,該投訴人以同一類型行為向不同商戶發起多起投訴舉報,明顯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費范圍。我局依法認定該投訴事項屬于‘不是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受理該投訴。”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涉嫌嚴重違紀行為,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否認事實,涉嫌包庇商家。
首先,對于舉報的回復,申請人認為,首先,違法行為輕微是不予處罰的前提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司法解釋及釋義(不予行政處罰),只有同時滿足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三個條件,行政機關才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于行為輕微,從實踐操作的角度看,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一是違法行為單一且行為只違反一個規定,而不是多個規定;二是沒有主觀故意,即當事人并非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存在明顯正當的事由;三是涉案金額較少等等。申請人認為,本案件中的商家涉嫌明知出售劣質腐爛發霉產品,因為其外包裝上的標簽顯示該商品是以搞特價的形式出售,涉嫌知假賣假,包裝日期為2023年8月4日,申請人在2023年8月5日購買到,商家有足夠的時間盡到檢查食品品質的義務,綜上,申請人認為商家屬于故意行為。故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
其次,及時糾正的司法解釋是自己發現問題所在主動改正錯誤,而本案件中的商家是出于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提醒后才作出改正,故不屬于及時糾正。
最后,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司法解釋是違法行為人在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之前就已經自行糾正了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但是本案中商家涉案金額巨大,且已經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甚至可能侵犯到申請人的安全保障權。故不可認定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
對于被申請人的投訴回復,申請人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明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因此,消費領域請求懲罰性賠償的主體只能是消費者。判斷自然人是不是消費者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為標準,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就應當認定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
綜上,申請人不服,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事實不清,有法不依,玩忽職守,適用法律錯誤,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行政機關支持申請人全部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情況。
1.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7日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登記的投訴線索,反映被投訴人“廣州市XX超市有限公司”售賣發霉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34條以及124條,要求被申請人進行調解、賠償。
2.經核查,申請人于2023年8月6至8月7日,短時期內提出食品類別投訴舉報10宗,其中投訴舉報食品類別10宗。
3.根據核查情況,結合申請人購買頻次、購買時間、購買數量,結合申請人以同一類型行為向不同商戶發起多起投訴舉報等,被申請人綜合判斷其已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費范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其投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于2023年8月8日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
4.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7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工單,于2023年8月8日告知其不予受理,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受理期限的規定。
二、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工單處理情況。
1. 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7日同步收到申請人針對同一事項的舉報工單,被申請人在對其投訴工單不予受理的同時,對其舉報工單依法進行了核查處理。
2. 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8日對涉事商家“廣州市XX超市有限公司”依法開展核查。經查,根據舉報人反映的事項,執法人員對該超市的“處理商品”貨架進行檢查,并未發現有腐敗、變質以及感官性狀異樣的蔬菜水果。商家承認舉報人購買的表面發黑、感官性狀異常的蔬菜水果是從其店里購買,我局對其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其已加強對“處理商品”貨架的檢查,及時清理不新鮮的食品。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于2023年8月8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8月8日將處理結果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
三、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1.《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結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規范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一條第(一)項第2點規定“2.依法認定“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行為。可以結合申請人購買頻次、購買時間、購買數量,或結合申請人過往投訴舉報情況,如是否以同一類型行為向不同商戶發起多起投訴舉報等,綜合判斷是否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費范圍。認定構成上述行為的,可以適用《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對投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申請人于2023年8月6至8月7日,短時期內提出食品類別投訴舉報10宗,其中投訴舉報食品類別10宗。平均一天內提出食品安全類別投訴舉報5宗,嚴重超出普通消費者的購買頻次及合理的生活銷售范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情形,被申請人作出不予受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7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工單,于2023年8月8日告知其不予受理,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中關于受理期限的規定。
3.《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申請人針對同一事項同時提交了投訴、舉報兩個工單,被申請人亦分別進行了處理及答復,符合上述規定。
4.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8日對涉事商家“廣州市XX超市有限公司”依法開展核查。經查,根據舉報人反映的事項,執法人員對該超市的“處理商品”貨架進行檢查,并未發現有腐敗、變質以及感官性狀異樣的蔬菜水果。商家承認舉報人購買的表面發黑、感官性狀異常的蔬菜水果是從其店里購買,我局對其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其已加強對“處理商品”貨架的檢查,及時清理不新鮮的食品。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市場監管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于2023年8月8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8月8日將處理結果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該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關于核查期限和答復期限的規定。
5.《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并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提供的違法線索經核查,被申請人對該線索不予立案,不符合上述舉報獎勵條件,被申請人決定對申請人不予獎勵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投訴和舉報工單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核查處理和回復調查處理結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為維護行政執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3年8月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投訴單(編號:1440114002023080758901442),反映被投訴人廣州市XX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番茄腐爛,請求被申請人進行調解。
2023年8月8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投訴事項,載明:“經查詢,該投訴人以同一類行為向不同商戶發起多起投訴舉報,明顯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費范圍。我局依法認定該投訴事項屬于‘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務’的行為……。”
另查明,申請人在2023年8月6日至8月7日,向被申請人提起反映食品安全等問題的投訴舉報約10宗。
以上事實有全國12315平臺投訴單詳情、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投訴的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的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在于2023年8月7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事項,于2023年8月8日作出不受理該投訴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程序合法。
在案證據顯示,申請人在2023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7日,多次購買不同食品,以“違反食品安全法”為由向不同商戶發起約10宗投訴舉報,其行為已超出了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理范疇,可以認定其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該投訴,合法有據。
另外,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舉報答復(編號:1440114002023080702565252),本府已另案處理。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8日作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投訴答復(編號:1440114002023080758901442)。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抄告: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