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556號
申請人:賴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赤坭派出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3〕000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派出所)。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3年7月20日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3〕000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對于申請人2017年5月14日晚上,賴某某、賴某琿兩兄弟在廣州市花都區(qū)赤坭鎮(zhèn)某某村漁塘邊因土地房屋問題與賴某龍、賴某萍、賴某昌等人發(fā)生糾紛,后賴某某與賴某龍、賴某萍、賴某昌等人互相發(fā)生打架,致使雙方不同程度受傷。經傷情鑒定,賴某某、賴某萍的傷勢為輕微傷,賴某龍、賴某琿的傷勢為不構成輕微傷。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辯認筆錄,鑒定意見、被侵害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為由,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申請人處以罰款伍佰元。申請人對于該處罰決定有異議,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不符合事實,因為申請人兄弟兩人是被以賴某敏和賴某昌為首的賴某萍、賴某龍、賴某林、賴某奇等六名成員,前后分兩輪闖入申請人的家,對申請人兄弟兩人進行毆打,而且第二輪闖入申請人的家是用木棍和柴刀作為攻擊武器,毆打申請人的兄長賴某琿人的,毆打過程極其兇狠囂張。并不是處罰書所描述的那樣的事實真相,申請人等兩人與賴某昌、賴某萍、賴某龍、賴某林、賴某敏、賴某奇六人之間沒有任何的土地、房屋問題和經濟糾紛,也沒有在某某隊的魚塘邊與他們這三人互相打架。這份處罰決定書,沒有根據當晚發(fā)生的真正的事實真相,作出公正的處罰決定。辦案機關沒有根據事實真相,作出雙方互相打架的處罰決定是錯誤的。現在申請人將當晚發(fā)生的事情真相如實地向復議機關反映,請求復議機關根據申請人反映的事實,介入調查或者督促辦案單位,成立專案組重新復查該案,調查清楚后,根據犯罪事實和犯罪動機,依法追究該團伙六名成員的法律責任,并撒銷該處罰決定。
真正的事實是這樣的:2017年5月14日下午3點鐘左右,申請人兄長賴某琿請了兩輛車運了兩車黃泥到村后山種樹培土,賴某昌見到后就帶領賴某萍、賴某林和賴某龍四人,強行非法扣下這兩臺車輛和汽車鎖匙,司機打電話將此事告訴賴某琿,賴某琿就打電話給社長賴某敏,但社長沒有接電話,后來就叫申請人找社長賴某敏解決,申請人回到村后就去找社長,但社長不在現場,申請人就打電話給他講了這幾個村民扣車和扣鎖匙的事情,他接到申請人電話后,只是對申請人講暫時不能放車,以后再講怎么解決。于是申請人就將社長講的話告知賴某琿,可能是賴某琿認為社長不想解決就報警處理。大概6點鐘左右赤坭派出所有兩名民警就過來現場,見收走司機鎖匙的人已經離開現場,民警羅展鵬向申請人、賴某琿和司機了解情況后,就到他們的家找人,可能他們知道申請人兄弟二人報警處理,不久他們這幾個人就回來了。民警就上前要求他們返還鑰匙給這兩位司機,其中賴某龍就講鎖匙已經交給他堂兄長賴某奇和賴某敏。隨后賴某昌就過來用手指指著賴某琿講,不但要扣車扣鎖匙,還要將申請人等人種的樹砍掉,賴某琿就同他理論為什么要砍樹,并對他講,當時是全村開會同意申請人租用后山填土種樹的,已經種了七、八年,你是清楚這件事的,賴某昌聽后就更兇狠地講,是申請人兄長賴某琿霸占后山,后來他們幾個就跟著一起過來賴某琿面前大聲吵,于是申請人也上前與他們講道理,但是他們越來越兇狠,賴某琿見此情況就叫申請人不要與他們吵,叫申請人回去算了,反正有警察在場處理,申請人回去后,但他們又跟著申請人來到申請人家門口吵,賴某琿又叫申請人回家里面,不要跟他們吵,申請人入到屋后,他們幾個又跟著申請人想進入屋,于是,申請人就攔住阻止他們進入屋內,想不到他們四個人一起將申請人按倒在地,對申請人拳打腳踢進行毆打,民警羅展鵬見到這種情況,就馬上過來制止,但是他們沒有理會民警,繼續(xù)毆打申請人。羅警官見上前制止無效就開槍示警,開了兩槍后,他們還是不聽警告,繼續(xù)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羅警官見連開兩槍都無法制止,又繼續(xù)開了三槍示警,毆打場面才暫時得到控制。但是,此時申請人已經被他們打到遍體鱗傷了。這是第一輪闖入申請人的家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的犯罪事實,是四個人一起毆打申請人一個人,并不是處罰決定書所講三個人。
第二輪是在開槍示警后,大約過了半個鐘左右,赤坭派出所的賴指導員帶領很多民警過來現場維持秩序,社長賴某敏也帶領他兄長賴某奇過到現場,但是賴某敏一到現場就當著眾多民警面前進入屋內,見到賴某琿就揮起拳頭打在賴某琿的臉部,賴某萍又拿起木棍打在賴某琿的頭部,隨后社長賴某敏也拿起木棍,兩人一起用木棍毆打賴某琿。在現場的民警羅展鵬和幾名民警見此情況就上前攔住他們兩人,社長賴某敏見沒有辦法繼續(xù)用木棍追打,就帶領他兄長賴某奇對申請人家里的財物進行打砸,并砸壞了一臺空調,幾瓶名酒和高檔茶具及餐具一批,造成經濟損失約一萬多元。打砸完之后,賴某敏又拿起一把柴刀,向賴某琿身上扔了過去,幸好被窗戶的防盜網和玻璃擋住,只是砸壞了防盜網和玻璃,沒有傷害到賴某琿,如果被這把柴刀扔在賴某琿的身上,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以上申請人反映的情況和事實,就是這六名犯案人員非法闖入申請人家里,毆打申請人家人和打砸財物的犯罪事實。而且手段兇狠、囂張,如此嚴重的惡性事件,又是六名成員一起行動的團伙作案,辦案機關應該依法以聚眾斗毆罪、非法私闖民宅罪、故意損壞財物罪、尋釁滋事、涉惡涉黑和隨意毆打他人的犯罪事實,立案偵查,并追究該犯罪團伙成員的法律責任。因此,辦案機關在該處罰決定書中說成是申請人兄弟兩人與這伙人因為房屋、土地問題,賴某某與賴某昌、賴某萍、賴某龍等人在魚塘邊發(fā)生打架一事,對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以事實不符,是故意歪曲事實的。因此,申請人懷疑辦案機關內部存在為這個犯罪團伙的犯罪行為保駕護航的保護傘,與該犯罪團伙成員有利益關系。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申請人家人的生命財產不受威脅和侵犯,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國家政策和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是為了擁護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懇求復議機關,徹查辦案機關內部的辦案人員,知法犯法的瀆職行為,將這些混入政府機關工作的,即工作危害國家利益和政府形象及社會穩(wěn)定的害群之馬,從政府機關工作隊伍中清除出去,構成犯罪的就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根據申請人反映的情況和事實,提出以下的疑問:
一、 這個案件是在2017年14日晚發(fā)生的,為什么當時沒有及時作出處理,要到現在才作出處理決定?既然作出了處理決定,為什么不是整個犯罪案件都一起作出處理結果?只是作出第一輪的處理結果,而且還要歪曲事實作為處罰證據,這樣的目的是什么?
二、其實,第一輪是以賴某昌為首,帶領賴某萍、賴某林、賴某龍等四名成員私闖民宅,并隨意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的犯罪事實。為什么辦案機關沒有根據這四名成員的犯罪事實作出處理決定?第二輪是以社長賴某敏為首帶領賴某萍、賴某奇等三名成員,首先是私闖民宅與賴某萍一起用木棍毆打賴某琿。然后又與賴某奇一起對申請人家里的財物進行打砸,造成人身和生命受到傷害和威脅及財物的損失。為什么辦案機關沒有對這三名成員的犯罪事實作出處理決定?打砸造成的財物損失又如何處理?什么時候才能作出處理結果?
三、申請人本人是被賴某昌、賴某萍、賴某林、賴某龍四人闖入家里毆打的,為什么辦案機關要講成申請人在魚塘邊與他們三人打架?現場的民警羅展鵬的工作記錄,報告,案件怎樣發(fā)生,怎樣處理及報告和出警錄像視頻,什么的情況下開槍示警,一共開了多少槍示警都應該有這方面的證據。為什么要歪曲事實作出處理決定?
四、申請人是被以賴某昌為首的,賴某萍,賴某林,賴某龍等四名犯罪成員闖入申請人的家,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的受害方,為什么辦案機關不但沒有追究他們團伙四人私闖民宅、聚眾斗毆及隨意毆打他人,尋釁滋事和涉惡涉黑的犯罪行為和法律責任,只是對他們其中的三人作出每人伍佰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另外一個成員為什么不處理。而且還要申請人與他們這個團伙一起處罰,難道這一起真的是打架案件嗎?
以上提到的四點疑問,申請人請求復議機關指派專案組成員進行深入調查,結合申請人反映的情況和事實,調取2017年5月14日晚,這個團伙六名成員在案發(fā)時,到赤坭派出所做的口供筆錄和今年赤坭派出所重新做的口供筆錄,及申請人兄弟二人在案發(fā)時,到赤坭派出所做的口供筆錄和今年赤坭派出所重新做的口供筆錄,作為調查依據,再根據該案件的真實情況和犯罪事實,依法重新將整個犯罪案件,第一輪和第二輪闖入申請人家對申請人等人進行毆打,及打砸申請人的家財物的犯罪事實都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處理決定。并撤銷原來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2017年5月14日20時57分,被申請人接報警人賴某某報稱某某村十四隊隊長拿了其車匙。民警接警前往處置,經到場了解申請人賴某某、賴某琿兄弟稱租了兩臺農場用車拉黃泥到花都區(qū)赤坭鎮(zhèn)某某村后的小山坡種樹,村民稱該地是生產隊的土地,不是申請人賴某某、賴某琿兄弟承包的,而且下雨山坡的泥水流下來影響村居的生活,村民將兩臺農用車攔停在村口的魚塘邊,并將車匙鎖拿走。后申請人賴某某、賴某琿兄弟因為運泥種樹和房屋土地糾紛問題與某某村14隊村民賴某龍、賴某敏、賴某萍、潘某某、賴某奇、賴某云、賴某林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雙方均有受傷(賴某琿的傷不構成輕微傷,賴某某的傷為輕微傷,賴某龍的傷不構成輕微傷,賴某萍的傷為輕微傷),期間有村民賴某敏、賴某奇沖進辦公樓(該辦公樓原系申請人賴某某、賴某琿兄弟的祖屋,后因地陷,政府為這一片的村民重新建安置房,干部當時與賴某琿、賴某某兄弟商量用其祖屋地建辦公樓,另外安排一座房屋給他們。當時申請人賴某某、賴某琿兄弟同意,后來反悔不換。現該辦公樓一直為申請人賴某某、賴某琿兄弟使用。該辦公樓距離村口魚塘約40米。)將屋內臺凳掀翻、屋內有物品被損壞,賴某琿當時稱被村民砸壞屋內一瓶飛天茅臺,一壇糯米酒約20斤、兩瓶散裝酒、一個紫砂壺、一臺3匹空調主機等,損失價值約21000元。民警到現場將申請人賴某某、賴某琿、賴某龍、賴某敏、賴某萍、潘某某、賴某奇、賴某云、賴某林等人帶回赤坭派出所調查,并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毆打他人案。當時因為是涉及土地糾紛而引起的事情,雙方也有調解的意愿,但因為涉及土地糾紛,雙方均要求一起將土地糾紛問題一起解決。被申請人將情況向赤坭鎮(zhèn)政府相關部門反映,由赤坭鎮(zhèn)政府牽頭和某某村委組織調解。赤坭鎮(zhèn)政府相關部門和某某村委接手后多次協調,雙方也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被申請人于2017年9月8日再次組織雙方對毆打他人案進行調解,仍調解不成功。該案一直未辦結。
2023年4月,被申請人繼續(xù)對當年在場的人員申請人賴某某、賴某琿、賴某龍、賴某敏、賴某萍、潘某某、賴某奇、賴某云、賴某林、司機陳某某、民警羅展鵬等人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并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被申請人委托廣州市花都區(qū)價格認定中心對當年的損壞物品進行物價認定,但因為無相關糯米酒、老酒、飛天茅臺、茶壺等具體事物提供,2023年7月13日,廣州市花都區(qū)價格認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決定。2023年8月2日,被申請人受理賴某琿報稱被故意毀壞案進行初查,2023年8月29日,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二、被申請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一方對該案的發(fā)生有過錯,為化解社會矛盾,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性,作出過罰相當的處罰決定,于2023年7月20日對申請人賴某某、本案第三人賴某昌、賴某萍、賴某龍等人作出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政府予以維持。
本府查明:
2017年5月14日20時許,被申請人赤坭派出所接到事主報稱在廣州市花都區(qū)赤坭鎮(zhèn)某某村魚塘邊被隊長拿走了鑰匙,需要民警協助處理的相關警情,后依法傳喚涉案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查,申請人賴某某及其兄長賴某琿系赤坭鎮(zhèn)某某村村民,其兄弟二人曾與村民因辦公室的權屬問題以及后山土地使用問題多次產生糾紛和沖突,經多次協調亦未能妥善解決。案發(fā)當日,司機陳某某幫賴力暉運載兩車泥土到后山坡,準備傾倒泥土時被賴某萍等數名村民阻攔,并被村民搶走車鑰匙。隨后申請人兄弟二人來到現場處理此事并報警處理,期間兩方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引發(fā)肢體沖突。
經被申請人先后于2017年、2023年對涉案當事人進行詢問,賴某琿稱其兄弟二人處理上述糾紛時,發(fā)現賴某昌、賴某龍聯同數名村民沖到其家旁邊的巷子,雙方人員發(fā)生爭吵,后其兄弟二人攔住他們不讓他們沖進其家但無果,申請人與村民(賴某云、賴某林、賴某龍、賴某昌、賴某萍等人)扭打在一起,并被村民按在地上毆打,現場羅姓民警開槍警示仍無法制止。后賴某敏來到現場,其被賴某敏毆打,否認其本人有毆打對方,沒有看見申請人毆打對方;并稱賴某敏、賴某奇、賴某萍沖入其家中將放置在家里的糯米酒、茅臺酒等物品毀壞。申請人稱其在14隊辦公樓門外與賴某龍、賴某林、賴某昌、賴某萍等村民打了起來,導致其頭部、下巴等部位疼痛,右上臂、左膝蓋擦傷,右面部腫,看到賴某琿鼻孔流血,衣服被扯爛,后經民警開槍警示后才停止毆打行為,并稱賴某敏及賴某奇二人故意毀壞其屋內的物品。賴某昌則稱其看見賴某龍被申請人毆打,當時一群人圍在一起,不清楚具體毆打情況。賴某萍稱其與數名村民在經濟社辦公樓與申請人產生肢體沖突,其中申請人用腳踢賴某龍,賴某龍被踢后還手打申請人,其與數名村民上前欲搶走申請人手上的鐮刀,期間其與申請人互相掐對方脖子、扯對方頭發(fā),申請人用口咬其左手臂,申請人被其他村民用腳踢。賴某龍稱申請人阻止村民進入辦公室,并踢了其兩腳,用拳頭打了其胸部兩拳,雙方人員遂扭打在一起,賴某萍手臂被申請人咬了。賴某林稱其看見申請人與賴某龍發(fā)生爭吵,申請人踢了賴某某兩腳,其他情況則表示不清楚,否認其有參與涉案毆打行為。賴某敏與賴某奇均稱其沒有親眼看見上述人員互相毆打的經過;陳某某則稱只看見申請人被數名村民毆打,具體情況看不清。羅展鵬稱申請人兄弟二人一方與數名村民因上述糾紛發(fā)生爭吵雙方人員拿著木棍之類的工具互相對峙,互相推搡,場面十分混亂,其在中間協調并鳴槍示警后雙方才停止。
經委托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賴某琿、賴某龍的損傷不構成輕微傷,申請人、賴某萍構成輕微傷,據此,被申請人分別于2023年4月12日、4月13日、6月1日作出穗公花行鑒字〔2023〕310998號、310999號、311007號、311705號《鑒定意見通知書》,告知相關被害人及違法嫌疑人上述鑒定結果,涉案當事人在限期內均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后被申請人組織申請人兄弟二人、賴某萍等人進行調解,但無果。
據此,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3〕000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派出所),決定對申請人處以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賴某萍、賴某龍等人另案處理),并已依法送達給申請人和賴某萍等人。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于2023年8月29日對賴某琿報稱的被故意毀壞財物一案,作出穗公花(赤坭)不立字〔2023〕310113號《不予立案通知書》,并于次日郵寄給賴某琿。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辨認筆錄、鑒定意見通知書、治安調解協議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在案發(fā)當日毆打賴某龍和賴某萍,經鑒定,賴某龍的損傷不構成輕微傷,申請人、賴某萍構成輕微傷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及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之規(guī)定,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查明上述基本事實后,認定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并結合賴某龍和賴某萍等村民未經協商強行搶走運泥車鑰匙,事后強行沖入案發(fā)現場導致雙方矛盾不斷激發(fā),致使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其亦存在一定的過錯的情況,且經調解無果,綜合考慮申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動機、情節(jié)、危害后果等因素對申請人作出涉案處罰,符合法律規(guī)定。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xù)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于2017年5月14日接到上涉案報案事項,于次日受理該案件,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案中并無相關證據證明存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情況,即便扣除鑒定期限,被申請人辦理該治安案件亦明顯超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
另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九十七條:“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之規(guī)定,經被申請人委托,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于2017年5月15日分別出具賴某琿、賴某龍、申請人、賴某萍等4人的《法醫(yī)學傷情檢驗證明書》,而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12日、4月13日、6月1日才作出穗公花行鑒字〔2023〕310998號、310999號、311007號、311705號《鑒定意見通知書》,告知相關當事人相應的鑒定結果,亦明顯超過法定的送達期限。
本案中,被申請人超出辦案期限作出處罰以及超出法定期限送達鑒定結果的行為屬于程序違法,鑒于上述程序違法不影響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違法事實的認定,對申請人的權利并不產生實際影響,申請人在2017年《詢問筆錄》中亦承認其實施有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且有被害人相關陳述等證據予以印證,被申請人依法應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僅因上述程序違法無撤銷重做之必要,故本府確認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但不予撤銷。
申請人稱賴某敏、賴某奇、賴某萍等人系犯罪團伙、構成違法犯罪等請求不屬于行政復議審查范圍,建議申請人通過向相關部門提出控告、申訴等途經進行救濟。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確認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3〕000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派出所)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告: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