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652號
申請人:何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穗公花罰決字〔2023〕31717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
申請人在2023年10月11日凌晨4點在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某店吃宵夜,在吃宵夜的過程中有人挑釁申請人,然后申請人就報警了,在申請人拿手機報警打110并且與110還在通話的過程中,對方就沖上來打申請人了,在打申請人的過程中,還導致申請人一部手機被損壞,手機價值3000多元,申請人也在派出所第一時間就告知了民警以上手機被損壞的情況,但民警好像沒有聽到一樣,沒有第一時間把申請人所說的記錄在案,也沒有告知對方,其還打壞受害者一部手機的事實。而且在申請人后面在與派出所民警說為什么沒有申請人手機的處理結果的時候在和申請人做筆錄。申請人也曾多次與民警說申請人還損壞了一部手機,派出所民警做出的結果就是叫申請人與派出所民警一起去拘留所和打人者協商溝通,現在的情況,就是打人者不承認打壞過一部手機。
申請人現在的訴求就是派出所民警為什么沒有第一時間把受害者的訴說實時記錄在案,并且告知打人者你打了人的同時還打壞了申請人(受害者)一部手機?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3年10月11日凌晨4時多,申請人何某某報警稱在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某店被第三人鄭某某徒手毆打。被申請人城西派出所民警到場了解后,將涉嫌毆打他人的第三人帶回所內進行詢問,經審,第三人對因在某某店因口角升級后,先推搡申請人,后將申請人從店內拉拽并推倒在某某店門外地面,用腳踹和拳打等方式毆打申請人,致申請人左手手肘、左面部等多部位擦傷,第三人對實施毆打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經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司法中心鑒定,申請人的傷情輕微傷。2023年10月13日雙方經由被申請人城西派出所組織調解,未果。結合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和視聽資料等證據,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有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于2023年10月13日對第三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貳佰元的處罰決定,并于當日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物證、被侵害人陳述、其他證人證言、違法嫌疑人的陳述與申辯、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實施了毆打申請人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敝幎ǎ簧暾埲苏J定第三人對申請人的毆打行為系由民間糾紛引起,過程中沒有使用工具等從重情節,在適用一般程序依法履行處罰前告知后,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貳佰元罰款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關于申請人的復議理由稱被申請人沒有對其控告的手機被第三人打壞的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回應如下:被申請人經過走訪調查現場人員,調取現場視頻以及結合第三人陳述,現有證據材料無法證明第三人是主觀故意損毀申請人手機還是雙方在毆打過程中拉扯導致手機摔壞的意外行為。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沒有針對該手機的毀損開展積極調查取證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復議理由不成立。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3〕317179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11日凌晨4時許,申請人何某某報案稱其本人在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某店內被幾名男子毆打,被申請人值班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核實,申請人與鄭某某、鄭某1二人相識,案發當日凌晨2時許,申請人與兩名女子一同在涉案現場店內吃宵夜,鄭某某、鄭某1等人則坐在店外,后申請人與鄭某某發生口角糾紛,繼而引發肢體沖突。
根據涉案現場監控視頻顯示,案發當日凌晨3時40分許,數名男子坐在涉案現場路邊桌椅飲酒聊天,約03:50,數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即鄭某某為身穿白色長袖,深色長褲)進入店內并與申請人(申請人身穿黑色短褲、灰色長袖外套)等人發生爭執(因監控安裝角度原因,無法看到此過程的具體畫面),不久后申請人等人站在門口與兩名男子發生爭吵,后一名男子(即鄭某某,白色長袖,深色長褲)突然上前大力推搡并用拳頭毆打申請人,隨即用雙手將申請人從店門口拽出來,并將申請人摔倒在地上,上前用腳踢申請人。申請人站起來后鄭某某再次上前推倒申請人。申請人被其兩名女性同伴扶起來,同時一名男子上前勸阻鄭某某,后申請人追趕鄭某某。片刻后申請人返回涉案現場并打電話報警,一名黑色上衣男子上前碰了一下申請人的身體,并未發現實施有毆打申請人的行為,隨后民警來到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經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稱其因阻止鄭某某等人騷擾其女性同伴,與鄭某某等人發生口角,期間其被鄭某1用手掐住其脖子,先后在店內外被鄭某某用拳頭毆打其頭部多下,用手拽其出店外導致其摔倒在地,用腳踢打其后背、腳部多下,致使其后頸、右腳損傷,左手手肘、雙手手指等部位擦傷,后鄭某某、鄭某1逃離現場,并稱其一臺淺綠色紅米牌手機被鄭某某將其拽出店外時遭到損壞。鄭某某稱其當日處于醉酒狀態,因不滿申請人等人在店內辱罵其,遂雙方發生口角糾紛,期間其在店內與其互相推搡,將申請人拽出來致使申請人摔倒在地,并分別用手腳毆打申請人脖子、肩部等身體部位,并稱鄭某1并無參與毆打申請人,否認其毀壞申請人的手機。鄭某1稱其看見鄭某某與申請人在馬路上發生肢體沖突,鄭某某將申請人扯倒在地,并稱其聽到申請人罵其時,僅是用肩膀碰了申請人的身體一下,否認其參與毆打申請人,無看到現場有人損壞申請人的手機。謝某某稱申請人等人因不滿鄭某某等人在店外大聲說話,雙方產生口角糾紛,繼而引發肢體沖突,看見雙方二人互相推搡,鄭某某一方有人在現場勸阻。
經委托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申請人的損傷為輕微傷,據此,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穗公花行鑒字〔2023〕第101101號《鑒定意見通知書》,依法告知申請人及鄭某某上述鑒定結果,該二人在限期內均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經被申請人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調解無果。據此,被申請人認定鄭某某實施了毆打申請人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穗公花罰決字〔2023〕31717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鄭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并已依法送達給鄭某某和申請人。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辨認筆錄、鑒定意見通知書、治安調解協議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鄭某某實施了毆打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經鑒定,申請人為輕微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币约暗谒氖龡l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敝幎?,被申請人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經綜合考慮鄭某某毆打申請人的動機、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過輕,要求被申請人重新處理,因本案中鄭某某毆打申請人的行為不存在從重處罰的法定情形,且被申請人的處罰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該項主張并無相關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府不予支持。
關于申請人提出其手機被第三人損壞的問題,綜合在案證據顯示,被申請人已對申請人提出其手機被損壞的事實進行了相關的調查處理,申請人雖提供了其手機被損壞的相關證據材料,但申請人陳述其本人不知道是誰損壞其手機(第一次筆錄稱鄭某某損壞其手機),其兩名女性同伴明確拒絕作證,鄭某某、鄭某1亦否認其損壞申請人的手機,現有證據無法認定申請人手機被鄭某某損壞等事實,也無法認定鄭某某存在故意毀壞申請人手機的違法行為,且鄭某某是否存在故意毀壞申請人手機的違法行為并不影響被申請人對其毆打申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針對其手機被損壞要求賠償的問題,申請人可另行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等途徑進行救濟。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前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穗公花罰決字〔2023〕31717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告:廣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