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656號
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的穗公花罰決字〔2023〕3173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被申請人重新調查處理。
申請人稱:
趙某某打傷申請人嚴重,其作為公司項目安全員,知法犯法,態度囂張跋扈,社會影響惡劣,打傷致申請人骨折,也不管不問,醫藥費也不付,敗壞社會風氣,申請人要求嚴懲趙某某。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3年9月8日23時許,被申請人110臺接申請人王某報警稱:其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宿舍被安全員踢了一腳。接報后,被申請人花山派出所民警立即到場處置,到場后致電申請人,申請人稱自行協商解決,不需要民警處理。2023年9月27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花山派出所報案,因雙方協商不成,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花山派出所當日受理了該行政案件,并依法傳喚了第三人趙某某(下稱:第三人)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查明,第三人因申請人在宿舍涂藥氣味難聞,雙方發生了爭吵,爭吵過程中第三人踢了申請人身體一腳。第三人對在宿舍里使用左腳踢了申請人胯部位置一腳的毆打行為供認不諱,拒不承認有使用右腳踢到申請人左胸部位置,亦不承認在走廊位置有毆打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在宿舍毆打行為過程中,只有申請人和第三人雙方在場,根據現有證據顯示申請人被毆打的具體部位雙方各描述不一致,但能證明申請人被毆打的事實。經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傷情鑒定申請人左第2前肋骨骨折,其損傷屬輕微傷。
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之規定,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行為,依法告知其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后,對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關于申請人提出處罰過輕的問題。首先,該案是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申請人涂藥氣味難聞影響第三人休息是發生爭執的起因,申請人理應與第三人平和解釋,獲得諒解,而不是與對方對罵,激發矛盾升級,申請人一方存在過錯;其次,第三人只踢了申請人身體一腳,傷情除左第2前肋骨骨折為輕微傷外,體表其他部位未見明顯損傷痕跡,現有證據無法證實申請人骨折的部位由第三人踢到造成。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的毆打行為屬情節較輕,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作出的處罰決定,處罰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被毆打一案進行了全面審核,對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3年9月8日23時許,申請人王某報案稱其本人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宿舍內被安全員毆打,被申請人值班民警接到警情后到現場進行處理時,申請人稱自行協商處理,不需要民警處理。后因雙方協商不成,申請人于2023年9月27日就上述被他人毆打一案報警要求民警協助處理,被申請人于當日依法受理該案后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核實,申請人與趙某某均為花山鎮某某的員工,二人住在同一間宿舍。案發當日9月8日晚上22時許,其二人在宿舍休息,期間趙某某因申請人擦藥味道難聞,與申請人發生口角,繼而引發肢體沖突。
經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稱趙某某因不滿其擦藥味道難聞而罵其,二人遂發生口角糾紛,后申請人被趙某某用右腳踢到其左胸,其則用手抓了趙某某的脖子,后趙某某在走廊與其繼續爭吵,其被趙某某用右手拳頭打了一下其左邊臉頰,并稱其后于2023年9月13日經醫生檢驗發現其左前肋骨骨折。趙某某稱其在與申請人發生口角時,因申請人說話難聽,遂與申請人發生拉扯,被同事拉開時用左腳踢了申請人的右邊胯部位置,否認其對申請人實施有腳踢胸部、(在走廊處)用拳頭打申請人的行為,并稱申請人把其右手食指、手肘抓傷。楊某某稱其聽到申請人與趙某某在宿舍走廊發生爭吵,申請人說話比較難聽(帶臟字),其來到走廊時沒有看見二人發生肢體沖突,沒有看見二人有受傷,其與同事將二人拉開不讓二人靠近彼此,后有其他同事來到現場進行勸阻。陳某某稱其聽見申請人與趙某某發生爭吵,來到現場時已有同事將二人拉開,并未看見二人發生肢體沖突。孫某某稱其來到走廊發現申請人與趙某某在爭吵,互相對罵,其將趙某某拉開后楊某某亦來到現場將申請人拉開,其二人仍在繼續對罵,后其他同事亦來到現場勸和,期間并未看見申請人與趙某某發生肢體沖突。
經委托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申請人體表未見明顯暴力損傷,其所受損傷鈍物作用形成,造成左第2前肋骨折,其損傷程度屬于輕微傷,據此,被申請人于2023年9月28日分別向申請人及趙某某作出穗公花行鑒字〔2023〕313167號《鑒定意見通知書》,依法告知二人上述鑒定結果,申請人及趙某某在限期內均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另查,根據趙某某的前科劣跡情況查詢結果,趙某某并無相關違法犯罪記錄。
經被申請人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調解無果。據此,被申請人認定趙某某實施了毆打申請人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的穗公花罰決字〔2023〕3173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趙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并已依法送達給趙某某和申請人。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辨認筆錄、鑒定意見通知書、嫌疑人前科劣跡情況說明、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趙某某實施了毆打申請人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及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經調查處理,認為二人因申請人在宿舍涂藥味道難聞的原因發生爭吵,繼而互相對罵,激發雙方矛盾,對此,申請人亦存在一定的過錯,經綜合考慮趙某某毆打申請人的動機、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認定趙某某實施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較輕,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對趙某某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
關于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過輕,要求被申請人重新處理的主張,本案中,綜合在案證據,申請人雖稱趙某某毆打其胸部及臉部,并提供醫院病歷證明其胸部骨折的損傷情況,但趙某某供述其僅實施了毆打申請人的胯部,否認其毆打申請人的胸部及臉部,現場亦無其他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證明趙某某實施有申請人所述的毆打行為,同時結合申請人胸部有骨折的病情系9月13日檢查發現的,其于被毆打次日經醫院檢驗并無發現有骨折的情況,被申請人僅能查證趙某某實施有用腳毆打申請人身體的行為,無法直接認定趙某某用腳毆打申請人的確切部位。此外,趙某某上述毆打申請人的行為不存在從重處罰的法定情形,且被申請人的處罰亦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該項主張并無相關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府不予支持。針對申請人提出其被趙某某毆打,趙某某不聞不問、沒有賠償的問題,申請人可另行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等途徑進行救濟。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前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的穗公花罰決字〔2023〕3173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告:廣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