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775號
鄺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擬與雷某某、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某某經濟社簽訂的合同編號:HSLYD-DH-2367《廣州白云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周邊臨空經濟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三期工程花都區留用地(花山鎮部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以下簡稱“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3年12月19日收到你現場提交的上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花山鎮人民政府(甲方)擬與雷某某(乙方)、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丙方)、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某某經濟社(丁方)簽訂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第八條“其它”第四款約定:“四、本合同自四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四方必須嚴格履行,違者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丙丁方共同一份并由丙方負責存檔。”,現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丙方)、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某某經濟社(丁方)并未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上予以蓋章簽字。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之規定,本案中,你認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涉及的地塊關系到你的權益,簽訂上述合同影響了你的合法權益,但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丙方)、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某某經濟社(丁方)并未在合同上蓋章簽字,根據上述合同約定,涉案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并未生效,因此未對你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與你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因此,你向本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某某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