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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3〕717號

          發布日期:2024-04-08 14:40    文章來源:花都區司法局     【 字體:   】  訪問量: -

            申請人:魏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城東派出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對司機尹某某公然辱罵其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處理,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

            申請人稱:

            2023年11月17日中午11點左右,申請人騎電動自行車直行于車號為粵AXXXXXX的機動車發生所謂的交通事故,雙方無任何損傷及損失。申請人是直行,申請人有優先的路權,其責任不容置疑,鑒于雙方人身財產都沒有損失,申請人就與粵AXXXXXX的駕駛員提出各走各的路,不成想粵AXXXXXX的駕駛員不依不饒非常囂張,讓申請人不要動不要想逃跑,讓申請人賠錢給他,不給就用申請人聽不懂的廣州話非常大聲的恐嚇及辱罵(有XX等話語)。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說對方不要犯法罵人,賠錢可以,要報交警讓警察來主持公道,對方沒有辦法就報了交通事故的警情,交通警察來的是花都交警二中隊的輔警警號為1XXX號的警官,警官到達現場看過后,說機動車全責。有問題讓對方走自己的保險,但是對方還是不服,竟當著輔警警號為1XXX警官的面又開始用申請人聽不懂的話辱罵申請人,態度依然囂張跋扈,無法無天。在這種無奈的情境下,申請人選擇了110報警求助。粵AXXXXXX的駕駛員此時聽到申請人報110后,用申請人聽不懂的語言和交警大隊的那個輔警交流,輔警告訴申請人說司機撤銷了交通事故報警,可是對申請人還是惡語相加。110委派城東派出所出警。當時派出所高警官帶領一個輔警到達現場了解情況,就在警察了解情況的時候,粵AXXXXXX的司機還囂張地叫嚎“我罵人你能把我怎么樣,你把我抓起來”等挑釁的行為。當時派出所輔警有開著執法記錄儀。

            鑒于以上事實,我們國家是法制社會,依法治國。申請人認為粵AXXXXXX的司機涉嫌敲詐勒索碰瓷行為。當著輔警警官的面在大庭廣眾之下辱罵申請人是典型的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也符合公然的構成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公共場所公然侵害他人名譽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治安處罰。

            理由和依據:1.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的行為屬于行政不作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對于治安案件,首先由公安機關受理并予以登記,但受理不等于立案,要經過一個受理后的審查程序,即通過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審查,來決定是否立案進行調查。經審查,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則應當告知相關人并說明理由。注意,此處用詞是“應當”,即公安機關在此情形下有調查、告知并說明理由的義務。對于不能作為治安案件進行查處,應視案件事實、性質、情節等依法分別作出處理。

            2.報案、控告、舉報、投案的行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應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刑事辦案部門立案偵查。

            3.報案、控告、舉報、投案的行為構成了犯罪行為,但屬于檢察、國家安全等機關管轄范圍內的,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進行偵查。依據上述規定,該案件即使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被申請人也應移交有管轄權的機關,也不應該讓申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投訴。基于上述法律規定,該告知書沒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調查和告知并說明理由,沒有履行“應當”告知的義務,其行為應定性為行政不作為,應當撤銷該告知書,進行依法調查和依法處理。

            4.申請人與粵AXXXXXX發生交通事故,申請人直行,對方是轉彎車,本應是對方的全責。其駕駛員為了敲詐錢財,態度蠻橫謾罵申請人。更囂張的是交警來處理了,當著交警警官的面公然謾罵申請人。110警官到來后更沒有認錯改過的好態度。其行為,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雖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但其侵犯了申請人的人格尊嚴權,涉嫌觸犯刑法的侮辱罪,誹謗罪。

            5.申請人認為如何區分侮辱他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的規定。就該案件,一天多次的侮辱、謾罵恐嚇對申請人構成了侵犯人格尊嚴。其侮辱、謾罵恐嚇疊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較重的情節來懲治粵AXXXXXX司機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確認該治安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依法指令被申請人依法調查處理該案。

            申請人經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的答復書及答復材料后,于2024年1月11日補充以下意見:

            一、被申請人違反了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等相關規定,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

            在被申請人的答復書中,竟把廣州語言罵人的(XX)定性為口頭禪,請問被申請人有何法律依據,請明示出來。就是按照公序良俗的正常生活里也是完全所不允許的。工作中兩個人見面,都是“你好”等問候語,申請人活到60多歲的人,還真的沒有看到廣東人見面就說“XX”的問候語。被申請人為其找到的不作為的理由,真的是既違法,也讓申請人閃瞎雙眼。被申請人欺負申請人是外省來廣州的務工人員一點也聽不懂廣州本土的話,就避重就輕,不作為,不進行詳細的調查,也就是說罵人他不可能就只罵了“XX”一句吧,簡直是瀆職,不作為。

            結合以上被申請人出具的書證事實,被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擅自把法律禁止的行為合法化,在本該有事實現場勘查及調查筆錄、照片等證據的前提下,不履行一個人民警察的職責,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公民不可為情形,公民已經觸犯了法律了,應該去履行警察的職責,竟然不作為亂作為。

            二、被申請人的行為程序嚴重違法。

            申請人在對被申請人的辦案過程中,詢問筆錄是由一個沒有著裝制服的輔警一名來完成的。至于詢問筆錄的其他簽名人的主體資格等身份,申請人概不知曉。

            三、整個案件的調查詢問的構成,存在這非常嚴重的制假、造假、玩忽職守、弄虛作假。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于2023年11月17日15時多,到達被申請人處,申請人的目的是領取報警回執和詢問處理結果。

            申請人從15時多達到被申請人處,一直在被申請人辦事大廳等到晚上8時,45分近9時才離開被申請人處,離開時也還沒有拿到《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申請人離開的原因是當時是有個警官明確告知申請人要給出個書面的文件,所以申請人才放心離開。申請人在2023年11月17日晚11點左右接到被申請人電話后趕到被申請人處才拿到了《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并給被申請人簽收了回執。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等待結果的時候,時間為2023年11月17日15時,到晚上9時,將近6小時的時間,在這個時間段里,經歷了有三名城東派出所的警官分別來找申請人進行游說。中心事情就是沒有明說的趕申請人走人,其中有一個警官就明確說罵人他們管不了。申請人態度堅決地告訴被申請人,不管誰來拿不到結果,就不走人。

            當申請人看到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答復書》時,申請人驚奇的發現詢問人筆錄有4人,詢問地點都在被申請人處,肉眼觀看其中的詢問人記錄人的簽字仿佛是出自一人之手(必要可進行司法鑒定辨真偽)。

            從被申請人提供的《詢問筆錄》記錄的詢問時間上講,(1)申請人是2023年11月17日16時21分至2023年11月17時16時39分。詢問時長為18分鐘。第二個的詢問相隔時間一個半小時。(2)第二個被詢問人是尹某某,詢問時間2023年11月17日18時07分至2023年11月17日18時26分。詢問時長為19分。(這個時間段申請人正在被申請人大廳進出上樓就一個門,申請人沒有看到尹某某進出被申請人處,況且申請人在此期間幾次要求過辦案警官把當事人雙方叫到一起調解一下,他們的回復是罵人不歸他們管,叫人也沒有必要及強制性。距第三個詢問相隔7分鐘。(3)第三個被詢問人交通輔警李某某,詢問時間2023年11月17日18時33分至2023年11月17日19時30分。詢問時長:27分。(這個時段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大廳內,等候被申請人的辦案結論,輔警李某某沒有到過被申請人處)。距第四個詢問人相隔30分鐘。(4)第四個被詢問人是被申請人的民警高某某警官,詢問時間:2023年11月17日20時00分至2023年11月17日20時26分。詢問時長是26分。(這個時段申請人還在被申請人的大廳內,沒有看到高警官回所里。(5)為什么沒有詢問第五個人,即跟著高某某警官出警的輔警陳某某。

            綜上,通過以上被申請人提供的詢問材料的時間分析,加之申請人一直在被申請人大廳內。被申請人所提供詢問筆錄時間內,申請人被申請人處內,沒有見到以上被詢問人的任何一個人來到被申請人。況且每個詢問人之間又間隔的那么短暫,太難為被申請人了。

            基于以上理由,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提供你們是用怎樣的什么方式聯系被詢問人,他們是幾點達到的所里等包含但不限于如電話記錄,監控錄像等來證明被申請人沒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整個案件詢問筆錄存在著非常嚴重的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

            整個詢問內容就好像有導演提前編排好的。整個內容避重就輕,斷章取義。其內容都明顯顯示出,警官調解好了案件,互不追究了等等。一個非常明顯的事實,處理交通事故,與被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也沒有人員在場,申請人撥打110求助是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機動車駕駛員尹某某報警又撤警后。申請人為了嚴懲罵人的機動車司機尹某某,才于2023年11月17日,也就是事發當天12時許撥打了110求助。

            很明顯《行政復議答復書》全部是被申請人的憑空杜撰,明目張膽的造假制假,想為其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找到自己編排的非常拙劣的理由。更為明顯的是小車司機尹某某自己報的交通事故,而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答復書》又能出了個尹某某報警人。

            事實是,2023年11月17日,大約上午10點左右。申請人在花都區新華街某某停車場入口處與粵AXXXXXX的機動發生非接觸性交通事故,駕駛員尹某某當時下車就要求申請人賠錢給他,因就當時的交通事故成因來看,申請人騎的是電動自行車,并且在非機動車道路上正常直行。廣東人尹某某駕駛的粵AXXXXXX,是右轉彎車輛。這起交通事故責任尹某某應付此次交通事故的全責,理應他賠付申請人的損失。可能他看申請人是老年人,外地人好欺負,尹某某當時就非常大聲強硬,霸道的讓申請人給他賠錢,申請人說“按理你應該給我賠償,你是全責。你是不是想碰我的瓷,想要錢可以,報交警來處理”。尹某某見申請人態度堅決,再加上入口處來往的車輛人員很多,他就報了交警的警情。交警大隊出警的是二中的一名輔警警號1XXX,后來知道叫李某某。輔警李某某到達現場后,只看了一下,就說粵AXXXXXX機動車全責,有什么問題走他自己的保險就可以。輔警李某某用普通話說的。此事到此就該結束了。因申請人要辦點急事,不想太耽誤時間,可是駕駛員尹某某還是不讓申請人走,還是接著要錢,更有甚開始辱罵申請人,用廣州話開始罵人并當著輔警李某某的面,還有入口保安,及出入的多個外來人員。

            當時交警隊輔警李某某,跟尹某某用廣州話進行了對話,(至于說到什么申請人聽不懂,)隨后兩人就去了停車場的大樓里,干什么申請人不知。10多分鐘后回到現場,接著尹某某又要錢,遭到申請人的再次拒絕后又惡語辱罵申請人,聽不懂,看表情就非常惡心。尹某某看敲詐不上錢財了。這時交警隊又來了個輔警,這時尹某某開車想走,申請人就問沒有解決完了,交通事故認定書還沒有給申請人。這時輔警李某某才告訴申請人說,尹某某撤銷交通事故警情了。而不是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答復書》所表述的“我所民警到場處置,后在民警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互不追究交通事故和吵架的責任。”被申請人簡直是弄虛作假不打草稿,什么樣的謊話假話都敢寫敢說,就不怕承擔法律責任嗎。事實是交通事故處理期間,申請人還沒有打110電話,何來被申請人有民警一起調解交通事故呢。

            交警隊另一個輔警到達現場后,尹某某要走,輔警李某某才告訴申請人說尹某某自己撤了交通事故的警情了,他們不處理了,當什么都沒有發生,可以各自走了。這時候申請人才報了110的警請求民警為申請人主持公道,嚴懲犯法辱罵誹謗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員尹某某。

            110打完后,被申請人就來電話,問了情況后,告訴申請人這種情況不歸他們管,不想出警,讓申請人去法院起訴去。在申請人的力爭情況下,被申請人還是來了,出了警。當時來了一個民警和一個輔警。過后知道當時出警的警察是高某某警官,輔警是陳某某。他們到達現場后,問是誰報的警,申請人說是我,后高警官就問司機尹某某,當時尹某某還是囂張的很,當著警官的面還要說“我就罵你了,你能把我怎么樣,你能給我定個罪。”高警官當時跟申請人講,罵人的案子他們一般辦不了,最好去法院,申請人當時想擱著耗下去也沒有意義,就跟高警官他們講,要他們開好執法記錄儀,把對方的身份信息采集好,就散了。根本就沒有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答復書》所描述的“民警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互不追究交通事故和吵架的責任,雙方各自離開現場。”

            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提交現場調解的執法記錄儀的調解視頻。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提交證明定性吵架的法律依據。(申請人至始至終沒有跟尹某某對罵及采取過激行為,怎么就成了吵架了。)三個詢問筆錄,全部違背事實,嚴重的弄虛作假。

            基于以上答復,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確實,其《行政復議答復書》,嚴重的弄虛作假。因此,申請人請求復議機關根據人民警察法第46條、第22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165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的追責問責。

            綜上,申請人與粵AXXXXXX發生交通事故,申請人直行他是轉彎車,本應是他的全責。其駕駛員為了敲詐錢財,態度蠻橫謾罵申請人。更囂張的是交警來處理了,當著交警輔警警官的面公然謾罵申請人。110警官到來后更沒有認錯改過的好態度。其行為,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雖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但其侵犯了申請人的人格尊嚴權,涉嫌觸犯刑法的侮辱罪,誹謗罪。其侮辱、謾罵恐嚇、疊加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申請人認為如何區分侮辱他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的規定,就該案件,一天多次的侮辱、謾罵恐嚇對申請人構成了侵犯人格尊嚴,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較重的情節,來懲治粵AXXXXXX司機的違法行為。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023年11月17日12時許,申請人魏某某撥打110電話報稱:在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某停車場入口處,因發生輕微交通事故而被人辱罵,需要派出所到場處理。被申請人民警接報后迅速到場,經初查,申請人駕駛一輛電動車搭載其妻子在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某停車場入口處,與第三人尹某某駕駛的車牌為粵AXXXXXX小汽車發生輕微碰撞。因雙方在現場發生了口角,尹某某撥打了110報警電話。交警到場后,經勘驗發現雙方車輛無損毀情況,無人員受傷。于是交警在現場協助雙方調解處理,雙方又發生口角。被申請人民警到場處置。后在民警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互不追究交通事故和吵架的責任。雙方各自離開現場。15時許,申請人自行來到被申請人,要求處理第三人辱罵自己的行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第三人、處置交警工作人員李某某、出警民警高某某調查取證。經查,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申請人不承認事故責任,第三人認為申請人系逃避責任且欲逃離。雙方引發爭吵。在與申請人爭吵的過程中,第三人說出“XX”等帶“辱罵”性質話語。該“辱罵”性質話語為廣東當地吵架常用的口頭禪,內容根據當地一般人正當理解,不足以對申請人的社會評價造成明顯貶損。結合事情起因、行為過程、后果及現行社會環境等因素綜合考量,不應作為辱罵行為予以認定。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第三人的行為不屬于公然侮辱他人或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亦無敲詐勒索申請人的行為。申請人報警事項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遂于2023年11月17日當晚向申請人作出不予調查處理。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為證。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的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正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2023年11月17日12時許,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報警,經交警和派出所工作人員調解,雙方相互諒解并離開。后又于15時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要求處理。經調查,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報警事項屬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口角,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被申請人將處理結果及向有關主管機關投訴的途徑一并口頭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表示異議。被申請人于當天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并向其送達。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正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予以維持。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17日11時43分許,申請人魏某某報案稱其在花都區某某公交站(以下稱“涉案現場”)駕駛電動車與小車發生交通事故,對方當著輔警的面前辱罵其,需要被申請人協助處理,被申請人值班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時傳喚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查,2023年11月17日11時許,申請人駕駛一輛電動車(后座坐有一名女乘客)與尹某某駕駛一輛車輛牌號為粵AXXXXXX的小型汽車在涉案現場發生輕微碰撞,后交警到處協調處理,期間申請人認為尹某某公然辱罵其,遂報警處理。根據被申請人的詢問情況,申請人稱其與粵AXXXXXX的車輛駕駛員(即尹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到場處理期間尹某某用粵語向其說了兩句“XX”及其他聽不懂的詞語辱罵其,態度囂張,其遂報警處理。尹某某稱其于案發當日與申請人發生交通事故后,與申請人一起的女子稱不用管,叫申請人直接進去,遂攔住申請人二人不讓其離開,該名女子則說其碰瓷。后在交警到場處理期間,該名女子說了五次“我是XX”,其遂生氣地自言自語說道“哩次XX了,撞到滴咁葛人”(普通話為:這次倒霉了,撞到這樣的人),申請人聽到后遂報警處理,并稱并無與申請人發生肢體沖突,經交警調解后其遂撤訴。交警輔警人員李某某稱其到涉案現場協調處理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互不追究,后因電動車女乘客說了幾句尹某某,稱自己為尹某某的媽,尹某某遂回了句“你是我媽啊,XX”,其再次進行勸阻調解,雙方都表示不再追究罵人的問題,并稱現場并無發生毆打行為。被申請人出警人員高某某稱其于案發當日協調處理時詢問尹某某,尹某某稱因對方夫妻說其碰瓷、敲詐錢財,并說“可以做XXX”之類的話,遂回了句“你是我媽啊”,高某某并稱其在現場確有聽到尹某某說“XX”,但并非指著申請人二人說的。

            另查,根據被申請人的執法記錄儀視頻顯示,申請人及一名女子與尹某某因交通事故發生爭論,申請人及尹某某在現場陳述的內容與被申請人對其詢問調查的陳述內容基本一致,該名女子陳述的與申請人的亦基本一致,尹某某稱因該名女子多次稱“可以做其媽媽”之類的言語而情緒激動,其在現場爭論時言語偶爾帶有粗俗的粵語用語,對申請人二人的行為表示不滿,申請人二人認為尹某某辱罵其,現場民警耐心進行調解處理,經勸導后雙方離開現場。

            綜合在案證據,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所報稱的其被尹某某辱罵一案,不屬于公然侮辱他人或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亦不存在敲詐勒索申請人的行為,遂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其報警事項屬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口角糾紛,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并于當日直接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該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受理報警登記表、詢問筆錄、視聽資料、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因與尹某某發生交通事故繼而引發口角糾紛,認為尹某某敲詐錢財并用帶有“XX”等其聽不懂的粵語用語罵其,態度囂張,侵犯了其人格尊嚴,遂報警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被申請人經調查取證后,認為申請人的報警事項系雙方因發生交通事故從而引發言語爭執的民事糾紛,爭執過程中尹某某使用帶有“XX”等粵語粗俗用語表達其不滿情緒,其并不具有辱罵申請人的主觀故意,不屬于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反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之規定,認定申請人的報案事項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于當日向申請人作出并直接送達涉案《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合法有據。

            申請人提出尹某某涉嫌觸犯刑法的侮辱罪、誹謗罪的主張,由于該請求所涉內容屬于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申請人若對公安機關行使刑事偵查行為不服,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定監督機關申請法律監督。另外,綜合在案證據,亦無相關證據證明申請人所述的被申請人存在行政不作為和尹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的碰瓷行為的相關情況。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請求被申請人立案調查其報警事項,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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