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3〕720號
申請人:劉某1。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22日作出的《告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一、停止違法施工,非法占用農民土地行為,落實國家補償到田主手上。
二、花山鎮政府、村委會、經濟社(生產隊)三方勾結,在沒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違法征地,侵占截留田主的補償款,處理違法責任人。
三、賠償維權造成的誤工費。
四、撤銷上述告知書,要求花山鎮開村民會議表決土地補償款分配,追回田主的安置補助費,還有社會保障費。
申請人稱:
申請人家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消防公園往東方向約250米處有一塊1.82畝田地,不用向任何人(集體組織、單位)交納土地承包費的,以前只需負擔農業稅交公糧的田地。
2022年2月,因“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賓大道)工程”測量征地,申請人家被征收0.85畝,其余4戶田地共3.28畝,生產隊集體的魚塘地10.1畝,以上土地加起來某某村4隊總共涉及征地14.23畝。目前,5戶家庭的田主只收到5萬元/畝的青苗補償費和1萬元/畝的征地獎勵費。
由于2017年9月9日某某村4隊法人劉某3,組織村民會議,有公司以5萬元每畝的青苗補償費,提前補償給各田主,跟村民們說國家征收補償就兩部分是不會變的,一個青苗補償費是私人的,另一個土地補償費是生產隊集體的,田主也沒什么吃虧,自愿原則,私人簽協議。有錄音為證和相關資料為證。
在2017年之前,“廣清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征收申請人村的田地,青苗補償費也是5萬元每畝補償到田主,土地補償費是集體的。所以大部分的田主都收取了劉某2的青苗補償費,每年收取田地租金,把田地租給了劉某2耕種。
劉某3任職期間,在一次年底分紅會議中提到,生產隊集體的魚塘,承包出去的魚塘租金,老板跑路了要不回來了,最后也就不了了之。至于魚塘的租金是被人私吞了,還是真的跑路了,沒有人知道,真相申請人就知道的不多了。相關情況,到會聽到的村民都可以作證。魚塘租金收不回來,即應該沒有款項進賬,查詢財務賬冊就可以證明申請人說的事。劉某3現在已經升職村支書,手中的權力更大了。
當時申請人的父親不顧其他家庭成員的反對,在2018年8月20日找隊長劉某3,讓劉某3把1.82畝的田地以5萬元每畝的青苗補償費提前補償給申請人的父親,再以450元每年每畝的價格給予田地的租金,田地交由廣州市某某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劉某2耕種。日后遇到征收、青苗補償費和后期投入的地上附著物,自然歸劉某2所有。現在涉及征收的田地,自從幾戶田主和申請人給了劉某2后,一直都處在丟荒長草狀態,地上的龍眼樹等所有作物還是申請人及其他田主自己種的,原封沒動。
2022年4月28日,某某村四隊現任法人劉某4,在沒有召開村民會議表決的情況下,違法違規操作,規避監管。他的老婆秦某某單獨自己一個人拿著《會議記錄》逐家逐戶的上門找人簽名。只有一份《會議記錄》和她自己一個人,也沒有出示相關征地批準文件和補償方案文件。該情況存在以下問題:一、沒有監督見證人;二、會議簽到人數多少、應到人數多少、實到人數多少存疑;三、會議記錄時間不準確,涉嫌文件造假;四、會議是否達到有效人數;五、表決的事項是否通過有效;六、事后也沒有將會議事項的結果向村民公布、公開張貼公示;七、跟每個人說的內容是否大概一致;八、是否有人冒充簽名湊數。這一系列的問題,損害了村民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使用手機拍攝《會議記錄》時,秦某某還將下面簽了名的部分折疊起來不讓申請人拍攝。當時申請人覺得能拍到《會議記錄》就算了。
當時從秦某某口中了解到的情況是:各家田主的田地被征收,土地補償費16萬元每畝(村委會收8000元每畝管理費,剩余的152000元每畝也是生產隊集體的,集體是沒有的分配的,只能年底吃利息分紅)。青苗補償費5萬元每畝加上征地獎勵費1萬元每畝,歸田主所有(因為這次征收,申請人家和其他3戶田主都提前收取了青苗補償費,把田地租給了劉某2,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是歸劉某2所有的,征地獎勵費不知道是歸劉某2,還是歸田主所有)。留用地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0%補償實物土地,歸生產隊集體所有,留用地未落實之前,給予2萬元每畝每年的土地租金。社會保障費,當時說未確定多少錢每畝,歸生產隊集體18歲以上的人,方案還沒出來,錢也還沒有到賬。
從秦某某處了解到相關情況后,申請人對此有一些疑問,國家征收田主的田地,不可能只有青苗補償費。征地獎勵費,申請人聽說是最近一兩年征收才有的,以前征收是沒有的。如果征地獎勵費歸劉某2所有,申請人家的田地本來每年還有租金收,因為現在被征收了,那以后連租金也沒有了。申請人因為征收沒得到任何補償,還要損失田地租金,這是什么道理?失去土地的田主,土地補償款都歸集體分配,或者土地補償款不分配,由此產生的利息拿來集體分配;而沒有被征收土地的田主,無損失,既能享受到失去土地田主的補償款或者補償款產生的利息分紅,還能繼續擁有田地種植收入或者出租租金收益。如果是30年、40年后征收,那更不只是6萬元的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獎勵費。這樣處理是不合理的?帶著種種的疑問,申請人跟秦某某提到,申請人要先咨詢一下征地方面的律師,便使用手機拍攝了《會議記錄》,同時,申請人讓申請人的父親不要胡亂簽名。第二天,申請人咨詢律師后得知,安置補助費是補償給失地田主的,但是沒有給到申請人;土地補償費歸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可以分配到每個集體成員手上,存起來產生的利息也沒多少利息。如果要走法律流程維權,要先拿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才能開始訴訟維權。當天傍晚,申請人和申請人的父親找到秦某某,向其告知申請人家不同意征地補償方案,并在《會議記錄》不同意欄簽了名,然后詢問秦某某關于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方案等相關批準文件,秦某某讓申請人自行到村委會或者花山鎮政府找征地辦。
2022年5月5日,申請人和申請人的父親來到花山鎮政府三樓308室,了解關于某某村4隊的征地信息。后來,來了兩個男性工作人員,申請人把手機拍攝的《會議記錄》給他們看,詢問相關的情況,問他們拿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工作人員告知,公告是《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征收土地預公告》(穗規劃資源預征字〔2021〕187號)文件,方案是《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花都區市政交通基礎設施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8〕10號)文件。當時申請人和申請人的父親也不懂,這兩份文件根本不是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和申請人的父親被欺騙了。土地補償費歸集體,開會通過也不能分配,安置補助費也說沒有,跟之前申請人從隊長的老婆秦某某那里了解到的情況基本一樣。征地補償費不合理,申請人家肯定不同意征收,到時候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之后,申請人和申請人的父親便離開了。
申請人回家后,上網查找該項目相關的信息,在“花都區政府官網——信息公開——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征地信息——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里面有很多公開的征地項目,沒有找到“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賓大道)工程”項目。但申請人發現拿到的花府辦〔2018〕10號文件根本不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且,申請人看到每個項目征收農用地都是有安置補助費的。第二天,申請人找到律師,跟律師說明了情況,了解到律師費大概要7萬元起步,而且要先付款,不管是輸是贏,費用照收,此外,行政訴訟案件不接受風險代理,申請人當時不能接受該委托費用,申請人的家庭并不是很富裕,如果案件輸了,對申請人的家庭來說更是雪上加霜。申請人看了很多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收集體農用地補償費都是對半分的,征收集體農用地補償費是16萬元每畝,土地補償費就應該是8萬元每畝,安置補助費也是8萬元每畝,申請人家被征收0.85畝,安置補助費拿回來也就是68000元,律師費太高肯定不行的。之后,申請人又在抖音上找了幾個征地拆遷方面的北京律師咨詢,律師費有的需要8、9萬元,最低也要5、6萬元,都是要先付款,不管輸贏,律師費照收,申請人咨詢當地的律師都不敢接。申請人家還沒有簽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后面就沒有管這件事了。
申請人的父親收取了劉某2給予的青苗補償費,劉某2與申請人的父親簽訂了青苗補償協議,劉某2拿著協議到村委會領取了青苗補償費。因為此次征收,申請人發現申請人父親與劉某2簽訂的青苗補償協議,存在很多違法約定,里面的內容提到了轉讓土地,協議標題并非轉讓協議,轉讓協議應該是發包方簽名和蓋章才生效的,并且該協議約定的年限超出土地承包期剩余的期限。當初約定是租用,每年還有租金收,協議不是申請人、申請人的母親和申請人的妹妹簽名并按指模的,當初申請人表態不同意簽訂該協議,但申請人的父親并沒有聽取申請人的意見。該協議欺騙村民簽訂,屬于違法協議,法律上應屬無效。從以上種種跡象來看,申請人不清楚相關人員是否早有預謀。
2022年5月后,某某村4隊法人劉某4的老婆秦某某又購買了一輛汽車,應該是把其原先的小汽車過戶給了劉某4的三弟劉某5家庭。這是巧合,還是因為征收得到了利益,申請人不清楚,只能把知道的情況都盡量記錄下來。
2022年11月20日,申請人了解到該項目已經征收完畢。11月21日,申請人通過撥打12348號碼咨詢律師,再次確認征收是否有安置補助費補償給田主的。申請人的妹妹去到被申請人處了解情況,當時申請人特意讓申請人的妹妹去詢問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事情,因為該公告要拿給律師查看,才能開始訴訟維權。之后,相關工作人員又把《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征收土地預公告》(穗規劃資源預征字〔2021〕187號)的文件給了申請人的妹妹。申請人查看后發現不是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便告知申請人的妹妹,申請人的妹妹在當天下午又到被申請人處,詢問“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賓大道)工程”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最后還是沒有拿到。
2022年11月30日,申請人在12345微信公眾號上投訴舉報后,有人打電話向申請人了解過情況,申請人猜測打電話的人員應該是被申請人的工作人員。之后,劉某4上門找申請人的父親簽名,申請人聽申請人的父親說是1萬元每畝的征地獎勵費,被要求補回給田主,讓申請人的父親簽名。申請人詢問是否有拍攝照片,申請人的父親說沒有。平時事務隊(社)里從來都不張貼公告欄公示,發生這次征收的事件,隊里的公告欄才張貼了一張財務的匯總表,每個季度更新一次。后來,申請人的父親收到了8500元的征地獎勵費。
12月7日,某某村4隊的法人劉某4召開了年底分紅會議,將征收集體魚塘的10.1畝征地獎勵費分給集體成員,分紅人數有176人,每個人分1500元,讓村民簽名領取分紅。當時分紅的還有一筆款項,申請人不清楚是什么。各田主4.13畝加上生產隊魚塘10.1畝,共計14.23畝,每畝152000元的土地補償費是沒有分配的,也沒有集體投票表決是否分配,而是直接跟村民們說不能分配,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和第(九)款的規定。且此行為是為了應付追查,所以分一部分款項讓村民簽了名,蒙騙了監督和追查。分紅按照350元/股分配,0到17歲的分配1股,18到59歲的分配2股,60歲以上的分配3股。以前村民的醫保不需要村民出錢,如果村民外出工作且有公司為村民購買社保的,能領回400多元的醫保。此次會議上提到,以后會取消醫保,醫保要自己出錢購買,村民集體的利益又被壓榨剝削了。如果沒有這個項目、沒有征收,按照分紅350元/股,大部分人都能分到700元,加上醫保的錢,申請人大概能得到1100元。征收以后,則都要村民自己出錢購買醫保,2023年的醫保費是549元/人,用分紅款項700元減去549元,只能得到150元的分紅了。而現在按照每畝152000元進行征收,得到的土地補償費卻不能分配,分紅還減少了,村民們有苦說不出。
2022年12月15日,申請人收到了其申請的12345事項辦理完畢的信息。申請人得知被申請人和劉某2簽了青苗補償協議,并向劉某2撥付征收補償款。土地補償費沒有分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手上,也沒有通過集體會議表決是否分配,如果村民集體知道可以分配土地補償費,大家不會不同意分錢。醫保事情就是有人以權欺壓村民,大家都敢怒不敢言。并且,被征收的田主也沒有收到安置補助費,辦理情況也沒有提到。評價辦理情況非常不滿意,但是沒有用。
2023年3月22日,申請人在12345上投訴反映情況,反映劉某2和申請人的父親簽訂的青苗補償協議,存在很多違法約定,法律上應是無效協議。目前,申請人沒有收到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也沒有分配給集體成員。之后。劉某2聯系申請人的父親協商。申請人的父親事后跟申請人提到,要把未征收剩余的0.97畝田地退回。2023年4月15日,申請人去銀行把每畝5萬元的青苗補償費退回給了劉某2,同時,申請人讓申請人的父親找劉某2出具一份收據證明。4月18日,劉某2手持與申請人父親簽訂的協議來到申請人家門,與申請人父親重新簽了一份補充協議(把青苗補償費退回給劉某2)后,就當面撕掉了之前的協議。事后,申請人得知,詢問為什么不是收據證明。2023年4月23日,申請人收到了12345投訴工單辦理完畢的信息,回復信息為申請人的父親與劉某2簽訂的協議是合法合規的,被申請人和劉某2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不存在截留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款的情況。至今,征收補償款還未得到解決。
2023年4月26日,申請人在12345上投訴舉報。之后,申請人接到被申請人征地辦的工作人員(來電顯示都是020-86XXXXXX)撥打的電話,申請人得知一直是同一個工作人員辦理申請人的投訴事項,該工作人員告知申請人再投訴也沒有意義,并讓申請人直接到法院起訴花都區政府和被申請人。申請人詢問安置補助費的事情,被告知按照花府辦〔2018〕10號文件,沒有安置補助費。申請人從網上了解到征收房屋建設用地沒有安置補助費,征收農用地才有安置補助費,這是給田主失去田地后給予的生活補助。2023年5月18日,申請人收到了12345投訴工單辦理完畢的信息,得到的結果還是沒有安置補助費。投訴結果都是被申請人辦理,被申請人審查自己的問題,并不能審查出問題,被申請人屬于玩忽職守、包庇違法行為。
期間,申請人撥打了12388紀委的電話,被告知申請人可以到法院起訴。之后,申請人在抖音自媒體上曝光此事。某天,無意中看到省委第十三區巡視組入駐廣州工作的消息,申請人后于2023年5月24日撥打020-87XXXXXX巡視組的電話反映情況,讓申請人把材料郵寄過去。申請人得知可以郵寄材料后,就在家整理資料、寫材料,但是因為沒有經驗,拖了很久還沒寫好。之后,又因為2023年6月10日發生的一些事,申請人拖延停止了此事。
2023年6月10日,自稱是花山片區的民警打電話找到申請人,讓申請人刪除抖音上發布的視頻,并提到會聯系村委會的人給申請人解決問題。6月26日,申請人于與花山鎮政府征地辦的負責人在村委會交談,見面后發現該負責人是申請人第一次去被申請人處了解情況接待其的工作人員,申請人不知道該負責人的姓名,但聽說征收某某村項目的負責人應該是甘某某。土地補償費依舊是歸生產隊集體的,集體成員開會通過也不能分配給每一個集體成員,申請人有錄音為證。申請人沒有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就算是有也是生產隊集體的。該負責人將穗府辦規〔2016〕2號《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文件拿給申請人和申請人的父親查看,里面有規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所有權人。事后,申請人網上查詢資料,發現該文件在2017年就失效了。而且,就算有這樣的規定,補償也是不合理的,因為損害了被征地田主的權益,且沒有對應的公平、合理的補償,同時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難道地方性規定的失效文件比國家規定的法律還要優先適用嗎?至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依舊沒能解決。社會保障費事項,據申請人了解,有的按照16200元/人計算購買養老保險,有的按照21400元/畝計算,如果按畝計算,不管征收誰家的田地都歸集體。申請人設定一個數據模擬實驗:假設有一個項目只征收分田到戶,申請人家全部田地共計3畝,在不涉及征收生產隊集體任何土地和其他家庭戶田地的情況下,如果按畝歸集體,3畝×21400元=64200元,生產隊集體有176人,18以上的計算100人,即64200元÷100人=642元/人,那申請人家共計3畝田地被一次性全部征收,卻只收到642元/人的社會保障費,這是什么道理呢?這公平公正合理嗎?相關情況,該負責人讓申請人到社保局咨詢。申請人追問該負責人涉案征地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文件,并將申請人提前準備的穗花府征前公〔2023〕14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項目文件讓該負責人參考,表明申請人需要的是“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賓大道)工程”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該負責人提到現在在村委會,沒有相關文件可以給申請人,讓申請人寫清楚,之后讓其他人交給申請人。一個星期后,申請人拿到了穗規劃資源預征字〔2021〕187號《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征收土地預公告》、花府辦〔2018〕10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花都區市政交通基礎設施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穗府辦規〔2016〕2號《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共計三份文件。
6月27日,申請人將穗規劃資源預征字〔2021〕187號《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征收土地預公告》文件拿到社保局咨詢,工作人員告知申請人并沒有該項目,申請人得知該項目還未立項,即社會保障費還沒有落實到位。
2023年7月6日,申請人收到了穗規劃資源公開〔2023〕378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該答復書是對申請人于6月15日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答復書。申請人了解到,涉案項目尚未辦理用地報批手續,所以被申請人一直未將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相關文件給申請人。被申請人一直在玩忽職守,被申請人、村委會、生產隊相互勾結推諉,還想侵占被征地田主的補償款。次日,申請人到申請人家田地拍下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并拿著拍攝資料咨詢律師,律師詢問申請人是否有征地補償協議,申請人回答說申請人家沒有簽,是被申請人與劉某2簽訂的協議。之后,申請人讓申請人的父親找劉某2,將簽訂的補償協議拿過來查看,劉某2說當時簽完,被申請人就收走了協議。但,為什么要收走?劉某2不是應該有一份留存的協議嗎?申請人將相關事宜告知律師,但律師未回復申請人。
省委第十三區巡視組入駐廣州工作時間截止在即,申請人勉強寫了一份材料,但最終未能把材料寄出。
2023年7月24日,申請人和申請人的父親將沒有郵寄的材料及申請人于7月6日剛得到的新證據拿到花都區檢察院遞交材料。到達后,申請人在花都區檢察院門口看到有公示,該公示顯示,每月5日、20日是檢察長接待日(遇節假日順延)。等到8月7日,申請人和申請人的父親再次來到花都區檢察院,過安檢時安保人員詢問申請人辦理什么事宜,申請人告知是來遞交相關材料的。之后,該安保人員查看了申請人的材料,稱不知道申請人想要表達什么訴求,便指引申請人,征地補償款未收到的,可寫申訴書交到花都區信訪局;玩忽職守、違法違紀事項,可寫舉報信交到區紀委。該安保人員給申請人描述了大概的格式后,就讓申請人離開了。
2023年10月11日,申請人在國家信訪局網上提交信訪,上傳違法犯罪證據,舉報被申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該信訪又是被申請人處理。期間,涉案項目還在繼續施工。2023年10月25日,被申請人繼續包庇違法犯罪,對違法犯罪事實避而不談。
直到今天,申請人才勉強把發生的經歷過程都寫下來。
申請人的抖音號為151XXXXXXXX,該號存有相關視頻證據,同時,申請人還存有大量錄音證據,因條件限制不能一一上傳。
以上事實,如有造假造謠誣蔑陷害,申請人愿承擔一切法律后果。請復議機關重視問題的嚴重性,謝謝!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3年10月11日,申請人劉某1通過網上投訴方式反映被申請人征收某某村四隊土地屬違法征收農民的土地、違反征收程序、侵占剝奪被征收農民的補償款問題,申請人之前曾多次進行過投訴反映,被申請人已多次回復,經查,花山鎮某某村四隊的地塊屬于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賓大道)工程項目的征收范圍,2021年9月15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出征收土地預公告(穗規劃資源預征字【2021】187號),根據《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花都區市政交通基礎設施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8〕10號),被申請人征地拆遷辦和駐村征拆工作小組已對該范圍內的土地開展測量和核查登記等工作,其中涉及征收某某村四隊的集體土地,經被申請人與村委會和經濟社進行友好協商,已簽訂了征收合同,相應的征收補償款被申請人已全部支付完畢。
申請人要求分配安置補助費的問題,根據(花府辦〔2018〕10號)的規定,無該款項的補償依據,經被申請人征地辦與申請人聯系,申請人認為集體土地補償款包含安置補助費,應發到村民手上,被申請人征地辦經研究無相關政策或法律法規支持,集體土地補償款由區政府按規定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由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根據省、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22日作出《告知書》,并于2023年10月25日向平臺送達。
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理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22日作出的《告知書》。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11日,申請人通過網上信訪的方式向國家信訪局反映被申請人違法征收農民土地,違反征收程序,侵占剝奪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款的問題,訴求為:1、勒令停工、停止侵害。2、查處追究鎮政府、村委會、生產隊違法相關責任人,還有投訴包庇違法犯罪人員。3、依法征收,監督補償款落實到位,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國家信訪局將上述信訪事項逐級轉送被申請人處理。
2021年9月15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作出穗規劃資源預征字〔2021〕187號《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征收土地預公告》,該公告載明:“一、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東華村、龍口村、小布村、東湖村、新雅街清布村、廣塘村(詳見現場公告附圖:具體位置及權屬人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為準)。二、擬征收土地的規劃用途:道路用地等。五、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一)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有關規定擬定。其中,地上附著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補償,將根據調查確認的實際情況擬定具體的補償標準。(二)安置途徑:1.以貨幣方式支付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安置;2.為被征地農民支付社會保障金,購買社會保險;3.留用地安置。(三)本局根據實際測量、現狀調查和確認結果擬定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將在依法報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充分聽取意見。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收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經查,花山鎮某某村四隊的地塊屬于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賓大道)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涉案項目”)的征收范圍。
2023年10月2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告知書》(以下稱“涉案告知書”),該告知書載明:“經調查,你反映的花山鎮某某村四隊的地塊屬于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賓大道)工程項目的征收范圍,該項目適用《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花都區市政交通基礎設施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8〕10號)。前期我鎮征地拆遷辦和駐村征拆工作小組已對該范圍內的土地開展測量和核查登記等工作。其中涉及征收某某村四隊的集體土地,經我鎮與村委會和經濟社進行友好協商,已簽訂了征收合同,相應的征收補償款我鎮已全部支付完畢。其中你要求分配安置補助費的問題,經查,根據有關規定安置補助費由區人民政府按規定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由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按照省、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25日將涉案告知書通過國家信訪平臺向申請人送達。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告知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2024年1月9日,申請人向本府提交《申請書》,該申請書載明:“依據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因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賓大道)工程項目違法征收,征地補償款被侵占截留,未落實到位我家手上,項目還在施工,本人要求停止繼續違法行為,停止施工。”
以上事實有穗規劃資源預征字〔2021〕187號《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征收土地預公告》、國家信訪局人民群眾信訪登記表、《告知書》、送達截圖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關于申請人在涉案信訪事項中主張涉案項目應依法征收,監督補償款落實到位的問題,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22日作出的涉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涉案項目已完成土地測量和核查登記等工作,已與村委會、經濟社簽訂征收合同,并已全部支付完畢相應的征收補償款項。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承認已收到涉案項目的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獎勵費,而涉案項目涉及征收某某村四隊權屬的集體土地,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穗府辦規〔2017〕10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穗府辦規〔2020〕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續實施穗府辦規〔2017〕10號文的通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有效期延長至2021年8月6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穗府辦規〔2021〕11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再次延續實施穗府辦規〔2017〕10號文的通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有效期延長至2022年8月6日。在延續實施期間,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列各項補償標準與現行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不一致的,以現行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為準。”的規定,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應依法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并非村民個人。
另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八條:“農村集體資產包括:......(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于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態補償費;......”和第十三條:“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決定:......(三)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等費用的分配方案;......”以及穗府辦規〔2017〕10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條:“征地各項補償安置費用應當按照《廣東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和使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并設立征地補償費專用賬戶,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收取、分配、使用等環節的事項應當按規定定期向村民公開,接受村民監督。市和區的農業、財政、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第二十四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決定各項補償安置費用分配、使用時,應當嚴格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89號)第十條規定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之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屬于農村集體資產,其分配、使用應根據上述規定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申請人要求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應補償到個人或者戶,本府不予支持。
關于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書中提到追回社會保障費的問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第五點“五、征地社保費管理。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設‘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暫存征地社保費。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征地主體及時將征地社保費足額預存到‘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方可申請土地征收,并按照規定辦理征地社保審核手續……”,按照規定,應由征地主體廣州市花都區交通運輸局將征地社保費足額預存到花都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設的“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中。對于申請人要求將涉案征地社保費分配到個人的問題,本府不予支持。
關于申請人提出停止違法施工、停止非法占用農民土地的問題并據此于2024年1月9日向本府提交《申請書》的問題,上述訴求主要是基于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分配征收補償款,因此本府對此不予支持。
關于申請人提出追究被申請人、村委會、經濟社(生產隊)三方勾結并處理違法責任人的問題,因該問題并非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故本府對此不予以審查。
對于申請人就涉案事項提出的被申請人應賠償申請人維權造成的誤工費問題,因該費用系申請人在尋求救濟過程中的支出,屬于其維權成本,并非被申請人在行使職權時所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不屬于行政賠償的范圍,故本府亦不予支持。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土地補償問題,被申請人在涉案信訪事項中告知申請人適用的是《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花都區市政交通基礎設施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8〕10號),但上述花府辦〔2018〕10號適用的范圍應為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事項,并非土地補償問題,因此被申請人應適用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穗府辦規〔2017〕10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對于被申請人錯誤告知適用法律文件的情況,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請人應在以后工作中加以注意。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22日作出的《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