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3〕754號
申請人一:鄺某1。
申請人二:鄺某2。
申請人三:鄺某3。
申請人四:鄺某4。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關于解除<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關于解除<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決定》。
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無權單方解除《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
《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是被申請人作為民事平等主體與申請人簽署的合同,而不是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不違反公序良俗,沒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在涉案房屋權屬的確認階段和公示階段,均沒有任何人提出異議,申請人的權屬已經得到了涉案房屋所在村經濟社、村委會的蓋章確認,足以證明申請人為涉案房屋的權屬人。雖然目前有第三人主張權利,但第三人的權利既沒有得到房屋所在村經濟社、村委會的蓋章確認,也沒有相關司法文書確認第三人為權利人,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人認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那么侵害了誰的合法權益?
二、關于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繼續履行合同一事,申請人已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23)粵7101行初4363號。
綜上所述,申請人特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望復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關于解除<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基本情況。
涉案房屋位于東湖村14隊(測量編號HS-DH-XXXX,面積59.86平方米),又名“見滔鄺公書社”,屬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四跑道項目征拆范圍內。根據申請人提供對案涉該房屋的陳述,涉案房屋認定時間為2021年5月1日,征拆安置補償對象被認定為鄺某2、鄺某3、鄺某1、鄺某4。2021年5月25日,被申請人與鄺某2、鄺某3、鄺某1、鄺某4及東湖村委會、東湖村第十四經濟社簽訂了《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并先后撥付了征收補償款人民幣178922.40元。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第三方鄺某5、鄺某6、鄺某7、鄺某8、鄺某9、鄺某10、鄺某11、鄺某12、鄺某13、鄺某14、鄺某15對案涉房屋所有權提出異議。經調查,第三方鄺某5、鄺某6、鄺某7、鄺某8、鄺某9、鄺某10、鄺某11、鄺某12、鄺某13、鄺某14、鄺某15提供的證據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證明該房屋不是鄺某2、鄺某3、鄺某1、鄺某4所有。鄺某2、鄺某3、鄺某1、鄺某4在明知有第三方存在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未如實告知房屋權屬情況、爭議情況,仍申請認定該房屋補償安置對象為鄺某2、鄺某3、鄺某1、鄺某4并與被申請人簽訂《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該合同有違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繼續履行該合同可能會給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帶來重大損失。被申請人立即啟動糾錯程序,2023年10月11日向案涉房屋簽約人鄺某2、鄺某3、鄺某1、鄺某4、花山鎮東湖村第十四經濟合作社、花山鎮東湖村村民委員會發出《關于解除<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決定》。
二、被申請人作出案涉《關于解除<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
《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及噪音區征拆安置花都區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下稱“補償安置方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合法房屋(宅基地)、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定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1.被征收房屋符合歷史宅基地登記發證要求,如有漏登記發證的,已經村社同意和屬地鎮(街)備案,并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報經屬地鎮(街)認定,如屬地鎮(街)無法認定的,則報項目指揮部研究確定。2.被征收房屋普查時已繳納農村宅基地使用費或持有在村、屬地鎮(街)繳納宅基地使用款收據的村民住宅(宅基地),并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報屬地鎮(街)認定,如屬地鎮(街)確實無法認定的,則報項目指揮部研究確定?!?/p>
案涉《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簽訂后,根據花都區人民法院的《庭審筆錄》、越秀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等資料以及第三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證明鄺某2、鄺某3、鄺某1、鄺某4不是案涉該房屋唯一的安置補償對象。鄺某2、鄺某3、鄺某1、鄺某4在明知有第三方存在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未如實告知房屋權屬情況、爭議情況,且申請人虛假陳述、申請認定并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該《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違反相關征收補償政策,繼續履行該《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可能會給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帶來重大損失。
三、被申請人作出案涉《關于解除<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決定》程序合法。
案涉《關于解除<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決定》作出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及第三方多次進行協商,反復說明情況,聽取申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依法作出的《關于解除<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理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關于解除<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決定》。
本府查明:
2020年1月15日,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作出花府辦〔2020〕1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及噪音區征拆安置花都區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其中,《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及噪音區征拆安置花都區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涉案《征收補償方案》”)第五條第(一)項及下附表格顯示,被征收房屋符合歷史宅基地登記發證要求,如有漏登記發證的,已經村社同意和屬地鎮(街)備案,并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報經屬地鎮(街)認定,如屬地鎮(街)無法認定的,則報項目指揮部研究確定,可作為“經認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定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
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中,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一鄺某1、申請人二鄺某2、申請人三鄺某3、申請人四鄺某4(以下簡稱鄺某1等四人)擁有無產權證的花都區花山鎮東湖知行舊莊二橫街“見滔鄺公書舍”(以下簡稱“書舍”)的房屋權屬,且屬于上述“符合歷史宅基地登記發證要求”情形,故將鄺某1等四人認定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后被申請人于2021年5月25日與乙方鄺某1等四人,丙方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東湖村村民委員會、丁方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東湖村第十四經濟合作社簽訂了《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四跑道項目(花都區花山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以下簡稱“補償安置合同”)。
經查,2022年1月18日,廣州花都區花山鎮東湖村鄺氏大宗祠(肇修堂)族務理事會出具了一份《證明》,載明“見滔鄺公書舍建立于清朝同治葵亥年,即公元1863年,至今已有一百五十八年,據見滔公后人代代口傳,書舍是由見滔公后人第二十七世鄺某17為主要出資,二十六世的鄺某18、鄺某19、鄺某20為輔助而建成。根據鄺氏族譜鄺見滔房系資料顯示,書舍應為鄺某21家族、鄺某22家族、鄺某23家族、鄺某24家族、鄺某25家族共五大房所共有?!?022年12月19日,鄺某5、鄺某6、鄺某7、鄺某8、鄺某9、鄺某10、鄺某11、鄺某26、鄺某13、鄺某14、鄺某15(以下簡稱鄺某5等十一人)就“書舍”的權屬提出異議并向被申請人遞交《申請書》。
另查,2022年9月19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粵0104民初42491號《民事裁定書》,就鄺某5等十一人起訴鄺某1等四人及黃某某“書舍”的共有權確認糾紛一案,因鄺某5等十一人未能提交“書舍”經已依法登記的證據,不屬于民事訴訟受理范圍,裁定不予受理。鄺某5等十一人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粵01民終25517號《民事裁定書》,維持一審裁定。
2022年9月16日,鄺某1等四人就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一案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被申請人作為被告,鄺某5等十一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后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2022)粵0114民初15585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認為補償安置合同為行政協議,鄺某1等四人針對該協議履行產生的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因此,裁定駁回鄺某1等四人的起訴,不予受理鄺某5等十一人的起訴。
在補償安置合同履行過程中,被申請人認為鄺某5等十一人對“書舍”所有權提出異議時提供的證據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證明“書舍”并非鄺某1等四人單獨所有,鄺某1等四人在明知有第三方存在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未如實告知房屋權屬情況、爭議情況,仍申請認定“書舍”系鄺某1等四人單獨所有并與被申請人簽訂補償安置合同,該補償安置合同有違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繼續履行該補償安置合同可能會給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帶來重大損失,遂于2023年10月11日向申請人作出《關于解除<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決定》(以下簡稱“解除補償安置合同決定”),決定“一、解除與你方、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東湖村村民委員會、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東湖村第十四經濟合作社于2021年5月25日簽訂的《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四跑道項目(花都區花山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二、限你方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府退還已收取的征收補償款人民幣178922.4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支付自收到征收補償款項之日起至實際退還之日止的利息。”,并于2023年11月8日將該決定向鄺某1等四人郵寄送達,郵件于次日被簽收。四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解除補償安置合同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2024年1月24日,本府分別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四申請人稱補償安置合同是按照涉案《征收補償方案》簽訂并執行的,且已經過相應的公示流程,被申請人應按照補償安置合同執行;被申請人的意見與答復書意見基本一致。
以上事實有花府辦〔2020〕1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及噪音區征拆安置花都區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四跑道項目(花都區花山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關于解除<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決定》、(2022)粵0114民初15585號《庭審筆錄》、(2022)粵0114民初15585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東湖村14經濟社房屋(宅基地)認定申請表、(2022)粵0104民初42491號《民事裁定書》、(2022)粵01民終25517號《民事裁定書》、《申請書》、《證明》、送達憑證、聽取意見錄音材料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涉案《征收補償方案》第一條:“為配合廣州市政府、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好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項目建設,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征收農民集體土地上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花府辦〔2017〕2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薄⒌诙l:“本方案適用于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及噪音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及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工作。項目具體征收范圍,以最終確定的實施紅線為準。”和第三條:“新雅街、花山鎮和花東鎮受委托作為本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工作單位。”據此,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其轄區范圍內征收補償安置的實施職權。
綜合本案相關證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證明“書舍”并非僅為鄺某1等四人共有的權屬房屋。被申請人在未查清見“書舍”完全權屬的情況下,認定鄺某1等四人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對象,并于2021年5月25日與鄺某1等四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東湖村村民委員會、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東湖村第十四經濟合作社簽訂了補償安置合同,后經過復核發現“書舍”并非僅為鄺某1等四人共有,不能僅由鄺某1等四人取得相應的征收補償安置款項。為糾正原有錯誤,避免給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帶來重大損失,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1日向申請人作出解除補償安置合同決定,并無不當。
關于申請人鄺某1等四人提出涉案《征收補償方案》已經過公示程序,應按照補償安置合同予以執行的主張,本府認為,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中,雖然鄺某5等十一人未對“書舍”的權屬提出異議,但在執行涉案《征收補償方案》時仍應以事實為依據,故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影響申請人實際權益的決定時,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被申請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作出解除補償安置合同決定時已履行相應的行政義務,屬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但是解除補償安置合同決定與涉案《征收補償方案》的補償政策相符合,撤銷會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本府對此予以確認違法。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確認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關于解除<花都區花山鎮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安置區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決定》程序違法。
申請人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