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27號
申請人:曹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60246088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2.拆除違法設立的禁令標志。
申請人稱:
(1)申請人不存在第440114160246088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所記載的違法行為;
(2)被申請人民警當日處罰程序存在多項違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依法應不予行政處罰,而被申請人頂格處罰;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申請人行駛路段未見任何禁令標志也沒聽說過有任何規范性文件禁止申請人行駛,被申請人對此采取忽略,應屬于違法事實不清,依法應不予行政處罰;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被申請人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而當時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敷衍了事;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由于被申請人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和四十五條之規定,本處罰應屬于無效;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要求,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口中的禁令標志屬于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在增設、調換、更新之前應提前向社會進行公告,申請人未查詢到也未聽聞有此公告,如果沒有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則該禁令標志屬于違法設立,請求對有關禁令標志進行拆除。
申請人認為:
1.申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發機動車駕駛證D照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7日,駕駛車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發的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號牌,年檢有效期至2025年,交強險有效期至2024年5月1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有合法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資源的權利。
2.根據申請人對本案處罰的觀察并未發現有任何關于禁止兩輪摩托車行駛的禁令標識或任何關于摩托車的禁令標志,所以申請人不存在有違反禁令標志的違法行為。
3.執法流程多處違法,本次處罰應屬無效。
據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復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持本申請人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被申請人答復稱:
申請人曹某某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602460882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違法代碼:1116,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并于1月8日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現將情況答復如下:
2023年12月30日,被申請人民警徐某某、鮑某某根據勤務安排帶領相關執勤人員在轄區開展執勤工作。1時10分許,執勤人員發現一輛懸掛粵XXXXXX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花都區迎賓大道新華蓮塘賢龍一街南10米行駛。因該車懸掛的是非“粵A”籍號牌,于是上前將該車截停,然后引導至路邊處理。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穗府規〔2021〕10號《關于繼續實施限制摩托車行駛措施的通告》,第二條明確規定“全天24小時禁止外市籍摩托車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特定時間在劃定區域過境通行的除外。”另外,被申請人在進入花都區的各主要路口均已設置禁行標志,禁止外市籍摩托車進入花都區的道路行駛。經現場盤查證實:駕駛人曹某某。
被申請人執勤民警檢查核實了駕駛人也是復議申請人的駕駛證和行駛證后,確定了該車實施了“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交通違法行為,向駕駛人曹某某指出其交通違法行為,并現場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認定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按照簡易程序對申請人曹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告知其違法事實及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其開具《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罰款200元,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記1分。
關于申請人曹某某反映:當天執勤民警執法流程多處違法,且申請人對本案處罰的觀察并未發現有任何關于禁止兩輪摩托車行駛的禁令標識或任何禁令標志。
經調查,被申請人現將具體情況答復如下:
1、被申請人針對反映執勤民警執法流程多處違法問題,翻查執法記錄儀視頻,暫未發現執勤民警執法流程有問題。
2、《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限制摩托車行駛的通告》已于2016年12月18日頒布實施,并于2021年12月30日再次頒布《關于繼續實施限制摩托車行駛措施的通告》,該通告已通過新聞媒體、報紙、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告,且我市多處路段都設置了禁令標志,明確告知了全天24小時禁止外市籍摩托車進入本市行政區域的道路行駛;曹某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進入外市行政區域時,應當遵守該規定。
3、被申請人在進入花都區域的各主要路口均已設置禁行標志,禁止外市籍號牌摩托車進入花都區的道路行駛。
經復核,被申請人認為執勤民警在整個執勤過程中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30日1時10分許,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花都區迎賓大道新華蓮塘賢龍一街南10米路段開展執勤工作時,發現一輛懸掛粵XXXXX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上述路段,遂截停該車進行現場檢查。經核查,申請人持有準駕車型為D的機動車駕駛證,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系鼎湖區某某建材經營部,其注冊登記的號牌號碼屬于廣東省肇慶市行政區域。據此,被申請人執勤民警認定申請人駕駛涉案車輛時存在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依法于當日向申請人作出編號:440114160246088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記1分。申請人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查,我區已在本行政區域內的106國道花都區白鱔塘2橋、廣花一級公路新雅大橋、S118線花東鎮楊河橋等主要路段路口均已設置有“禁止非粵A號牌摩托車進入廣州行政區域行駛”、“禁止外市籍摩托車駛入”等禁令標志及提示牌。
另查,2021年12月30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在廣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網站(https://www.gz.gov.cn/gfxwj/szfgfxwj/gzsrmzf/content/post_8001575.html)公布了《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實施限制摩托車行駛措施的通告》(穗府規〔2021〕10號),通告第二條明確規定:“全天24小時禁止外市籍摩托車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特定時間在劃定區域過境通行的除外......。”
以上事實有執勤經過、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視聽資料、《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實施限制摩托車行駛措施的通告》(穗府規〔2021〕10號)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管轄區域內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十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通行、生產、銷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下列車輛、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駛:(三)未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摩托車,但特定時間在劃定區域過境通行的除外”之規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申請人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請人在執法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60246088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