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117號
申請人:曾某1。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赤坭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赤府復〔2023〕185號《關于曾某1投訴事項的處理意見》,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赤府復〔2023〕185號《關于曾某1投訴事項的處理意見》,責令重新調查處理。
申請人稱:
曾某1(謝某1)在赤坭鎮各農戶農業稅任務底表中(責任田)0.6畝,并種植果苗。
涉案地塊青苗種植人湯某1,以家人無田地為由,非法搶種申請人的責任田,這行為馬上遭到村鎮各有關部門的責任人阻止,并明確告知田地擁有者是曾某1,不是湯某1,種了也沒有用。黃某某書記表示他家人沒有田地可另行安排到謝某2屋旁邊的水田種植,湯某1母親不樂意。
0.6畝責任田使用人曾某1,交糧交稅一直都是曾某1,曾某1并沒有轉包或出租給湯某1。所以種植人是曾某1,不是湯某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村委社長惡意把曾某1承包期內的責任田轉給湯某1是違法的,嚴重侵害曾某1合法權益。
現請求復議機關重新調查落實補償我0.6畝青苗補償款30000元,十年利息3000元,共33000元。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對涉案信訪處理,程序合法。
《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一)對依照職責屬于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國家信訪局關于印發《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各級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事項,應當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進行登記、轉送、交辦、告知。第九條規定,適用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辦理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當依據相應的規定及程序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信訪人。適用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辦理,但有關法律法規沒有具體期限規定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復。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本案中,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日向被申請人填寫《花都區赤坭鎮信訪辦來訪登記表》并提交相關附件,提出了對其被拆房屋進行行政賠償與征收拆遷補償;要求履行責任田補償款的信訪申請。被申請人接件后進行了審查,并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受理與不受理告知書,同日通過郵政快遞向申請人寄送書面受理與不受理告知。后經相關部門對受理的信訪申請處理,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涉案信訪答復,并于當日郵政快遞寄送給申請人。對于申請人提出的被拆房屋行政賠償與征收拆遷補償,要求履行責任田補償款等各項信訪申請,被申請人進行了依法分類處理。首先,因申請人在提出被拆房屋行政賠償與征收拆遷補償的信訪申請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重復申請事項,且為訴訟事項,被申請人對此不予受理。其次,申請人要求履行責任田補償款的信訪申請,經依法分類需進行核查及相關處理,被申請人予以受理并交辦給相關部門。鑒于相關部門曾對申請人要求履行責任田補償款進行過調解處理,但調解無果并告知了當事人救濟渠道,被申請人依據相關部門的處理意見對申請人予以信訪答復。被申請人自接件、審查及答復等相關處理,均符合上述規定的程序要求,故涉案信訪處理程序合法。
二、涉案信訪答復符合法律規定,沒有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反映的征地屬于赤坭工業園二期征收項目,因涉及與湯某1爭議未達成一致,該款暫存在赤坭村委未發放。
赤坭工業園二期項目位于赤坭村,于2012年至2013年開始征收,被申請人按照規定,于2014年將項目地塊的青苗補償款統一劃撥給赤坭村委統籌發放。在推進征收工作過程中,被申請人發現征收范圍內存在村民、耕作人就青苗補償款歸屬爭議,其中,包括謝某1(申請人丈夫)、謝某3、謝某4與湯某1、何其聰在內等多人的爭議。申請人一方主張湯某1侵占其土地耕作,湯某1一方則主張經同意耕作。因爭議地塊的當事人未達成一致,該爭議地塊的青苗補償款由赤坭村委暫存未發放。本案中,任何一方均主張青苗補償款,赤坭村委暫存未發放的做法是沒有損害各方權益,相反是保障爭議各方能獲得青苗補償款的潛在權益。被申請人和赤坭村委曾建議各方當事人循司法途徑,交由人民法院裁決青苗補償款歸屬,這樣爭議才能最終解決。但各方當事人并未提起相關訴訟,以至該青苗補償款仍未發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六)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青苗、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存在爭議的,按照相關權利人簽訂的合法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按照上述規定,涉案青苗補償款歸屬分配爭議屬于人民法院裁決范圍。因此,赤坭村委未經人民法院裁決或雙方未就該爭議協商一致前提下,暫存未發放青苗補償款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信訪以下主要問題:1、因位于花都區赤坭鎮赤坭村某某經濟社的三棟建構筑物(門牌號為XX巷XX號一層建筑,對應農房編號XX;XX巷XX號二層建筑,對應農房編號XX;XX巷XX號三層建筑,對應農房編號XX)被強拆而提出行政賠償申請。2、因位于花都區赤坭鎮赤坭村某某經濟社的三棟建構筑物(門牌號為XX巷XX號一層建筑,對應農房編號XX;XX巷XX號二層建筑,對應農房編號XX;XX巷XX號三層建筑,對應農房編號XX)被劃入征收補償區域,因建構筑物被強拆無法獲得拆遷補償安置權益,而提出征收拆遷補償申請。3、因位于赤坭村XX社塘口0.6畝責任田依法被征收而提出履行責任田青苗補償申請。
2023年12月14日,被申請人作出赤信告〔2023〕198號《信訪事項告知書》,載明:“你通過來訪反映‘向赤坭鎮政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和征收拆遷補償申請……’等問題。經相關部門認真調處,現將意見回復如下:經核實,你反映的問題屬于已經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事項。根據《信訪工作條例》規定,本單位對此事不予受理。請你依照有關法規規定程序向有權處理的單位提出”。同日,被申請人作出赤信告〔2023〕197號《受理告知書》,載明:“你通過來訪反映‘要求支付責任田青苗補償款......’等問題的相關材料,本機關已收悉。經審查,根據《信訪工作條例》和《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我鎮予以受理”。
2023年12月29日,被申請人作出赤府復〔2023〕185號《關于曾某1投訴事項的處理意見》,載明:“你向我鎮反映‘要求支付責任田青苗補償款……’等問題。經我鎮相關部門認真調處,現將意見回復如下:你的責任田位于赤田路西,今年6月份就此地塊事宜在赤坭村委會議室調解,調解無效。曾某1(謝某1)在赤坭鎮各農戶農業稅任務底表中(責任田)占0.6畝,經了解,該涉案地塊青苗種植人是湯某1,關于你要求支付青苗補償款該事項,建議你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同日,被申請人將上述處理意見郵寄給申請人。申請人對該處理意見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申請人提供的《赤坭鎮各農戶農業稅任務底表》載明:“填表日期:2003年8月;順序號:8;戶主姓名:謝某1;面積0.61畝;農業稅:21元”。
2024年4月12日,本府聽取申請人意見,申請人稱,謝某1是其丈夫,在涉案地塊其種植了龍眼,湯某1在其責任田中種植,其不予認可,不接受被申請人在涉案處理意見中提出的青苗補償款爭議需到法院訴訟的解決方式。2024年4月16日,本府聽取被申請人意見,被申請人稱以提交的答復意見及證據材料為準,無相關意見補充。
以上事實有赤府復〔2023〕185號《關于曾某1投訴事項的處理意見》、赤坭鎮各農戶農業稅任務底表、花都區赤坭鎮信訪辦來訪登記表、履行責任田青苗補償申請書、赤信告〔2023〕198號《信訪事項告知書》、行政賠償申請書、征收拆遷補償申請書、赤信告〔2023〕197號《受理告知書》、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第三條:“各級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事項,應當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進行登記、轉送、交辦、告知。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五)屬于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對涉案信訪事項處理的職權。
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系統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以及《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第四條:“有權處理機關、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收到轉送、交辦或者信訪人直接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認為應當按照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辦理的,應當與本機關、單位對該事項負有辦理責任的部門(以下簡稱責任部門)進行會商,確定處理途徑和程序。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當制作包含以下內容的告知書,加蓋機關印章或者業務辦理專用印章,告知信訪人:(一)擬適用的途徑及依據;(二)查詢或者聯系方式;(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內容。...”第九條:“適用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辦理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當依據相應的規定及程序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信訪人。適用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辦理,但有關法律法規沒有具體期限規定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復。...”的規定,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日向花都區赤坭鎮信訪辦反映訴求,被申請人于12月14日作出被申請人作出赤信告〔2023〕197號《受理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對涉案信訪事項予以受理,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赤府復〔2023〕185號《關于曾某1投訴事項的處理意見》,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要求,但被申請人作出的赤信告〔2023〕197號《受理告知書》未明確告知申請人擬適用的途徑、查詢或者聯系方式,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請人應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修訂)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及穗府辦規〔2023〕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青苗、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存在爭議的,按照相關權利人簽訂的合法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之規定,本案中青苗補償對象存在爭議應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的赤府復〔2023〕185號《關于曾某1投訴事項的處理意見》載明:“今年6月份就此地塊事宜在赤坭村委會議室調解,調解無效。...經了解,該涉案地塊青苗種植人是湯某1,關于你要求支付青苗補償款該事項,建議你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被申請人未能提供曾經組織調解,以及涉案地塊青苗種植人是湯某1或涉案地塊青苗補償存在爭議的相關證據材料,故被申請人未查清涉案地塊青苗補償爭議情況,涉案處理意見答復內容屬于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府予以撤銷,并責令重做。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赤府復〔2023〕185號《關于曾某1投訴事項的處理意見》,責令被申請人收到行政復議決定后兩個月內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