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448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劉某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7日作出的編號:〔2024〕14038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2024〕14038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稱:
劉某某與申請人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只存在勞務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p>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p>
三、第三人劉某某是退休返聘人員(企業內部退養人員),申請人在與第三人簽訂勞務協議前已明確告知第三人勞務關系存在期間不享受工傷保險等相關待遇,留用期間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傷事故,按照申請人為第三人繳納的人身意外傷害險處理,并以此補償為限,申請人無需另行支付相關費用,并有申請書為據,第三人簽字確認。同時在第三人與申請人簽訂的勞務協議中,第六條約定:“六、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本規定第十條第(1)項人員除外),用于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并以此補償為限,甲方無需另行支付相關的費用。保險期限與本協議期限相同?!?/p>
因此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2024〕14038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中的適用法律不正確,本案不屬于工傷范圍。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對工傷事實認定清楚、程序合法
第三人劉某某于2024年4月23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描述2023年8月7日早上約7點,其在由申請人安徽某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安排到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S118出口某某轉運中心某某速遞有限公司一班進港拆包區上班,拆開擋板工作時被約50斤重的鐵皮滑落砸中左腳跟腱,馬上流血不止,其立即到文員處用云南白藥包扎止血繼續上班。下班后仍然疼痛難忍才去廣州市花都區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跟腱開放性斷裂;左跟部皮膚軟組織裂傷。
為證明工傷事實,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地址確認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劉某某身份復印件、銀行流水、情況說明、無法提供在場工友證明、廣東省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證明、病歷診斷檔案等證明材料。
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
為查明工傷事實,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7日向申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限期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和意見。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關于劉某某申報工傷情況說明、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樊某某身份證復印件。
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24日向劉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劉某某陳述平時的工作時間是早上7:00至下午6:00,中午吃飯半小時;2023年8月7日需要上班,具體上班時間是早上7:00至下午6:00;2023年8月7日上午7:00左右,剛上班沒多久,其在廣州市花都區某某速遞(某某轉運中心)操作部里工作時,為了讓快遞件落下來,就用手將支撐鐵皮擋板的鐵棍拿下來,在這過程中鐵皮擋板突然滑落,剛好砸到其左跟腱,其左跟腱就流血了,其先去找文員藍某某、陳某某拿藥止血包扎,也和小組長吳某某匯報了其受傷情況,簡單處理完傷口后其就繼續去上班。當天下午6:00下班后,其發現左腳走不了路,其就去了花都區花山鎮衛生院進行檢查,醫生建議其去大一點的醫院治療,其當天晚上又去了花都區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受傷時大家都在忙自己的工作,沒有人注意到其受傷,受傷前沒有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28日向廣東某某速遞有限公司的人事專員樊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樊某某陳述廣東某某速遞有限公司和申請人有簽訂外包協議,但是其公司無法提供,因為合同都在公司總部,廣東某某速遞有限公司外包了廣州市花都區花都大道東XXX號的部分工作、崗位給申請人。其工作內容是負責對接申請人員工入職、離職、工傷等事宜,所以申請人委托其處理劉某某申請工傷的事情;劉某某和申請人簽訂了勞務協議,劉某某的崗位為普工,工作內容是分揀、掃描快遞,工作地點在位于廣州市花都區花都大道東XXX號的某某速遞(某某轉運中心)。劉某某和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2023年8月7日劉某某需要上班,平時的工作時間是早上7:00至下午6:00,需要考勤打卡,但其這邊提供不了考勤打卡記錄,因為超過3個月記錄會被系統自動清理;劉某某的主管有向廣東某某速遞有限公司提及過劉某某在2023年8月7日的受傷情況,其只記得劉某某在2023年8月7日在某某速遞(某某轉運中心)有受傷,但時間過去太久,其對劉某某受傷具體時間和受傷過程都記得不太清。
根據以上材料,被申請人查明:劉某某于2023年8月7日7時左右,在公司承接的某某速遞(某某轉運中心)拆包區工作時,不慎被掉下的鐵皮砸傷左跟部。工傷傷情(或職業病)診斷結論:1.左跟腱開放性斷裂;2.左跟部皮膚軟組織裂傷。據此,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7日作出本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2024年6月13日送達給第三人,于2024年6月15日送達給申請人。
二、被申請人的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關于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粵人社規〔2020〕55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指的特定人員主要包括在從業單位工作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
根據以上規定,被申請人認為,《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排除在條例調整范圍之外,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亦未排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權利,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答復,明確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納入《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范圍。故將超過退休年齡并繼續提供勞動的勞動者納入《工傷保險條例》保護范圍未超越相關法律規定,且更符合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第三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工傷的情形。而且第三人雖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對象,仍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申請工傷認定,并主張由申請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且申請人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來推翻第三人的主張,申請人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2024〕14038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第三人稱:
第三人未提交相關意見。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23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述稱2023年8月7日早上約7點,申請人安排第三人到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S118出口某某轉運中心某某速遞有限公司一班進港拆包區上班,第三人在做拆開擋板工作時被約50斤重的鐵皮滑落砸中左腳跟腱,馬上流血不止,后其立即到文員處用云南白藥包扎止血繼續上班,下班后仍然疼痛難忍才去廣州市花都區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跟腱開放性斷裂;左跟部皮膚軟組織裂傷。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地址確認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身份證復印件、銀行流水、情況說明、無法提供在場工友證明、廣東省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證明、病歷診斷檔案等證明材料。當日,被申請人受理了第三人的上述工傷認定申請。
2024年5月1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花人社工傷舉[2024]0547號《舉證通知書》,要求申請人于2024年5月26日前向被申請人提供有關劉某某案件的證據材料,并將該舉證通知書以郵寄方式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于次日簽收該郵件。在上述期間內,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關于劉某某申報工傷情況說明》、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樊某某身份證復印件。
2024年5月24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劉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劉某某稱其于2022年9月份與申請人簽訂了勞動合同,申請人安排其到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S118出口的某某速遞(某某轉運中心)做快遞分揀的工作;其平時的工作時間是早上7:00至下午6:00,中午吃飯半小時;2023年8月7日,其需要上班,當天上午7:00左右,其剛上班沒多久,其在廣州市花都區某某速遞(某某轉運中心)操作部里工作時,為了讓快遞件落下來,就用手將支撐鐵皮擋板的鐵棍拿下來,在這過程中鐵皮擋板突然滑落,剛好砸到其左跟腱,其左跟腱就流血了,其先去找文員藍某某、陳某某拿藥止血包扎,也和小組長吳某某匯報了其受傷情況,簡單處理完傷口后其就繼續工作,后因情況嚴重遂到醫院就診;受傷時大家都在忙,沒人注意到其受傷,受傷前沒有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024年5月28日,被申請人對廣東某某速遞有限公司的人事專員樊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樊某某稱廣東某某速遞有限公司和申請人有簽訂外包協議,廣東某某速遞有限公司外包了廣州市花都區花都大道東XXX號的部分工作、崗位給申請人,其工作是負責對接申請人員工入職、離職、工傷等事宜;劉某某和申請人簽訂了勞務協議,劉某某的崗位為普工,工作內容是分揀、掃描快遞,工作地點在廣州市花都區花都大道東XXX號某某速遞(某某轉運中心);劉某某平時的工作時間是早上7:00至下午6:00,2023年8月7日,劉某某需要上班,劉某某的主管有向廣東某某速遞有限公司提及過劉某某在該日的受傷情況,其只記得劉某某在2023年8月7日在某某速遞(某某轉運中心)受傷,但其對劉某某具體的受傷時間和受傷過程都記不太清了。
經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廣州市花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于2024年4月23日出具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證明》,顯示第三人從2011年9月始參加社會保險至2024年4月,其中,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間,其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024年6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編號:〔2024〕14038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涉案決定書),載明:“2024年04月23日受理劉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提交的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如下:劉某某于2023年8月7日7時左右,在公司承接的某某速遞(某某轉運中心)拆包區工作時,不慎被掉下來的鐵皮砸傷左跟部。劉某某同志受到的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或視同)工傷。”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3日將涉案決定書直接送達給第三人;于2024年6月14日將涉案決定書郵寄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于次日簽收。申請人對涉案決定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2024年8月16日,本府對申請人進行聽取意見,申請人陳述的事項與申請書的事實與理由基本一致,并稱第三人已達到退休年齡,其無法為第三人購買工傷保險。2024年8月20日,本府對被申請人進行聽取意見,被申請人稱無相關意見補充,以提交的書面證據材料為準。
以上事實有工傷認定申請表、地址確認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劉某某身份證復印件、銀行流水、情況說明、無法提供在場工友證明、廣東省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證明、病歷診斷檔案、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舉證通知書、關于劉某某申報工傷情況說明、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樊某某身份證復印件、EMS快遞單、短信截圖、物流信息截圖、調查筆錄2份、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以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钡囊幎ǎ?023年8月7日,第三人劉某某需要上班,當日7時左右,第三人在申請人安排工作所在地某某速遞(某某轉運中心)拆包區工作時,不慎被掉下的鐵皮砸傷左跟部導致受傷,根據上述規定,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第三人的情況予以認定。被申請人據此認定第三人的情況屬于工傷,合法有據。
關于申請人提出其與第三人只構成勞務關系、第三人不應享受工傷保險等相關待遇的主張,本案中,第三人進入申請人公司工作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其仍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于2023年8月7日在申請人公司安排所在地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導致受傷的,參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而第三人與申請人是否構成勞務關系并不影響涉案工傷的認定。因此,對申請人的上述主張,本府不予支持。
關于申請人提出其已與第三人約定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傷事故以其為第三人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為限進行補償的主張,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敝幎?,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負有法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或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本案中,第三人作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受傷,依法享有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而申請人為第三人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實際上是申請人為第三人提供的福利待遇,并不能免除申請人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定義務、支付工傷待遇的義務,因此,對申請人的主張,本府不予支持。
關于申請人提出其不能為達到退休年齡的第三人購買工傷保險的主張,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粵人社規〔2020〕55號)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從業單位’)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其使用的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特定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村(社區)黨組織委員會和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社區)兩委’)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其所屬的村(社區)兩委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本辦法所指的特定人員主要包括在從業單位工作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已享受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或病殘津貼人員、實習學生(包括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或自行聯系實習單位的實習學生和從業單位使用的勤工助學學生)、單位見習人員和在家政服務機構從業的家政服務人員等未與從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第八條第一款:“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人員和村(社區)兩委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從業人員和村(社區)兩委人員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范圍?!敝幎ǎ暾埲嗽谂c第三人簽訂《勞務協議》時,申請人可以按照上述辦法為退休人員劉某某購買特定人員單項工傷保險,如已購買,劉某某可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的權益。因此,對申請人的該主張,本府不予支持。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币约啊稄V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敝幎?,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23日收到第三人申請的涉案工傷認定申請并于當日予以受理,后于2024年6月7日作出涉案決定書,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決定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7日作出的編號:〔2024〕14038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