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472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穗公花(北興)不罰決字〔2024〕31057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對違法行為人馮某某進行(拘留)行政處罰,并要求(馮某某)賠償醫藥費等費用。
申請人稱:
申請人和馮某某因微信群口角發生糾紛,申請人上門理論被對方打傷,在理論過程中馮某某打了申請人并導致頭部受傷,在醫院縫了3針,傷長度5.5cm,住院4天。在住院期間派出所經辦民警多次推托不予處理,申請人要求做傷情鑒定后派出所民警才到醫院錄口供、拍攝傷口照片、量傷口尺寸。申請人要求派出所到事發地取證,民警僅說會做,但較長時間才去,并電話通知申請人無法取證。在2024年6月13日當日立案后至7月10日期間,讓申請人多次去派出所錄口供,說口供內容不全,在6月18日將申請人帶到派出所一天一夜補錄口供,次日申請人回家后高燒3天。申請人在7月11日收到涉案《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對該決定書不滿意,提出復議,申請復議理由:1.馮某某打傷申請人,導致申請人的身體和精神遭受極大傷害;2.被申請人民警取證不及時,當天申請人要求取證,派出所不予處理,存在徇私舞弊的嫌疑;3.民警首次協商時言語極其惡劣,挑釁申請人,導致申請人精神受到更大創傷,申請人有重度抑郁癥。
后申請人于2024年8月5日向本府提交《補充意見》,內容如下:
申請人因2024年7月12日與打人者在業主群發生一些口角引發了一系列口戰,對方事先各種語言侮辱挑釁,在這些語言挑釁下申請人感到無比氣憤,也有其它鄰居勸申請人不要去找他,說他以前在群里自稱是武警,申請人只說過去吵架不是去打架,晚上7:00左右到達對方家門口與對方理論,過程中對方不斷叫申請人脫褲子要操申請人并用身體頂撞申請人胸部逼著申請人往后退,申請人試圖用手推對方,而對方則用力把申請人推倒后腦勺重重撞到墻上,當時已昏迷,短暫昏醒后對方已進屋里并關上門,當時申請人也未發現自己頭已撞破流血,只感覺頭暈麻木,隨后繼續拍門,對方開門后又是拽著申請人的頭發提起搖晃后又把申請人按到地上,他整個人坐申請人的肚上,雙手掐申請人的脖子,申請人當時情況是毫無反抗能力,僅用一個手抓他手和臉,試圖掙脫(當時已被掐得眼睛充血發脹感),隨后他就把申請人拖出門外,申請人用手拽著門邊,對方便用手機往申請人頭上敲了兩下,他手機就掉落地上,然后又繼續用拳頭對申請人的頭部敲打并拖到通道位置,之后,他便關上門進屋了,而申請人坐在通道那里緩著,不久有鄰居過來看到申請人頭上、身上、脖子上、地上都是血,隨即幫申請人報警。
先是醫護人員到場,然后是打人者爸爸,民警是最后到場,打人者的爸爸過來跟他兒子在屋里溝通后出來便是指著申請人和鄰居各種辱罵、威脅,揚言遲早要弄死申請人,罵鄰居多管閑事等等。民警到場也是忽略申請人直接進屋與他們交談,另一名輔警用粵語跟打人者說“這個女的有問題的,不要跟她吵”,申請人立馬制止輔警暴露申請人的隱私,輔警沒想到申請人也是會說粵語只是看看申請人不作聲,打人者又質問輔警:“她是有問題的人嗎?”輔警也點了點頭。當初申請人就是不想讓人知道申請人的病情所以不愿意跟民警透露申請人的病情,而民警叫申請人放心,他們的保密工作做得很好的,現在又跟打人者透露申請人的隱私。民警現場也只是問申請人的身份證信息,其它不再過問。鄰居要求讓申請人先去醫院,并告知申請人的頭上、身上都是血,而民警是要申請人先去派出所錄完口供再說,是申請人再三要求才讓申請人去醫院的。住院當晚意識清醒后讓申請人的老公多次致電派出所申請做傷情鑒定,派出所不理會,直至申請人致電廣州市公安局申請被申請人介入,北興派出所才派人到醫院給申請人做筆錄、測傷口長度及拍傷情照片,申請人當時就申請立案調查、取證,民警說后續做。6月13日民警說已立案,申請人再次詢問何時開展取證工作,民警說目前不需要。6月16日考慮到申請人是頭部傷害,故去上級醫院進行頭部和脖頸處檢查,醫生告知申請人的頭部仍有淤血,需繼續吃藥治療、休養。
6月18日10時許,民警告知申請人拿傷情鑒定書,到場后對方依舊態度惡劣,言語侮辱、挑釁申請人。11時民警將申請人及傷人者馮某某帶往花東派出所進行雙方口供二次補錄、住院資料調取、現場取證工作,此時距事發已經7天,口供持續22小時左右,期間申請人有頭痛、嘔吐等情況,6月19日上午10點半民警放申請人回家,并告知申請人結果在一個月內通知,因錄口供過程申請人身體不適,未得到適當休息、回家后便高燒,21日5點到社區醫院治療,高燒持續3天,6月20日派出所民警致電讓申請人到派出所拍傷口愈合照片,因申請人高燒不適便推遲或緊急的話讓民警上門拍照都行,民警說不急,但考慮到6月23日申請人老公要出差,所以6月21日跟經辦民警聯系申請人第二天去派出所拍傷口愈合照片,6月22日依然高燒39.5度,申請人依舊到達派出所,問起申請人來的緣由后,當班民警說未收到相關工作的交接,聯系經辦交警遲遲聯系不上,最后說沒有符合拍照的民警在,讓申請人先回去改日再處理。而面對各種無理對待,也只能忍氣吞聲,直到7月11日申請人被通知去拿《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時,申請人的精神徹底崩塌了,派出所需要的調查與證明申請人都積極配合了,而申請人要求民警對現場指紋及相關取證民警是一點沒做,最后以無證據為由草草結案。7月11日下午在老公的陪同下申請人到復議機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并向相關監管部門投訴。7月16日經辦民警致電申請人的老公,并讓申請人的老公說服申請人去和對方打人者調解和賠償,民警也約定7月18日下午兩點雙方到場,經辦民警多次提及到說被申請人領導和北興派出所領導也會到場,結果是調解當天,經辦民警、被申請人領導及北興派出所領導均不在場,而是讓另一名民警(6月12日晚上事發當天到場那位民警)帶申請人協商調解要求,申請人的調解方案是要求2萬元醫療費、營養費的賠償,雙方道歉,并也會賠付對方醫療費用,而對方表明不愿意賠償,所以調解不成功。隨后申請人提出見一下北興派出所領導,而在場民警則是一副不耐煩態度告知,領導沒來、沒說領導會到場回絕申請人。7月31日督察領導接見申請人,交談過程中發現案件的一些疑點:
1.對方口供說申請人是去到他家直接進門打砸并且拿他家水壺砸他的臉,造成鼻子凹陷位置損傷。實際是申請人在被他按在地上,他雙手掐申請人脖子時是申請人用手自然反抗抓傷的,在醫院錄口供時申請人就已經說到這個問題。
2.水壺也并不一定是申請人損壞的,因為對方拖拽申請人的頭進入他家里時使勁搖晃申請人的頭部,申請人摔倒的同時也聽到有東西掉落很大聲。但申請人可以確定申請人沒有去拿過那個水壺,這個問題在醫院口供時民警也有提及到,申請人也說了申請人沒拿過那個水壺,并要求民警對水壺驗指紋。
3.申請人當時到對方家一直是在門外爭吵,并未進他家里,進他家里是在申請人被對方推倒撞到墻上暈迷醒后繼續拍門,他開門后就拽著申請人的頭發往屋內拖拽搖晃并掐申請人的脖子,而對方口供則是說申請人到了后直接進他門打砸,所以把申請人推出門外造成申請人摔傷頭部后便關上門了,實際上申請人在被他按倒地上掐脖子時申請人的頭已經撞破,并且屋內地上殘留大量頭發和血跡。
4.他臉上的傷根本不可能是水壺砸傷,水壺周圍都是圓形,如果是水壺砸傷那創傷不可能這么小還只是破皮,至于民警對他的包庇態度也過于明顯了。
5.還有就是事發當晚申請人跟打人爸爸發生爭吵時申請人是沒有打到他爸的,民警一直說有視頻作證,直到最后一個口供申請人都說申請人確定沒打到他爸,直到民警給申請人看了視頻那也只是他爸一直在用手指指著申請人罵,申請人想打他爸的手,實際連他爸的手指申請人也沒觸碰到,而且在場的鄰居也有被民警叫去派出所作證表明申請人確實沒打到,因為申請人離場時他爸臉也是沒傷的,而他們去了派出所后就出現了他爸自導自演的傷。對于申請人以上作出的疑點,申請人請求相關領導予以重視和重新調查此次事件,申請人相信政府會給申請人一個公道,為民伸冤。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
2024年6月12日19時許,被申請人110臺接第三人馮某某稱其在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某某小區與申請人產生糾紛,隨后發生肢體沖突,需報警處理。2024年6月13日,被申請人依法立案調查。經調查,2024年6月12日,第三人在名為“某某業主群”的微信群內發布“小區傳出發生XX的叫聲”相關信息,申請人隨即在該群內回復“你夫妻倆是從來沒有性生活嗎”,后二人在微信群內相互挑釁,爭吵不斷。直至19時,申請人前往上址1X棟2XXX房與報警人爭吵,隨后兩人發生肢體沖突并均有受傷。經法醫學傷情鑒定,雙方所受損傷均為輕微傷。事發后,報警人隨即報警處理,民警趕往現場處置時,申請人仍情緒激動,且當著警察的面傷害報警人父親馮某,至此沖突結束。另查明,發生沖突過程中,第三人多樣物品被損毀。被申請人民警本著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調解不成功。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第三人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鑒定意見通知書等證據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全面調查取證后,認為無充分證據證實雙方有相互毆打的違法行為,也無充分證據證實申請人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針對查證的事實,被申請人認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于7月11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當日將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置適當。
基于雙方引發的沖突糾紛,被申請人已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矛盾糾紛未能化解。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穗公花(北興)不罰決字〔2024〕31057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12日19時許,報警人馮某某報案稱其在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某某小區1X棟一單元2XXX房門口被一名女子毆打,要求民警到場處理。被申請人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時到場進行調查處理,并于次日作出穗公花(北興)立告字〔2024〕313766號《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依法告知馮某某其報警事項已立案。
經查,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詢問筆錄》《辨認筆錄》,案發當日,申請人與馮某某在小區業主微信群發生爭吵,后當晚19時許,申請人自行前往馮某某所在房屋的門口,再次與馮某某發生爭吵,繼而產生肢體沖突,二人均有受傷。經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和馮某某二人均詳細陳述其二人發生沖突的經過,關于本案的焦點問題“馮某某是否實施了毆打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其中,申請人稱其與馮某某發生沖突的期間,馮某某對其實施了用身體頂撞其身體部位,用手抓住其衣領將其摔倒在地導致其頭部撞傷出血,將其按在地上,坐在其身上,用手掐住其脖子等行為,其掙脫期間不斷用手抓馮某某,馮某某抓住其頭發和衣服將其推向走廊(拖出門外),其摔倒在走廊。馮某某則否認其毆打申請人,稱申請人用手、腳毆打其,其僅系使用雙手阻擋申請人,申請人則摔倒在地,頭部撞到瓷磚致傷;后申請人使用水壺毆打其時,其用右手抓住申請人的衣服將其拉出去,申請人想沖進去,其用左手擋住申請人并強制關門。證人毛某稱沒有看見申請人和馮某某發生沖突的過程,其來到現場時只看到申請人的頭部流血。處警民警溫某某稱接警后去到現場勸阻雙方,期間申請人情緒較為激動,與馮某某、馮某某的父親互相辱罵,其看見申請人的后腦流血。后申請人用手抓傷馮某某的父親的鼻梁部位。
再查,2024年6月12日,被申請人委托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申請人及馮某某進行傷情鑒定,經鑒定,申請人和馮某某二人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據此,被申請人于當日分別作出穗公花行鑒字〔2024〕312563、312554號《鑒定意見通知書》,及時告知涉案當事人上述鑒定結果。
2024年6月18日,被申請人民警組織申請人和馮某某進行調解,但雙方均拒絕諒解對方,調解不成功。被申請人經調查取證,認為案發時沒有其他證人在場,現場沒有監控,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有毆打對方的違法行為,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申請人有故意損毀馮某某的保溫水壺、門鎖、門鈴等物品的行為,遂于2024年7月11日分別對馮某某、申請人作出穗公花(北興)不罰決字〔2024〕310570、310571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均決定對馮某某和申請人不予行政處罰,并已將上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給申請人和馮某某。申請人對穗公花(北興)不罰決字〔2024〕31057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案件審查期間,本府通過電話的方式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關于本案的焦點問題,申請人稱其已于2024年8月5日提交書面補充意見(詳情見“申請人稱”部分內容),需要補充提交反映其頭部傷情(頭發脫落)的相關視頻,表示其有調解意愿,要求馮某某對其賠償;被申請人稱其意見與行政復議答復書一致,并無補充意見。但經與馮某某電話溝通,馮某某堅決否認其毆打申請人,亦拒絕賠償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報警回執、受理報警登記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抓獲經過、詢問筆錄、辨認筆錄、接受證據清單、醫院病歷情況、聊天記錄照片、微信資料照片、門鈴和門鎖以及物證照片指認、現場圖片指認、法醫傷情檢驗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鑒定文書、情況說明、治安調解協議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調解視頻、電話錄音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币约啊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管轄,故被申請人具有對轄區范圍內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證實的是,案發當日,申請人與馮某某在小區業主微信群發生爭吵,后申請人來到馮某某的房屋門口,二人繼續發生爭吵,并引發肢體沖突,經鑒定,申請人和馮某某二人的傷情均構成輕微傷。但申請人主張其頭部的傷情系由馮某某毆打所致,申請人另稱馮某某對其實施了將其按在地上、用手掐其脖子等毆打行為,對此,經被申請人調查取證,第三人否認其實施了申請人所述的毆打行為,證人毛某、民警溫某卓亦沒有目睹申請人受傷的過程,現場并無其他目擊證人、監控視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之規定,被申請人認為無充分證據證明馮某某毆打申請人,認定涉案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最終對馮某某作出涉案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合法有據。申請人提出要求馮某某賠償其醫藥費等費用的請求,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建議申請人另行通過民事調解、民事訴訟等途徑予以主張。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調查處理,依法處罰違法行為人馮某某,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穗公花(北興)不罰決字〔2024〕31057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