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581號
廣州市花都區新雅某某消防器材經營部: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4年5月29日向你作出的編號:〔2024〕12656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4年8月27日收到你的申請材料。
經審查:2024年4月12日,張某某以你為用人單位向被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于當日予以受理。2024年5月29日,被申請人經審查后作出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2024年04月12日受理張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提交的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如下:張某某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10點左右,上班期間在消防經營部內用吊機裝卸貨物時,不慎被貨物壓傷右腳腳趾。事故發生后消防經營部將其送往廣州市花都區人民醫院治療。張某某同志受到的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或視同)為工傷。”2024年6月5日,被申請人將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直接送達給你。現你以現場申請的方式向本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材料,請求撤銷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2024年6月5日將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直接送達給你,現你于2024年8月27日提請行政復議申請,已超出上述規定的法定期限。因此,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