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593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8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答復(工單編號:1440114002024040592544791),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適用簡易程序,現已審查終結。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5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投訴單(工單編號:1440114002024040592544791),反映被投訴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某某商店(以下簡稱“花山某某商店”)銷售給申請人的“口樂口爽流心桂花酥216克”產品超過保質期,請求被申請人調解。
2024年4月15日,被申請人在涉案工單告知申請人受理其投訴事項,并到花山某某商店登記的住所地現場核查。同日,被申請人對該商店經營者詢問調查。綜合在案證據,被申請人認為本案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決定不予立案。
2024年6月12日,花山某某商店向被申請人出具《聲明》,載明其拒絕調解。
2024年6月18日,被申請人在涉案工單告知申請人:“我部門到現場開展突擊檢查,未在該店發現有過期的‘流心桂花酥’在售賣。針對投訴人的訴求,商家表示拒絕調解,由于商家明確表示拒絕調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終止調解。鑒于現場調查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我部門不予立案。”
以上事實有全國12315平臺投訴單(工單編號:1440114002024040592544791)、現場筆錄、現場核查圖片、詢問筆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涉案產品進貨單據、不予立案審批表、《聲明》等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被申請人對涉案投訴具有處理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之規定,在被投訴人拒絕調解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予以終止調解。該調解實質上是市場監管部門履行對申請人作為消費者與商品經營者之間產生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職責,而調解工作與最終結論取決于調解雙方的意見,并非被申請人單方面主動創設的對調解雙方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四)項:“下列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四)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之規定,申請人對投訴答復行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已對涉案投訴工單中的違法線索進行調查核實,已履行了處理違法線索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對該違法線索的處理結果不直接為申請人設定權利義務,未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與申請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府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