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 清明節期間及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的解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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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9日印發了《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清明節期間及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花府規〔2019〕1號,以下簡稱《通告》),現就有關問題作以下解讀。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受去冬今春復雜多變天氣的影響,森林林木大量落葉、雜草枯死,林下可燃物劇增,4月份,適逢清明節,期間農事、掃墓等野外火源增多,期間群眾不文明行為,如燒香燭、燃放爆竹等引發的森林火災每年都有發生,森林火災隱患增大。為了有效預防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我區森林資源,在我區全區范圍內有必要印發關于清明節期間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通告》是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進行制定的,具有可行性。
二、形成過程
每年清明期間,農事、掃墓等野外火源增多,森林火災隱患增加,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確保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花都區農業農村局于2019年3月啟動起草工作,按規定對《通告》開展了廉潔性評估和規范性文件審查。《關于加強清明節期間及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于2019年3月5日-3月14日期間公開征求了社會公眾修改意見,2019年3月15日-3月18日報區法制辦開展了規范性文件審查,并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19年3月26日提請區政府常務審議通過后,我區于2019年3月29日正式印發實施。
三、《通告》主要內容說明
前言,說明了目的以及起草依據;
第一條,對我區清明節及春季森林防火特別防護期進行了明確;
第二條,對全區所有山頭、山林進行了明確;
第三條,在特別防護期內,對上山掃墓人員提出了要求;
第四條,在特別防護期內,對山上、山邊作業人員提出了要求;
第五條,對違反規定作出處罰進行了明確;
第六條,對通告的時間效力進行了明確。
四、《通告》修訂的主要法律依據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二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
(二)《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
第十六條本省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后結束森林特別防護期,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第二十五條在森林防火區,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勘察、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野外用火。
第二十八條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及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五、《通告》實施期限
《通告》自區政府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