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規則》政策解讀
點擊查看文件:廣州市花都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花都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規則的通知
一、出臺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廣州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為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加快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促進我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我局于2021年9月組織起草了《花都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規則》,并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參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令2007年第8號)、《商務部等6部門關于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轉型升級的意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6號)、《廣州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
三、適用范圍
本政策的主要適用標的為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具體類別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本政策適用對象為在花都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報廢汽車、危險廢物、嚴控廢物、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廢棄電子產品的處理利用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主要內容
《花都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規則》共分為總則、網點設置管理、回收經營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大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總則”,明確適用標的類型為再生資源、適用對象為在花都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遵循環境友好原則,應當有利于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行業進行科技創新,鼓勵企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著力推動再生資源交易平臺發展。
第二部分“網點設置管理”,明確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規定了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的基本原則和不得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的區域和地點。
第三部分“回收經營管理”,明確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該符合的程序和條件、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購、儲存、運輸、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的具體規定。
第四部分“監督管理”,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部分“法律責任”。明確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相關部門人員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部分“附則”。明確本規則的發文機關和規則有效期限,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