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圖文解讀)《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流溪河未貫通堤段整治工程(老山河口下游右岸段)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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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7年9月12日印發了《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流溪河未貫通堤段整治工程(老山河口下游右岸段)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21〕8號)(以下簡稱本方案),現作以下解讀。
一、制定目的
為確保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流溪河未貫通堤段整治工程(老山河口下游右岸段)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明晰具體補償類項,保障該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有序進行。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片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6〕12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花府辦〔2016〕13號)及我區有關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的相關規定和標準,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三、主要內容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流溪河未貫通堤段整治工程(老山河口下游右岸段)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共分為四章,十四條規定。第一條為制定依據;第二條為適用范圍,主要內容為明確本方案適用范圍;第三條為職責分工,主要內容為實施主體;第四條為總征地面積,主要內容為明確本項目征地所涉及村及總征地面積。第五條為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主要內容為明確土地、青苗、邊角地及夾心地、簡易建構筑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第六條為留用地指標面積核定及貨幣補償標準;第七條為被征地村民社會養老保險;第八條為按時交地獎勵;第九條為國有土地補償補償標準;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和十四條為其他附則。
圖文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