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辦法的通知【花府辦〔2016〕37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府直屬各單位:
《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國土規劃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區社會經濟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6〕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農民(含農轉居人員)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本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區政府委托具體實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發改、教育、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建、農林、審計、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
第四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應當先安置(含臨遷安置)、后搬遷。
征收部門對房屋給予補償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應當在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房屋安置
第五條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以選擇復建安置、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的補償安置方式。
除村民委員會、祠堂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復建安置外,征收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可以進行復建安置,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實行貨幣補償。
對被征地農民非住宅房屋原則上不作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
第六條 安置依據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應當以合法有效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建房批準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作為安置依據。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
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開展房屋合法產權認定工作,并對認定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對下列情形的房屋不予補償:
(一)法律、法規等規定的違法建設房屋;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應當拆除的舊房;
(四)征地預告發布后的搶建部分。
對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設的違法建筑,若已完善歷史用地手續且符合《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市政府令〔2001〕第5號),經村集體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對現狀房屋不超過280平方米建筑面積按“拆一補一”復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復建安置,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的60%給予補償;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實行貨幣補償。屬于未經村集體批準,私自占地建設的不予復建安置,按建安成本價給予貨幣補償。
對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設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特殊情況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項目牽頭單位在擬定具體項目征收安置補償方案時予以明確,報區政府審定。
第七條 房屋征收補償
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建筑面積按安置依據載明的土地面積乘以3.5倍(三層半)確定。
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建筑面積(三層半)按房屋重置價補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出三層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的60%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三層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補償。
第八條 安置面積的確定
有合法產權的被征地農民的住宅房屋,按照每棟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確定建筑面積進行復建安置,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建筑面積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據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購買。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建筑面積(三層半)超過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復建安置或產權調換,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給予貨幣補償。
原有村集體公寓樓安置。安置面積按實測建筑面積1:1計算,原則上置換安置。
第九條 復建安置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選擇復建安置的,由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建設安置房,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本辦法第七條給予房屋征收補償后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安置房。
第十條 產權調換 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征收部門可以提供同地段國有土地上住宅性質的房屋作產權調換。采取房票的方式落實安置,具體操作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貨幣補償 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建筑面積(三層半)超出復建安置面積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不選擇復建安置、產權調換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七條進行房屋補償外,另按照下表給予貨幣補償。
| 區域 |
貨幣補償單價(元/平方米) |
| 新華、新雅、花城、秀全 |
3800 |
| 獅嶺、花東、花山 |
3600 |
| 赤坭、炭步、梯面 |
3400 |
第三章 補貼和獎勵政策
第十二條 臨遷補貼
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支付搬遷費;選擇復建安置或產權調換的,在復建安置或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臨遷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一)搬遷補貼。
農業戶按農業人口每人每次500元的標準發放搬家費每戶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進行補貼;非農戶按每戶每次2000元的標準發放搬家費。搬家費按兩次(搬出、搬入)計算。
(二)臨時過渡用房補貼。
在安置區未建成前,采取臨遷的方式安置被征收房屋權利人。農業戶按農業人口每人每月補貼400元,每戶每月不足1600元的,按每戶1600元計算;非農戶每戶每月補貼1600元。
(三)經營性物業承租人搬遷補貼。
1.對用于經營的物業承租人,承租人經營的商鋪、廠房(含倉庫)等發布征地預公告前已辦理了合法營業執照的:按實際營業建筑面積(不包括簡易結構、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場的空地等)以租金評估價補償(含搬遷費),計算6個月,給予一次性貨幣補貼。承租人經營的商鋪、廠房(含倉庫)等沒有合法營業執照的,按實際營業建筑面積(不包括簡易結構、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場的空地等)以租金評估價的80%補償(含搬遷費),計算6個月,給予一次性貨幣補貼。
2.其它不具備上述兩類條件的,一律不作補貼。承租村民住宅用于居住的承租人不享受搬遷補貼。
(四)集體土地上房屋出租經營補貼。
補貼對象:集體土地上房屋出租用于住宅、廠房、商鋪的。
補貼標準:1.營業中,且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前已辦理出租備案或營業執照的,按出租面積以租金評估價計算36個月,給予一次性貨幣補貼。
2.營業中,無備案或營業執照,但發布征地預公告前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記在冊的,按出租面積以租金評估價的80%計算36個月,給予一次性貨幣補貼。
3.其它不具備上述兩類條件的,一律不作補貼。
第十三條 搬遷獎勵
(一)集體土地上住宅搬遷獎勵。
對照政府要求,配合提前遷出房屋并簽訂合同同意征收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予以獎勵。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征收時點,按被征收合法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積可考慮實際情況一次性給予100-200元/平方米的獎勵,超過規定時限的未能簽訂合同的,不予任何獎勵。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報區政府同意,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其他獎勵。
(二)集體土地上企業提前搬遷獎勵。
建設項目涉及征收集體土地上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其他補貼
(一)小學生交通補貼。
1.按農戶為標準,租房地點在本行政村之外家庭的學生,每人每月補貼300元。
2.界定學生是否在校就讀和在村外租房,以學校書面證明和租房合同并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定為準。
3.交通費計發期限為30個月,寒暑假節假日累計停發2個月,時間從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次月計算,如時間有變化,按實際時間計發。
4.如時間超過30個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學生交通補貼費據實發放;期間如有新入學小學生和畢業的,小學生交通補貼費則據實發放。
(二)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停業補貼。
對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物業造成所有人等停產停業損失的,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第四章 安置房建設
第十五條 安置區建設模式 安置區建設在征求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見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項目需安置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安置實施方案,明確安置房戶型、分房原則等,方案按規定報國規、住建相關部門審查后報區政府審定。具體工作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區政府和項目主體單位協調,各職能部門配合,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安置區建設標準
(一)戶型與面積。安置區按照高層電梯住宅小區的標準建設,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安置實施方案中明確安置房戶型。
(二)公建配套。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安置區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由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先提出建設費用預算,報經項目主體單位和區財政評審部門審核,再報呈區政府給予協調解決。
(三)市政配套。安置區周邊紅線外的道路、供水、供電、排水、通信、燃氣等市政配套設施由管線主管部門配建至安置區紅線內。紅線內供電、弱電、有線電視、給水、排水、排污、燃氣以報裝費的形式納入征收補償范圍,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牽頭實施。
(四)商業配套和車位。安置區配建相應的商業配套和車位,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
(五)安置房的裝修標準。原則統一進行普通裝修,主要包括:廳、房、過道墻體及天花油乳膠漆,地面鋪拋光磚;廚房、衛生間墻面貼瓷磚,地面(含陽臺)鋪防滑磚;門窗齊全;室內基本水、電、排水設施齊備。具體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事先以材料設備短名單的形式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 安置區管理 安置區建成并交接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安置房認購
(一)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價格進行認購。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以抽簽的方式認購安置房。
(二)根據可認購安置面積選擇安置房后余下面積的處理辦法。
根據可認購安置面積,自由選擇安置房戶型搭配,余下面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給予貨幣補償。
(三)五保戶由集體按照一戶一房的標準認購安置房,認購后統一由村社安排五保戶入住,安置房產權歸集體所有。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征收高檔裝修的村民住宅房屋,參照重置補償標準補償不足以復建的,可參照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對按照本辦法貨幣補償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向征收部門申請復核。
第二十一條 對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造或者購買房屋的補償,除因征地由原農業戶口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外,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確定補償對象,由補償對象與房屋建造或者購買人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重置價”,是指在征收時點的經濟市場環境下,重新建設與被征收房屋類型、結構等方面基本一致新房屋的全部費用,包含建安成本、前期以及其他費用,不包含購買房屋所占土地的成本。
本辦法所稱“單價”,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花都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廣州市房屋重置補償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