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空港經濟區起步區二期和白云機場綜合保稅區中區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花府辦〔2018〕9號】
廣州空港經濟區起步區征地拆遷安置指揮部、區國規局、區空港委,花山鎮、花東鎮:
《廣州空港經濟區起步區二期和白云機場綜合保稅區中區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空港委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24日
廣州空港經濟區起步區二期和白云機場綜合保稅區中區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有效推進廣州空港經濟區起步區二期項目和白云機場綜合保稅區中區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項目征收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辦法的通知》(花府辦〔2016〕37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花府辦〔2017〕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廣州空港經濟區起步區二期項目(花山安置區地塊、花山留用地地塊、花東安置區地塊)和白云機場綜合保稅區中區項目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適用本方案,具體范圍以實施紅線為準。
第三條 花山鎮和花東鎮受委托具體負責本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原則及對象認定
第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原則
一、征收補償安置只針對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宅基地),含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和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按棟進行征收補償安置,棟的認定以測量成果并結合宅基地發證情況由鎮審核認定。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的搶建違建不予認定。
第五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和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認定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
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程序
第三章 房屋征收補償
第六條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三層半)按房屋重置價補償(附件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出三層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的60%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三層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補償。
第七條 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
二、附著物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
三、以上未列明的簡易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穗府辦規〔2017〕10號文執行。
第四章 房屋安置
第八條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以選擇復建安置、貨幣補償的補償安置方式。
第九條 安置面積的確定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按照每棟(宅)住宅房屋280平方米確定套內建筑面積進行復建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購買。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套內建筑面積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據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額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購買,放棄差額部分安置的,不再給予貨幣補償,購買差額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棄。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套內建筑面積(三層半)超過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安置,按照本方案第十二條給予貨幣補償。
一、安置面積計算
安置面積=建基面積×3.5(三層半)
二、建基面積的確定
1.證載面積大于(含等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證載面積確認;
2.證載面積小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實際建基面積確認;
3.有證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證載面積確認;
4.其它經認定的住宅房屋,按實際建基面積確認。
第十條 安置房驗收面積與村民認購面積出現誤差的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 安置房認購
一、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進行認購,每套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證》。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以抽簽的方式認購安置房。
二、根據可認購安置面積選擇安置房后余下面積的處理辦法。
根據可認購安置面積,自由選擇安置房戶型搭配,余下面積按照本方案第十二條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例如:位于花東鎮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認購安置面積為280平方米,如選擇面積為110+85+65平方米三種戶型的安置房,余下的20平方米以3600元/平方米的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二條 貨幣補償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和經認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建筑面積(三層半)超出復建安置面積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不選擇復建安置的,除按照本方案第三章進行房屋征收補償外,另按照貨幣補償單價3600元/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
第五章 補貼政策
第十三條 搬遷補貼
農業戶按農業人口每人每次500元的標準發放,每戶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進行補貼;非農戶按每戶每次2000元的標準發放搬家費。搬家費按兩次(搬出、搬入)計算。
第十四條 臨時過渡用房補貼
在安置區未建成前,采取臨遷的方式安置被征收房屋權利人。
一、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標準
農業戶按農業人口每人每月補貼400元,每戶每月不足1600元的,按每戶1600元計算;非農戶每戶每月補貼1600元。
二、發放方式
選擇復建安置的,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按上述標準每半年支付一次。發放期限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當月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月截止。
放棄全部安置采取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計算12個月作為補貼全額,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后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條 經營性物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正常生產經營的經營戶,因搬遷造成停產停業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包括搬遷期間工人工資及臨時安置費用),對承租人經營的工廠、商鋪、倉庫等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前已辦理了合法營業執照的,按100%計算;對無合法營業執照的,按80%計算。補償可選取以下之一方式計算:
一、按企業征收前上年度的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補償6個月(含搬遷費)。
二、按當地同類房屋租金評估價,按實際生產經營性用房面積計算,補償6個月(含搬遷費)。
第十六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出租經營補貼
對于承租有合法手續集體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構筑物、經營場地等用于出租受益的權利人,因征收土地需要解除租賃合同,對出租方出租經營損失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對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前已辦理出租屋登記備案的,按100%計算,對未辦理出租屋登記備案的,按80%計算。
一、按出租面積以當地租金評估價計算,剩余租期超過36個月的,補償36個月;剩余租期少于36個月,按實際剩余租期補償。
二、出租經營補貼只作一次補貼,對轉租行為,由出租人、轉租人自行協商分配。
三、對自建自用的集體物業,享受同等補貼。
四、對于無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的征收,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2007年6月30日)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出租經營補貼,但已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給予出租經營補貼。
第十七條 小學生交通補貼
一、按農戶為標準,租房地點在本行政村之外家庭的學生,每人每月補貼300元。
二、界定學生是否在校就讀和在村外租房,以學校書面證明和租房合同并經鎮審定為準。
三、交通費計發期限為30個月,寒暑假節假日累計停發2個月,時間從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次月計算,如時間有變化,按實際時間計發。
四、如時間超過30個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學生交通補貼費據實發放;期間如有新入學小學生和畢業的,小學生交通補貼費則據實發放。
第六章 獎勵政策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上住宅搬遷獎勵
對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照約定時限遷出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第十九條 停車位優惠購置獎勵
一、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房屋測量數據復核通知后20天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棟免費獎勵一個車位,并可以5萬元/個的價格再購買一個。
放棄已通過免費獎勵方式取得的停車位,每個停車位給予5萬元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房屋測量數據復核通知后40天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棟按3萬元/個的優惠價購買一個車位,并可以6萬元/個的價格再購買一個。
三、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房屋測量數據復核通知后40天之后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每棟只能按5萬元/個的價格購買一個車位。
四、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只選購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戶型的安置房(即放棄剩余的安置面積),只能得到一個車位。
五、車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則通過抽簽方式進行確定。
第二十條 集體土地上企業提前搬遷獎勵
為鼓勵被征收企業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給予獎勵。
一、被征收企業在自收到評估結果7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10%計算搬遷獎勵。
二、被征收企業在自收到評估結果的第8天至10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7%計算搬遷獎勵。
三、被征收企業在自收到評估結果的11天至15天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補償價的3%計算搬遷獎勵。
四、超過15天后簽訂補償協議的,不計算搬遷獎勵。
五、補償評估價超過2000萬元的,按2000萬元的基數計算搬遷獎勵。
六、各個補償權益人按各自補償額計算獎勵。
七、未按補償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不給予搬遷獎勵。
八、對于無合法手續集體土地上廠房、商鋪、倉庫等建筑物的征收,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2007年6月30日)建成的,視為歷史建筑,給予搬遷獎勵,但已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設的,不給予搬遷獎勵。
第七章 安置區建設
第二十一條 安置區建設模式
安置區建設在征求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見的基礎上,由廣州空港委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第二十二條 安置房建設
一、戶型與面積。安置區原則上按照高層電梯住宅小區的標準建設,樓房結構為框架結構,建筑面積分65、85、110、140平方米四種戶型。
二、建設期限。安置區用地交付之日、安置房建設方案經村社審核通過、房屋征收戶超過80%簽約同意三個條件同時具備計起,39個月內竣工交付使用;逾期未能交付使用的,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按本方案第十四條標準的雙倍發放。
三、公建配套。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安置區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由廣州空港委負責解決。
四、市政配套。安置區周邊紅線處的道路、供水、供電、排水、通信、燃氣等市政配套設施由管線主管部門配建至安置區紅線內。紅線內供電、弱電、有線電視、給水、排水、排污、燃氣以報裝費的形式納入征收補償范圍,由廣州空港委負責實施。
五、商業配套和車位。安置區配建相應的商業配套和車位,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
六、安置房的裝修標準。統一進行普通裝修,主要包括:廳、房、過道墻體及天花油乳膠漆,地面鋪拋光磚;廚房、衛生間墻面貼白瓷磚,地面(含陽臺)鋪防滑磚;門窗齊全;室內基本水、電、排水設施齊備。
第二十三條 安置區管理
安置區建成后,由廣州空港委會同花都區或所在鎮制定管理辦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分戶原則(附件4),適用于計算搬遷補貼和臨時性過渡用房補貼。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安置,否則取消給予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在本方案中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或阻礙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或另行補充。
第二十八條 對特殊情況,個案提交區政府討論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1.廣州市房屋重置補償標準
2.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3.附著物補償標準
4.分戶原則
附件1:
附件2:簡易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附件3:
附件4:分戶原則
一、適用原則
在本次征收范圍內沒有合法或經認定住宅房屋的家庭,不參與計戶。
二、農業戶
農業戶是指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前在當地公安戶籍管理機關登記在冊的本村農業常住戶。
(一)已婚夫婦與未婚子女為一戶。
(二)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有一個兒子,已婚夫婦必須與兒子安置在一起為一戶。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兒子,父母須與一個兒子為一戶。其余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出之日前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兒子可獨立分戶。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與孫同戶(兒子已去世),須與一個孫子為一戶。其余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出之日前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孫子可獨立分戶。
(三)在項目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出之日前離婚且雙方未再婚的,其一子必須隨夫為一戶,女方戶口仍未外遷,但不在原址居住的,不能單獨作為一戶。
(四)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計算為一戶。
(五)一家有兩個以上子女都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計算為一戶。
(六)純女戶家庭,計算為一戶。
(七)一戶有多處取得權屬證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一戶計算。
三、非農、華僑戶
(一)非農、華僑在本村擁有一處或多處有證合法住宅的,均只計算為一戶后,先與存在獨立計戶的夫(妻)合并,再與存在獨立計戶的父母、兒子其中一戶合并,仍共計為一戶。
(二)非農、華僑在本村擁有住宅但無證的,不參與計戶。
四、其他
家庭屬于本次征收范圍的在校就讀大中專生、現役軍人,并享受農業戶口待遇的,按農業戶口計算。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18年5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