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區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標志授權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品牌強農戰略,進一步提升花都區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和影響力,促進花都區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名錄收集登錄規范》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花都區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證書持有人為花都區農業農村局。
第三條 花都區農業農村局作為花都區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縣級管理工作機構,承擔花都區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標志使用的受理審核、授權使用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凡在花都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花都區已收集登陸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名錄的農產品種殖養殖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殖養殖大戶,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均可申請使用該產品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標志。
(一)申請單位生產基地在該產品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證書核準地域范圍內,且生產規模達到農產品生產規模化標準(附件1)。
(二)堅持標準化生產,產品外觀和內在品質符合花都區已收集登陸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名錄農產品的相關要求。
(三)嚴格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和附帶合格證上市制度。
(四)近3年內申請單位農產品未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近2年內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均未出現農藥(獸藥)殘留檢測不合格記錄。
(五)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申請單位處于正常經營狀態,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按如下程序進行申請:
(一)提交申請。申請單位向鎮(街)農業農村部門提交 《花都區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標志授權使用申請表》(附件2)紙質件和《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營養品質評價鑒定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蓋章)一份。
(二)鎮(街)初審。鎮(街)農業農村部門在現場核查基礎上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并提出推薦意見。初審合格的上報花都區農業農村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三)受理審查。花都區農業農村局收到申請后,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審查,并提出受理審查意見。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需向申請單位作出書面或電話解釋。
(四)品質鑒評。受理審查合格的,在產品最佳品質期由花都區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組開展外觀和內在品質鑒評。
(五)授權使用。品質鑒評符合要求的,由花都區農業農村局審批,審批通過即獲準花都區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標志使用權。
第四章 標志使用
第六條 申請單位獲得標志使用權后,可在其產品包裝上標注“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字樣,也可對外廣告宣傳。
第七條 標志授權使用主體嚴禁超產品范圍使用、嚴禁轉讓或出租。
第八條 標志授權使用主體產品上市銷售設計的包裝,應報花都區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九條 申請單位獲得標志使用權后原則上長期有效,但使用過程中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證書持有人以公告的形式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一)標志使用人處于非正常經營狀態;
(二)標志使用人生產基地發生變化,且未在證書核定地域范圍內;
(三)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農藥(獸藥)殘留超標;
(四)未嚴格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和附帶合格證上市制度,且未及時整改;
(五)產品外觀和內在品質不符合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相關要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標志授權使用主體每年需接受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的例行監測或監督抽查;每隔兩年需接受工作機構組織的內在品質檢測評價抽樣。
第十一條 各鎮(街)農業農村部門需加強轄區內標志授權使用主體產品質量安全以及標志使用等方面的日常巡查與監管,發現問題即時糾正并向花都區農業農村局報告。
第十二條 花都區農業技術管理中心(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中心)每年對標志授權使用主體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監測,切實維護花都區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品牌信譽。
第六章 懲罰措施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或冒用花都區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的,由花都區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執法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納入農安信用黑名單。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為試行辦法,根據試行情況修改完善后予以正式發布。
第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花都區農業農村局,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