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發改規字〔2026〕1號
各區發展改革局、民政局、財政局:
《廣州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26年1月12日
廣州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養老機構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意見》《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廣州市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備案,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各類養老機構(不含省管省級政府投資并運營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養老機構服務收費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和運營方式實行分類管理。
其中:市、區兩級公建公營養老機構基本養老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基本養老服務之外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民辦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公建民營、社會辦普惠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由運營方依據委托協議(或政企協議)合理確定。
第四條 制定或調整養老機構收費標準,應當依據設施設備條件、服務質量和護理等級,綜合考慮政府補助、當地收入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狀況、服務機構性質等因素,實行分級定價,體現優質優價原則,更好滿足入住老年人服務需求。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統籌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研究出臺相關收費管理政策,負責制定或調整市、區兩級公建公營養老機構基本養老服務的政府指導價的具體工作。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加強對養老機構收費行為的行業監管,督促指導養老機構落實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制度,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相關監督檢查工作。市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養老機構床位、護理等級劃分標準和規范。
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落實養老機構財政性補助資金,保障免費或按照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的財政供養經費。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服務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章 收費項目及管理方式
第六條 基本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包括床位費和護理費。
(一)床位費根據房型、配備設施等劃分等級,實行分級定價。
(二)護理費根據入住老年人的照料護理等級、護理內容等劃分等級,實行分級定價。
(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養老機構應當允許入住老年人根據實際需求,自愿調整床位類型,并按照調整后的等級對應標準進行收費。
第七條 餐費按照非營利原則據實收取。
第八條 市、區兩級公建公營養老機構在發揮基本養老服務保障作用基礎上,為滿足入住老年人個性化服務需求,經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監護人同意,可提供陪同就醫、特殊陪護、臨終關懷、個性化飲食等選擇性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養老機構按照非營利原則自主確定,可抄送同級民政部門。
第九條 養老機構接受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監護人委托,可為入住老年人提供相關代辦服務,具體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由養老機構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按照代收代付原則向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監護人收取,養老機構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第十條 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基本養老服務費、餐費、選擇性服務、代辦服務費參照所在區區級公建公營養老機構收費標準執行;所在區沒有區級公建公營養老機構的,可參照臨近區區級公建公營養老機構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餐費、選擇性服務、代辦服務費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合理確定;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均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第三章 定價原則及程序
第十二條 制定或調整市、區兩級公建公營養老機構基本養老服務費,可由養老機構向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民政部門要求提供相關書面材料。
市民政部門對市級公建公營養老機構的基本養老服務等級、收費標準等進行審核,并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建議;區民政部門對區級公建公營養老機構的基本養老服務等級、收費標準等進行審核,并經區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建議。
制定或調整市、區兩級公建公營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費的具體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民政部門和區發展改革部門關于制定或調整市、區兩級公建公營養老機構價格的建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養老機構登記備案等基本情況;
(二)養老市場供求關系、相關地區對比情況、社會承受能力及對老年人的影響分析;
(三)養老機構基本養老服務等級劃分、成本構成分析、建議價格及提出建議價格的理由和依據;
(四)風險評估及相關防范化解措施等。
第十四條 制定或調整市、區兩級公建公營養老機構基本養老服務費應當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后的實際運營成本為依據,并開展成本調查或成本監審。成本主要包括:
(一)工資福利支出,指養老機構支付給在職職工和聘用人員的各類勞動報酬以及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等。
(二)商品和服務支出,指養老機構為維持日常行政管理及有關公務活動而用于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出。
(三)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指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養老機構持有的無形資產按照規定年限和方法計提的費用。
(四)債務利息支出,指養老機構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籌措資金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貸款利息支出、金融機構手續費等。
(五)其他正常運營所需的費用支出。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成本調查或成本監審結論,并綜合考慮群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等因素,負責作出定價決定的具體工作。
第四章 收費行為
第十六條 市、區兩級公建公營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和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要發揮保基本、兜底線作用,其中:
(一)屬于特困人員的老年人免費入住,其供養經費由養老機構統籌使用。
(二)低保、低保邊緣家庭中的80周歲及以上高齡老年人或照護需求綜合評估能力等級I級及以上的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其基本養老服務收費標準按照我市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資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監護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繳費方式、退費標準及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合同期內退養的,原則上按實際入住天數收取費用;合同期內因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監護人原因需要離院但不退養的,由養老機構與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監護人雙方協商并以書面合同確定。
養老機構提供選擇性服務應當按照自愿原則簽訂書面協議或合同,不得強制服務,不得以選擇性服務名義變相收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餐費原則上按月收取,選擇性服務和代辦服務可按服務周期或次數收取;市、區兩級公建公營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一次性設施設備費。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餐費應保持相對穩定,市、區兩級公建公營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價格調整間隔原則上不少于3年,民辦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調整間隔可在合同中約定,調整間隔原則上不得少于2年。
養老機構調整服務收費標準的,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告知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監護人,充分聽取意見,并及時調整或重新簽訂服務合同。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和門戶網站(如有)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內容及投訴電話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期內,國家、省關于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