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政策背景
根據中央健全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制度要求,2023年12月我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印發了《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粵人社規〔2023〕22號,以下簡稱“《辦法》”),在大灣區9市和汕頭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試點,取得較好成效。因粵人社規〔2023〕22號文件2025年12月31日將到期,為延續我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試點成果,保障原參保靈活就業人員權益,綜合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意見,將粵人社規〔2023〕22號文件延續實施2年。
二、文件依據
《辦法》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總工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為依據。
三、主要目標及任務
《辦法》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重要講話精神,實現我省失業保險制度全覆蓋;規范我省新業態從業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及待遇核發工作,補齊我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空白,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權益。同時為國家出臺相關政策積累經驗,提供可以借鑒的樣板。
四、主要內容
《辦法》按照補齊短板、合理負擔、抓住關鍵、穩步推進的工作思路制定,分為四部分。
第一部分: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總則。一是明確《辦法》制定的依據和目的。二是確定《辦法》中靈活就業人員范圍,以《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服務管理辦法(試行)》靈活就業人員范圍為基礎,根據實際進行調整。三是明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遵循自愿原則,并需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四是提出參保享受待遇的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參保繳費相關規定。一是明確辦理參保手續地點、機構、所需材料等;二是明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三是明確繳費期以及社保費征收機構征收后職責;四是未按時申報繳費的情形處理;五是對自愿停止參保情形的規定;六是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相關職責工作進行規定。
第三部分:失業保險待遇相關規定。一是明確參保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待遇的具體條件;二是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申領待遇的途徑、所需資料等;三是明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項目及標準;四是明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五是靈活就業人員多平臺就業情形處理;六是明確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七是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待遇的相關情形;八是對靈活就業人員不同市之間轉移進行規定。
第四部分:其他。一是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二是對靈活就業人員、相關平臺或機構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處罰進行明確;三是明確《辦法》解釋權及實施時間。
附件: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參考)
附件
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