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務工人員崗前綜合教育之求職就業小常識: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試用期嗎?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訂)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但在與用人單位約定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