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補充公告 穗花征補充〔2024〕7號
穗花征補充〔2024〕7號
2024年2月6日,我區發布了《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穗花府征前公〔2024〕11號)(以下簡稱《公告》)。
根據《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用地方案號:2023KJ01140066),白云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周邊臨空經濟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三期工程(花都區留用地)分地塊七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東華村第九經濟合作社;洛場村第五經濟合作社,第九經濟合作社,第十經濟合作社,第十一經濟合作社,第十三經濟合作社,第十五經濟合作社,第四經濟合作社、第五經濟合作社、第十經濟合作社、第十二經濟合作社、洛場村經濟聯合社(共有),第十三經濟合作社、第十五經濟合作社(共有);平東村經濟聯合社,歐陽經濟合作社,慶豐經濟合作社,慶隆經濟合作社;平山村上村經濟合作社、下村經濟合作社、東村經濟合作社(共有)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共41.9688公頃。現對《公告》調整如下:
一、原《公告》中的第三條第二點調整為“(二)擬征收花山鎮洛場村第五經濟合作社,第九經濟合作社,第十經濟合作社,第十一經濟合作社,第十三經濟合作社,第十五經濟合作社,第四經濟合作社、第五經濟合作社、第十經濟合作社、第十二經濟合作社、洛場村經濟聯合社(共有),第十三經濟合作社、第十五經濟合作社(共有)集體所有土地25.5461公頃(383.1915?畝)。其中農用地12.0643公頃(180.9645畝),含耕地0.1001公頃(1.5015畝);建設用地13.4818公頃(202.2270畝),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原《公告》中的第三條第三點調整為“(三)擬征收花山鎮平東村經濟聯合社,歐陽經濟合作社,慶豐經濟合作社,慶隆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15.9549公頃(239.3235畝)。其中農用地1.9024公頃(28.5360畝),不涉及耕地;建設用地14.0525公頃(210.7875?畝),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原《公告》中的第四條第一點調整為“(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規定,并結合《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廣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復》(粵自然資函〔2024〕103號)的規定,農用地土地補償標準為12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標準為120萬元/公頃,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補償標準為240萬/公頃。”
四、原《公告》中的第六條第三點調整為“(三)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2.14萬元/畝的標準一次性將集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1347.28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征地批準文件批復的實際范圍有變化的,費用將做相應調整。”
五、原《公告》附件1《關于廣州市花都區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白云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周邊臨空經濟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三期工程(花都區留用地)分地塊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第三條第二點、第三點和第六條第三點社會保障費用進行調整,詳見附件1。
六、原《公告》附件2《廣州市花都區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白云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周邊臨空經濟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三期工程〔花都區留用地〕分地塊七)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第二條征地社保費籌集及附件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詳見附件2。
七、原《公告》其他內容保持不變。
八、補充公告時間: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3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關于廣州市花都區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白云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周邊臨空經濟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三期工程(花都區留用地)分地塊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 廣州市花都區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白云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周邊臨空經濟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三期工程〔花都區留用地〕分地塊七)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