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4〕31號
穗花府征前公〔2024〕3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區政府組織編制了廣州機場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花都區段)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附件1)、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附件2),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大龍村第三經濟合作社,大龍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河聯經濟聯合社,鴻鶴村茶遼經濟合作社,鴻鶴村高板經濟合作社,鴻鶴村高板經濟合作社、鴻鶴經濟聯合社(共有),鴻鶴村橫路經濟合作社,鴻鶴村江屋經濟合作社,鴻鶴村下新經濟合作社,鴻鶴經濟聯合社,利農村第二經濟合作社,利農村第九經濟合作社,利農村第六經濟合作社,利農村第六經濟合作社、利農村第十三經濟合作社(共有),利農村第七經濟合作社,利農村第三經濟合作社,利農村第十三經濟合作社,利農村第四經濟合作社,利農村第一經濟合作社,利農經濟聯合社,聯安村第二十七經濟合作社,聯安村第二十七經濟合作社、聯安村第五經濟合作社、聯安村第六經濟合作社(共有),聯安村第五經濟合作社,四聯村第六經濟合作社,四聯村第三經濟合作社,四聯經濟聯合社,塘星村第二經濟合作社,塘星村第三經濟合作社,塘星村第一經濟合作社,塘星經濟聯合社,天和村第二經濟合作社,天和村第三經濟合作社,天和村第四經濟合作社,天和村第一經濟合作社,天和村第一經濟合作社、天和村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天和經濟聯合社,望頂村第二經濟合作社,望頂村第七經濟合作社,望頂村第三經濟合作社,望頂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望頂,村第五經濟合作社,望頂村第一經濟合作社,望頂村第一經濟合作社、望頂村第七經濟合作社、望頂村第三經濟合作社、望頂村第二經濟合作社、望頂村第四經濟合作社(共有),望頂村第一經濟合作社、望頂村第三經濟合作社、望頂村第二經濟合作社、望頂村第五經濟合作社、望頂村第六經濟合作社、望頂村第四經濟合作社(共有),望頂經濟聯合社,秀塘經濟聯合社,竹湖村第一經濟合作社,竹湖經濟聯合社,花山鎮東方村第三經濟合作社,東方村第五經濟合作社,東湖村第八經濟合作社,東湖村第二經濟合作社,東湖村第九經濟合作社,東湖村第六經濟合作社,東湖村第七經濟合作社,東湖村第七經濟合作社、東湖村第八經濟合作社、東湖村第六經濟合作社(共有),東湖村第七經濟合作社、東湖村第六經濟合作社(共有),東湖村第三經濟合作社,東湖村第三經濟合作社、東湖村第五經濟合作社(共有),東湖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東湖村第五經濟合作社,東湖村經濟聯合社,洛場村第十三經濟合作社、洛場村第十五經濟合作社(共有),平東村第八經濟合作社,平東村第十二經濟合作社,平東村第十經濟合作社,平東村第十三經濟合作社,平東村第十一經濟合作社,平東村經濟聯合社,平東村歐陽經濟合作社,平東村慶豐經濟合作社,平東村慶隆經濟合作社,平東村上豐經濟合作社,平東村上豐經濟合作社、平東村第五經濟合作社、平東村第六經濟合作社(共有),小?村經濟聯合社,小?村西嶺經濟合作社,新雅街廣塘村北二經濟合作社,廣塘村北一經濟合作社,廣塘村南二經濟合作社,廣塘經濟聯合社,團結村西北莊經濟合作社,團結經濟聯合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擬征收土地規劃用途為交通運輸用地,用地報批組卷名稱為廣州機場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花都區段)。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一)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大龍村第三經濟合作社,第四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0.8781公頃(13.1715畝)。其中農用地0.5784公頃(8.6760畝);建設用地0.2997公頃(4.4955畝)。
(二)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河聯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3.7536公頃(56.3040畝)。其中農用地3.4259公頃(51.3885畝),其中耕地1.6085公頃(24.1275畝);建設用地0.3277公頃(4.9155畝)。
(三)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鴻鶴村茶遼經濟合作社,高板經濟合作社,高板經濟合作社、鴻鶴經濟聯合社(共有),橫路經濟合作社,江屋經濟合作社,下新經濟合作社,鴻鶴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15.3297公頃(229.9455畝)。其中農用地9.0577公頃(135.8655畝),其中耕地0.2027公頃(3.0405畝);建設用地6.2720公頃(94.0800畝)。
(四)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利農村第二經濟合作社,第九經濟合作社,第六經濟合作社,第六經濟合作社、第十三經濟合作社(共有),第七經濟合作社,第三經濟合作社,第十三經濟合作社,第四經濟合作社,第一經濟合作社,利農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2.3110公頃(34.6650畝)。其中農用地2.0997公頃(31.4955畝),其中耕地0.2592公頃(3.8880畝);建設用地0.2113公頃(3.1695畝)。
(五)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聯安村第二十七經濟合作社,第二十七經濟合作社、第五經濟合作社、第六經濟合作社(共有),第五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0.2903公頃(4.3545畝)。其中農用地0.2595公頃(3.8925畝);建設用地0.0308公頃(0.4620畝)。
(六)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四聯村第六經濟合作社,第三經濟合作社,四聯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6.2297公頃(93.4455畝)。其中農用地3.7515公頃(56.2725畝);建設用地2.4782公頃(37.1730畝)。
(七)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塘星村第二經濟合作社,第三經濟合作社,第一經濟合作社,塘星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1.1130公頃(16.6950畝)。其中農用地0.9133公頃(13.6995畝),其中耕地0.1048公頃(1.5720畝);建設用地0.1997公頃(2.9955畝)。
(八)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天和村第二經濟合作社,第三經濟合作社,第四經濟合作社,天和村第一經濟合作社,第一經濟合作社、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天和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1.8908公頃(28.3620畝)。其中農用地1.0584公頃(15.8760畝),其中耕地0.1875公頃(2.8125畝);建設用地0.8324公頃(12.4860畝)。
(九)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望頂村第二經濟合作社,第七經濟合作社,第三經濟合作社,第四經濟合作社,第五經濟合作社,第一經濟合作社,第一經濟合作社、第七經濟合作社、第三經濟合作社、第二經濟合作社、第四經濟合作社(共有),第一經濟合作社、第三經濟合作社、第二經濟合作社、第五經濟合作社、第六經濟合作社、第四經濟合作社,望頂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7.5474公頃(113.2110畝)。其中農用地5.2338公頃(78.5070畝),其中耕地0.2916公頃(4.3740畝);建設用地2.3136公頃(34.7040畝)。
(十)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秀塘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0.7851公頃(11.7765畝)。其中農用地0.3656公頃(5.4840畝),其中耕地0.2119公頃(3.1785畝);建設用地0.4195公頃(6.2925畝)。
(十一)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竹湖村第一經濟合作社,竹湖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0.0318公頃(0.4770畝)。其中建設用地0.0300公頃(0.4500畝);未利用地0.0018公頃(0.0270畝)。
(十二)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東方村第三經濟合作社,第五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0.8161公頃(12.2415畝)。其中農用地0.6799公頃(10.1985畝),其中耕地0.0291公頃(0.4365畝);建設用地0.1362公頃(2.0430畝)。
(十三)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東湖村第八經濟合作社,第二經濟合作社,第九經濟合作社,第六經濟合作社,第七經濟合作社,第七經濟合作社、第八經濟合作社、第六經濟合作社(共有),第七經濟合作社、第六經濟合作社(共有),第三經濟合作社,第三經濟合作社、第五經濟合作社(共有),第四經濟合作社,第五經濟合作社,東湖村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3.4054公頃(51.0810畝)。其中農用地2.3159公頃(34.7385畝),其中耕地0.0000公頃(0.0000畝);建設用地1.0895公頃(16.3425畝)。
(十四)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洛場村第十三經濟合作社、第十五經濟合作社(共有)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0.2026公頃(3.0390畝)。其中農用地0.1706公頃(2.5590畝);建設用地0.0320公頃(0.4800畝)。
(十五)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平東村第八經濟合作社,第十二經濟合作社,第十經濟合作社,第十三經濟合作社,第十一經濟合作社,平東村經濟聯合社,歐陽經濟合作社,慶豐經濟合作社,慶隆經濟合作社,上豐經濟合作社,上豐經濟合作社、第五經濟合作社、第六經濟合作社(共有)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5.0547公頃(75.8205畝)。其中農用地3.6204公頃(54.3060畝),其中耕地0.1011公頃(1.5165畝);建設用地1.4343公頃(21.5145畝)。
(十六)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小?村經濟聯合社,西嶺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2.9671公頃(44.5065畝)。其中農用地1.3263公頃(19.8945畝);建設用地1.6408公頃(24.6120畝)。
(十七)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廣塘村北二經濟合作社,北一經濟合作社,南二經濟合作社,廣塘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3.6523公頃(54.7845畝)。其中農用地3.4630公頃(51.9450畝),其中耕地0.6730公頃(10.0950畝);建設用地0.1893公頃(2.8395畝)。
(十八)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團結村西北莊經濟合作社,團結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1.0548公頃(15.8220畝)。其中農用地0.9827公頃(14.7405畝),其中耕地0.0780公頃(1.1700畝);建設用地0.0721公頃(1.0815畝)。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規定,并結合《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廣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復》(粵自然資函〔2024〕103號),征收花東鎮大龍村、河聯村、鴻鶴村、利農村、聯安村、四聯村、塘星村、天和村、望頂村、秀塘村、竹湖村,花山鎮東方村、平東村41.0609公頃集體土地,農用地按195萬元/公頃補償(其中,土地補償費97.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97.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195萬元/公頃的標準補償。征收花山鎮東湖村、洛場村、小?村、平東村,新雅街廣塘村、團結村16.2526公頃集體土地,農用地按240萬元/公頃補償(其中,土地補償費12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120萬元/公頃)、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240萬元/公頃的標準補償。
(二)本次征地不涉及農村村民住宅補償。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參照《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片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6〕12號),按規定標準清點補償,涉及的補償款由村委依據征地方出具的補償明細表發放。
五、安置對象
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安置補助費由區人民政府按規定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由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按照省、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安置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見》(穗府辦規〔2018〕17號)相關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兌現方式為實物留地,擬在批準用地后六個月內依法辦理留用地的用地報批手續。
(三)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2.14萬元/畝的標準計提一次性將集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1840.21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征地批準文件批復的實際范圍有變化的,費用將做相應調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8月5日。
八、其他事項
(一)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動產權屬證明相關材料及身份證明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凡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屬地鎮街的調查結果為準。凡從2023年11月3日《征收土地預公告》(穗花府預征〔2023〕87號)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擬征地范圍內違法違規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二)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30 日內(截至 2024年8月5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區反饋。花東鎮反饋提交地址為: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花都大道33號花東鎮人民政府(聯系人:湯仲遠;聯系電話:020-86761968);花山鎮反饋提交地址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花山大道1號花山鎮人民政府(聯系人:黃啟樂;聯系電話:020-86941022);新雅街反饋提交地址為:廣州市花都區雅源中路18號新雅街道辦事處(聯系人:陳佳泉;聯系電話:020-37736886)。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明示。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聽證。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
3.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