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6〕182號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粵國土資(建)字〔2016〕280號文),需將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文一村、文二村屬下的集體土地0.2258公頃(合3.3870畝)征收為國有土地。現將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以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花都區炭步鎮中心幼兒園文崗分院。
二、征收土地位置: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文一村、文二村(四至范圍詳見附圖)。
三、被征地村及面積:
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文一村的集體土地合計0.0056公頃(合0.0840畝),其中養殖水面0.0004公頃(合0.0060畝),建設用地0.0052公頃(合0.0780畝)。
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文二村的集體土地合計0.2202公頃(合3.3030畝),其中養殖水面0.0101公頃(合0.1515畝),建設用地0.2101公頃(合3.1515畝)。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地補償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農業人員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安置。請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內到花都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領取辦理安置農業人口征地農轉非手續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粵國土資(建)字〔2016〕280號”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六、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的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不影響本方案的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