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花)征〔2020〕6號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粵府土審(02)〔2019〕214號文),需將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鴨湖村、鴨一村屬下的集體土地11.2651公頃(合169.7625畝)征收為國有土地。現將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新步大道建設工程(合進大道一、二標段)(城市道路用地S1)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區汽車產業基地S114省道以南、沿江大道以北(四至范圍詳見附圖)。
三、被征地村及面積:
花都區炭步鎮鴨湖村集體土地0.0540公頃(合0.81畝),全部為養殖水面;
花都區炭步鎮鴨一村集體土地11.2635公頃(合168.9525畝),其中耕地3.8461公頃(合57.6915畝)、園地0.3430公頃(合5.145畝)、其他農用地0.4880公頃(合7.32畝)、養殖水面6.5340公頃(合98.01畝)、建設用地0.0524公頃(合0.786畝)。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地補償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農業人員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安置。請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內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領取辦理安置農業人口征地農轉非手續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02)〔2019〕214號”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六、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的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不影響本方案的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公告附圖1.pdf
2020年3月24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廣州市花都區2018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02)〔2019〕214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