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廣州市花都區2020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 粵府土審(02)〔2021〕3號
粵府土審(02)〔2021〕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審批廣州市花都區2020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穗規劃資源(用地)報〔2020〕 233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一、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將花東鎮四聯經濟聯合社、四聯村第二、三、五、六、七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36.6996公頃(耕地5.4818公頃、園地20.7380公頃、林地5.2837公頃、其他農用地5.1961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上述有關村集體建設用地1.5683公頃,以上合計38.2679公頃集體土地一并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另同意你市將花都華僑農場屬下的國有農用地1.0972公頃(林地0.5438公頃、其他農用地0.5534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上述土地(合計39.3651公頃)經完善相關手續后依照規劃安排作為廣州市花都區城鎮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為城鄉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三、同意上報的補充耕地方案。對應核銷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標準糧食產能指標(確認信息編號:440000202006742132),已落實占補平衡。
四、請你市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依法發布征地公告,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完善使用林地審核手續。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不得進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不得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征地批后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