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廣州市花都區(空港經濟區)2019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 粵府土審(02)〔2022〕17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審批廣州市花都區(空港經濟區)2019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穗規劃資源(用地)報〔2022〕297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于申請廣州市花都區(空港經濟區)2019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的請示》(花府字〔2022〕50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條以及《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一、同意使用19.3690公頃城鎮建設用地,即同意你市將花都區花山鎮洛場村第十三、十五經濟合作社;平東村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經濟合作社、慶隆、東嶺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15.4618公頃(其中耕地1.7087公頃)、未利用地3.9072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以上合計19.3690公頃集體土地一并辦理征地手續。上述土地(合計19.3690公頃)經完善相關手續后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供應。
二、請你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補充耕地。督促補充耕地責任單位認真按照補充耕地方案,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對應核銷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標準糧食產能指標(確認信息編號:440000202000803896),落實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
三、請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征地批后實施程序,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征地批后實施情況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