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廣州市花都區2023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 粵府土審(02)〔2024〕160號
粵府土審(02)〔2024〕16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廣州市花都區2023年度
第四十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
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審批廣州市花都區2023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穗規劃資源(用地)報〔2024〕414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于申請廣州市花都區2023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的請示》(花府字〔2024〕83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條,批復如下:
一、同意使用22.5101公頃城鎮建設用地,即同意你市將花都區花山鎮東華村第九經濟合作社、洛場村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經濟合作社、平東村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東嶺、慶豐、慶隆經濟合作社和平山村上村、下村、東村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22.5101公頃(其中耕地1.4526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以上合計22.5101公頃集體土地一并辦理征地手續。上述批準建設用地22.5101公頃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規供應。
二、請你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補充耕地。督促補充耕地責任單位認真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對應核銷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標準糧食產能指標(確認信息編號:440000202330898379),落實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
三、請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征地批后實施程序,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 你市相關不動產登記機構以此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或變更登記。
四、使用土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稅等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征地批后實施情況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