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區分局收回國有土地預公告 穗花國土征預字〔2013〕19號
穗花國土征預字〔2013〕19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一條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有關規定精神,現將擬收回土地情況預公告如下:
一、擬收回土地的位置和范圍: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分水林場附近(詳見現場公告附圖)。
二、擬收回土地的規劃用途:環境衛生設施用地(U4)。
三、擬收回土地面積:24.5329公頃。
四、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本局將組織有關收地機構和測量單位,進入擬收地現場,對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請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將與被收回國有農場的單位﹑職工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五、收回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
(一)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辦法》第三十一條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有關規定擬定。其中,地上附著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補償,將根據調查確認的情況和參照花都區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二)安置途徑:以貨幣方式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等。
(三)本局根據實際測量、現狀調查和確認結果擬定具體的收地補償安置方案后,將在依法報批前另行告知被收回國有土地的農場和農場職工。
六、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除正常農業生產外,被收回國有土地的農場及農場職工在擬收回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專此公告。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區分局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