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具體意見 | 采納情況 |
1 | 建議提供規劃意見紅線示意圖 關于本次征收的征收范圍,目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網站上征求公眾意見的公告上提供的是《廣佛環線佛山西站至廣州北站段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附圖》,公眾難以辨識征收范圍。根據《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征收范圍按照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紅線范圍確定”,本單位建議《征收補償方案》中補充提供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紅線示意圖,以令公眾明晰本次征收范圍。 | 不采納,《廣佛環線佛山西站至廣州北站段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中所附《廣佛環線佛山西站至廣州北站段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附圖》即是依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所出具的規劃意見及紅線范圍所作。 |
2 | 建議補充明確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使用人的認定辦法 《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也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房屋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擬征收范圍內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征收補償方案》中補償對象包括歷史用房等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使用人,但未明確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使用人的認定辦法。恒邦公司的建筑物屬于歷史用房,未辦理產權登記,本單位已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協調省市交通重點項目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相關土地及建筑物權屬材料,目前房屋也由本單位使用中,懇請依法認定恒邦公司為補償對象。 | 不采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下稱“《征收與補償條例》”)其他法律法規均未規定《征收補償方案》中需明確補償對象的認定辦法。對于包括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使用人在內的補償對象的認定,有明確具體的法律法規依據。征收部門在征收過程中,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補償對象進行認定的即可,故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無需重復寫入法律法規的規定。 |
3 | 建議補充完善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的補償標準 針對《征收補償方案》第三條第二款關于歷史用房等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的補償標準問題,建議予以調整。如被征收人房屋屬于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但屬于擁有購買地皮單據、有建設房屋的證據且消防驗收通過的房屋,根據《花都區2021年第二十八次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會議的紀要》(花府會紀〔2021〕214號)精神,經審核認定通過的,參照未完善產權手續的房屋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經審核認定不通過的,參照《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實際使用性質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參考花都區人民政府網站公布的關于對《廣州市花都區廣清城際軌道交通項目(花都段)安置區工程(獅嶺鎮軍田安置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公告結果公示)。 | 不采納,《征收補償方案》第三條第(二)項中已根據《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的補償標準作出規定。 |
4 | 刪除《征收補償方案》第八條第五項 《征收補償方案》第八條第五項“(五)征收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如糾紛各方在征收期限內未能解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公證機構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和征收補償費提存公證,報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上述條款沒有法律依據,與《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規定沖突,應予刪除。 | 不采納,“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即是“房屋產權不明”的一種表現形式,《征收補償方案》第八條第五項已明確了對于“有產權糾紛的房屋”這類“房屋產權不明”的房屋,報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該內容與《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及《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完全一致。至于房屋征收部門向公證機構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和征收補償費提存公證的內容也不違反現行任何法律法規的規定。 |
5 | 建議刪除“被征收人負有于簽約后30天內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責任”的規定 《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負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責任。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有合同約定的,依照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征收補償方案》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被征收人負有于簽約后30天內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責任”,本單位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中要求30天內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規定過于嚴苛。因本單位有較多租戶,且有些為較大型企業,30天內清退較為困難。 | 部分采納,《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補償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30日。”雖然上述規定所界定的搬遷時間是針對房屋征收補償部門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但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及考慮被征收人的搬遷難度,決定將搬遷期限延長至40天,將該條款修改為“被征收人負有于簽約后40天內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責任”。同時,鑒于《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已公開征求意見,故被征收人現已知曉房屋被征收的情況,此時即可開始準備和開展清退工作,無須等待簽訂補償協議后才準備開展該項工作。因此,規定被征收人在簽約后40天內清退被征收房屋,該時間是完全充裕的,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6 | 建議增加明確征收補償發放時間 《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建議《征收補償方案》中增加明確征收補償發放時間,保障征收補償款及時落實,保護被征收人的實際利益,利于順利推進搬遷工作。 | 不采納,根據相關規定,補償款支付時間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中約定即可,并無要求寫入方案。在補償協議中約定補償款支付時間的情況下,被征收人的利益完全能夠獲得保障,因此補償方案里不規定補償款支付時間并不損害被征收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