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花都區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的公告【花府〔202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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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我區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工作,保障行洪及工程安全,保護河湖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廣東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加快推進河湖管理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廣州市水利工程劃界確權工作指引(試行)》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水利行業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工作,區政府組織劃定了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劃界范圍。
共7條河涌、2個湖泊、53座水庫、51座泵站、149座水閘、6個灌區(干渠)。
二、管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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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涌的管理范圍為藍線劃定的范圍。未劃定藍線的河涌,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背水坡腳以外6米之間的全部區域;無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捍衛重要城鎮或者5萬畝以上農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內、外坡堤腳每側外延30米;捍衛1萬畝至5萬畝農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內、外坡堤腳每側外延20至30米;無明顯背水坡腳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堤身結構外延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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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管理范圍為湖泊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區域,包括湖泊水體、湖盆、湖洲、湖灘、湖心島嶼、湖水出入口,以及湖水出入的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及其管理范圍。湖泊岸線帶已建設堤防的,應按有堤防河道的有關規定劃定湖泊管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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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區:擋水(包括作為壩體組成部分的條形山或小山頭)、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庫50至10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200至300米;中型水庫30至5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100至200米;小(1)型水庫20至3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20至30米;?。?)型水庫10至2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10至20米;
2.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3.其它已征地范圍:包括生產及管理用房、職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設施等。
?。ㄋ模┧l泵站。
1.工程區:水閘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閘室、下游消能防沖工程和兩岸聯接建筑物等)的覆蓋范圍以及水閘上、下游、兩側的寬度,大型水閘上、下游寬度300至1000米,兩側寬度50至200米;中型水閘上、下游50至300米,兩側寬度30至50米;
2.小型水閘、泵站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參照上述標準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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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周邊:大型工程50至100米,中型工程30至50米;
渠道: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用地范圍。
三、水利工程保護范圍。
水庫、堤防、水閘、泵站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不少于200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不少于50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大型渠道15至20米,中型渠道10至15米,小型渠道5至10米。
四、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擅自在管理范圍內從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設或經營活動,違者依法查處。
五、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六、原則上,按照劃定的管理(保護)范圍來進行控制和管理。管理(保護)范圍具體界線,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法定規劃進行劃定和落實。
七、本公告內容屬于行業管理,不改變土地的權屬,也不作為土地權屬的證明材料。
附件:
附件1 花都區河湖與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劃界清單(水庫).xls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