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片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6〕12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府直屬各單位:
《花都區片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國土規劃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5日
花都區片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
為規范我區征地補償管理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區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為了提高征地工作效率,我區實施片區征地包干補償方案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應遵循合法合理、補償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則。
二、適用范圍
凡屬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涉及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項目,適用本方案,征收國有農用地參照本方案執行。
三、職責責任
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代表區人民政府對征地補償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區土地開發儲備中心(區征用土地辦公室)負責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監督和檢查征地補償費的落實情況;屬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工作的實施;區財政局負責政府儲備地塊、區交通、市政、教育、衛生等公共設施項目用地及其產生的需實施征收的留用地征地補償資金的撥付;區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通力配合,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和社會保障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憑《規劃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報告》、《勘測定界報告書》等資料發布《征地預公告》。
(二)征地實施單位根據本方案包干補償標準、勘測定界報告核定的征地面積擬定補償方案報區政府審核。其中:儲備用地、區交通、市政、教育、衛生等公共設施項目用地及其產生的留用地需實施征收的,征收補償費用按包干補償標準計算;單獨選址項目及其產生的留用地需實施征收的,征地補償費用由業主單位或其委托單位與征地實施單位在包干補償標準基礎上另行協商確定。
(三)項目業主單位或其委托單位與征地實施單位簽訂征地包干協議。
(四)對于儲備用地及其產生的留用地需實施征收的,由區土地開發儲備中心憑區政府審核意見向征地實施單位撥付征地補償款;對于區交通、市政、教育、衛生等公共設施項目用地及其產生的留用地需實施征收的,由項目業主單位憑區政府審核意見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征地補償款并撥付給征地實施單位;對于單獨選址項目及其產生的留用地需實施征收的,由項目業主單位或其委托單位憑區政府審核意見將征地補償款撥付給征地實施單位。
(五)征地實施單位具體實施征地,按相關規定落實補償,并與項目業主單位或其委托單位辦理交地確認手續。
五、片區征地包干補償標準
本方案片區劃分按《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6〕2號)確定的征地補償等級劃定。
本方案所指包干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含魚塘養殖補償)、一次性耕作補助費、工作經費、不可預見費。具體征地包干補償標準如下:
六、其他說明
(一)建筑物補償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6〕2號)第四章執行。
(二)一般附著物(除房屋)補償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6〕2號)附件4執行。
(三)征地過程中形成的面積小于3畝或小于征地總面積的10%,形狀不規則等確實難以耕作或無法利用地的夾心地、邊角地,可參照本方案一次性補償。
(四)一次性耕作補助費支付給青苗耕作者,如有協議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五)本方案實施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按原協議的標準執行。
(六)特殊個案需報區政府專題研究確定補償方案。
(七)本方案自2016年4月1日起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區人大辦、政協辦、紀委辦,區
法院、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16年4月25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