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花府辦〔2016〕13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府直屬各單位:
《花都區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國土規劃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5日
花都區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和《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辦〔2012〕7號)等有關規定,確定我區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公布如下:
主體項目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產生的留用地,其面積小于5畝或留用地確實難以安排落地的,采取折算貨幣方式給予貨幣補償。
政府儲備用地、區交通、市政、教育、衛生等公共設施項目征地產生的留用地貨幣補償按上述標準執行,單獨選址項目產生的留用地貨幣補償由業主單位或其委托單位與征地實施單位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本標準自2016年4月1日起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區人大辦、政協辦、紀委辦,區法院、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16年4月25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