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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北站綜合交通樞紐開發建設項目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6〕30號】

          文章發布日期: 2016-09-01來源:花都區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北站綜合交通樞紐開發建設項目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北站建設花都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1日

            廣州北站綜合交通樞紐開發建設項目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廣州北站綜合交通樞紐開發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推進,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該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穗府辦規〔2016〕2號)、《花都區片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花府辦〔2016〕12號)、《花都區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花府辦〔2016〕13號)、《關于申請辦理廣州北站核心區規劃意見的復函》(穗花國規函〔2016〕518號)、《廣清城際軌道交通項目(花都段)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指導意見》(花府辦〔2014〕20號)、《廣清城際軌道交通項目(花都段)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公寓式安置辦法》(花府辦〔2015〕5號)、關于明確《廣清城際軌道交通項目(花都段)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指導意見》沒有提及的有關事項補償標準的通知、關于明確《廣清城際軌道交通項目(花都段)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指導意見》沒有提及的補償標準(二)的通知》(聯指部辦發〔2015〕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項目征地拆遷范圍東起建設路,西至廣清高速,北起寶華路,南至濱江路,總體規劃面積約4.6平方公里,涉及新華街新街村、三華村、新華村、大陵村的集體土地上房屋,以具體實施紅線為準。

            第三條  本辦法只適用于廣州北站項目紅線范圍內的土地、青苗、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土地補償、青苗補償及一次性耕作補償標準:

            上述三類標準按照《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片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6〕12號)的規定,采用征地包干補償標準,即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含魚塘養殖補償)、一次性耕作補助費合共為21萬元/畝。征地過程中形成的面積小于3畝或小于征地總面積的10%,形狀不規則等確實難以耕作或無法利用地的夾心地、邊角地,可參照上述標準一次性補償。

            第五條  一般地上附著物(除房屋)補償標準:

            (一)自搭閣樓:木制補償單價150元/平方米;水泥補償單價200元/平方米;住人插層,下凈高2.0米,上凈高1.5米以上補償單價300元/平方米。

            (二)圍墻:簡易圍墻補償單價180元/平方米;有磚有柱有基礎的實體圍墻補償單價280元/平方米;花崗巖圍墻補償單價450元/平方米。

            (三)獨立的農用化糞池補償單價180元/平方米。

            (四)獨立村民房屋化糞池補償單價250元/平方米。

            (五)擋土(可視立面面積):磚擋土墻補償單價360元/平方米;毛石擋土墻補償單價560元/平方米;鋼筋混凝土擋土墻補償單價800元/平方米。

            (六)井:手壓井補償單價3000元/口;水井補償單價5000元/口;機井補償單價10000元/口;深水井補償單價10000元/口(井深超過二十米)。

            (七)骨壇補償單價1000元/具(如與市殯葬公司收費標準不一致,參照市殯葬公司收費標準執行)。

            (八)墳墓:土墳補償單價2500元/穴;灰砂結構補償單價3000元/穴;磚砌結構補償單價5000元/穴(如與市殯葬公司收費標準不一致,參照市殯葬公司收費標準執行)。

            (九)水池:磚砌水池補償單價120元/立方米;砼水池補償單價180元/立方米;無蓋板:300元/立方米;有蓋板:400元/立方米;不銹鋼水池補償單價500元/立方米。

            (十)花基、花槽、花池補償單價100元/個。

            花基圍欄按照結構、厚度和裝飾程度,標準如下:

            圍墻結合結構、厚度和裝飾程度; 其中, 24厚圍墻,貼條形磚或馬賽克的最高不超過300元/平方米,扇灰的最高不超過250元/平方米,未裝飾的最高不超過200元/平方米; 18厚圍墻,貼條形磚或馬賽克的最高不超過250元/平方米,已扇灰的最高不超過180元/平方米,未裝飾的最高不超過100元/平方米;12厚圍墻,貼條形磚或馬賽克的最高不超過150元/平方米,已扇灰的最高不超過100元/平方米,未裝飾的最高不超過80元/平方米。

            (十一)門柱、鋼大門補償單價6000元/個(寬4米以上按評估補償)。

            (十二)門樓、鋼大門補償單價12000元/個(寬4米以上按評估補償)。

            (十三)戶外水泥地面:厚度15厘米以下補償單價120元/平方米;厚度15厘米以上補償單價180元/平方米。

            (十四)行車道路:砼面厚度10-20厘米補償單價180元/平方米;砼面厚度20-25厘米補償單價240元/平方米;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補償單價280元/平方米。

            (十五)電話遷移補償單價200元/號。

            (十六)有線電視遷移補償單價150元/線。

            (十七)寬帶網絡遷移補償單價200元/線。

            (十八)戶外獨立水表補償單價300元/個。

            (十九)戶外獨立電表補償單價500元/個。

            (二十)管道煤氣補償單價3500元/戶。

            (二十一)電動閘、牌坊、依法批準的廣告牌(100-200元/平方米,需提供租賃合同,由街道領導小組核實)按原樣原狀恢復造價補償。

            (二十二)交通標準、公交車站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或恢復。

            (二十三)不銹鋼水塔2500元/套。

            (二十四)戶外明溝100元/米。

            (二十五)戶外暗溝:

            1.管徑20cm-30cm:150元/米;

            2.管徑40cm:250元/米;

            3.管徑50cm或以上:350元/米。

            (二十六)室外樓梯、連廊:

            1.民宅僅有一處室外樓梯作為上下通道的,其計入建基面積;其他情況,只作附著物拆遷補償,不計建基面積;

            2.鋼結構:200元/平方米;

            3.混凝土結構:按250元/平方米。

            (二十七)電梯:評估補償(需提供報裝批準材料)。

            (二十八)水泥臺、水泥凳:200-300元/平方米。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普通房屋的建筑面積由項目業主、街道辦、村社代表和產權人現場調查并經過共同確認的征收數量為準,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一)村民住宅房屋,取得權屬證,三層半以內部分(280平方米以內)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框架結構房屋:一等2115元/平方米,二等1725元/平方米,三等1660元/平方米,四等1605元/平方米,五等1510元/平方米,六等1220元/平方米,七等800元/平方米(等級標準詳見附件1)。

            2.磚混結構房屋:一等2045元/平方米,二等1650元/平方米,三等1585元/平方米,四等1535元/平方米,

            五等1440元/平方米,六等1010元/平方米(等級標準詳見附件1)。

            3.磚木結構房屋:一等1020元/平方米,二等920元/平方米,三等765元/平方米(等級標準詳見附件1)。

            4.簡易結構房屋:一等600元/平方米,二等400元/平方米(等級標準詳見附件1)。

            5.合法村民住宅(宅基地)未建到三層半的,按照500元/平方米補償其未建到三層半的補償面積(參照廣清城際補償標準)。

            (二)集體土地村民住宅房屋,取得權屬三層半以外(280平方米以外)的建筑面積,只按建設成本(建安成本價)補償,不安排公寓安置。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框架結構房屋:一等1000元/平方米,二等900元/平方米,三等800元/平方米,四等700元/平方米,五等600元/平方米,六等500元/平方米,七等400元/平方米(等級標準詳見附件1)。

            2.磚混結構房屋:一等850元/平方米,二等750元/平方米,三等650元/平方米,四等550元/平方米,五等:450元/平方米,六等350元/平方米(等級標準詳見附件1)。

            3.磚木結構房屋:一等600元/平方米,二等550元/平方米,三等500元/平方米,四等400元/平方米(等級標準詳見附件1)。

            第四章  房屋安置

            第七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應當先安置、后搬遷。

            征收部門對房屋給予補償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應當在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八條  有合法產權的被征地農民的住宅房屋,按照每棟(宅)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確定套內建筑面積進行復建安置,復建房屋優先選取本村安排的宅基地。核定留用地指標的征地面積應當扣除所安排的復建房屋用地面積。

            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套內建筑面積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據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價購買。

            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套內建筑面積超過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以復建安置,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給予貨幣補償,該部分貨幣補償可折算成股份參與集體物業收益分紅。

            被征地農民的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的認定。村民的合法住宅(宅基地)的認定包括:已取得權屬證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指持有真實有效《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房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村鎮農房建設準建證》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村民住宅或宅基地。

            除上述情況外,如有漏登記發證、屬于拆遷安置重建房、已經村社和街道辦備案(以廣清城際軌道交通項目(花都段)征地預公告時間2013年4月22日為準)等特殊情況,上報指揮部辦公室審核確定。

            第九條 安置面積的確定。

            (一)經認定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每處住宅(宅基地)的安置面積(建筑面積,下同)不超過28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按實際計算。

            (二)安置面積計算。

            1.標準安置面積:80平方米×3.5(三層半)=280平方米。

            2.建基面積大于8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按280平方米計算,超出280平方米部分按3800元/平方米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3.建基面積小于8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按建基面積×3.5(三層半)計算。

            4.建基面積確定。

            (1)證載面積大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證載面積確認;

            (2)證載面積小于實際建基面積的,按實際建基面積確認;

            (3)有證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證載面積確認;

            (4)其它被認定的住宅房屋,按實際建基面積確認。

            (三)原有村集體公寓樓安置。安置面積按實測建筑面積1:1計算,原則上置換安置。

            第十條  安置房驗收面積與村民認購面積出現誤差的處理辦法。實際驗收面積少于村民認購面積,由街道按3800元/平方米(相當于村民放棄了該部分安置面積)補償加上1000元/平方米認購價格(合計按4800元/平方米標準計算)補償給村民;實際驗收面積多于村民認購面積,多出部分由村民支付,多出部分的補償認購價格按1000元/平方米的單價執行。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可以選擇復建安置、貨幣補償的補償安置方式。

            除村民委員會、祠堂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復建安置外,對被征地農民非住宅房屋原則上不作復建安置,實行貨幣補償。

            選擇復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應當與征收部門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復建安置的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十二條  安置房認購。

            (一)被拆遷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進行認購,每套安置房辦理《房地產權證》。被拆遷人以抽簽的方式認購安置房。

            (二)根據可認購安置面積選擇安置房后余下面積的處理辦法。

            根據可認購安置面積,自由選擇安置房戶型搭配,余下面積按照38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例如:認購安置面積為280平方米,如選擇面積為110+85+65平方米三種戶型的安置房,余下的20平方米以3800元/平方米的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不選擇復建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加區位補償價給予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標。

            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征收房屋重置單價(附件1)×征收部門核定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區位補償單價×征收部門核定的土地補償面積。

            例如:在不選擇復建安置的情況下

          位置

          宅基地面積

          (單位:平方米)

          房屋面積

          (三層半)

          (單位:平方米)

          重置單價

          (單位:元)

          區位價的50%

          (單位:元)

          貨幣總價(宅基地面積×區位價的50%+房屋面積×重置單價)(單位:元)

          折算房屋面積貨補單價(貨補總價÷房屋面積)(單位:元)

          三華村

          80

          280

          2115

          1601.5

          720320

          2572.571429

          100

          350

          2115

          1601.5

          900400

          2572.571429

          新街村

          80

          280

          2115

          1194

          687720

          2456.142857

          100

          350

          2115

          1194

          859650

          2456.142857

            第十四條  五保戶的安置標準。

            由集體按照一戶一房(建筑面積65平方米)的標準以優惠價認購安置房,認購后統一由集體安排五保戶入住,安置房產權歸集體所有。

            第十五條  拆遷安置補貼費用。

            (一)搬家補貼費。每戶補貼搬家費3000元(含二次搬遷)。

            (二)臨時過渡用房補貼標準。在安置區未建成前,采取臨遷的方式安置拆遷戶,臨時過渡住房補貼標準為每戶每月(不足4人家庭按4人計算)補貼1600元,超過4人的家庭,超過的人數按每人每月200元補貼。臨時過渡用房補貼逐年支付。按每半年支付。

            (三)村民如選擇放棄全部安置采取貨幣補償的,給予為期一年的一次性臨遷補償補貼(包括臨租、交通補貼、搬家補貼)。

            (四)小學生交通補貼費標準。

            1.按農戶為標準,租房地點在本行政村之外家庭的學生,每人每月補貼200元。

            2.界定學生是否在校就讀和在村外租房,以學校書面證明和租房合同并經拆遷實施人審定為準。

            3.交通費計發期限為30個月,寒暑假節假日累計停發2個月,時間從簽訂《搬遷安置合同》的次月計算,如時間有變化,按實際時間計發。

            4.如時間超過30個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學生交通補貼費據實發放;期間如有新入學小學生和畢業的,小學生則據實發放。

            第十六條 村民住宅承租人搬遷補貼。

            (一)補貼對象。

            1.承租村民住宅用于經營(包括:商鋪、廠房、倉庫等)的承租人。

            2.承租村民住宅用于居住的承租人不享受搬遷補貼。

            (二)補貼標準。

            1.承租人經營的商鋪、廠房(含倉庫)等已辦理了合法營業執照的:按實際營業建筑面積(不包括簡易結構、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場的空地等)以5元/平方米/月標準補償(含搬遷費),計算6個月,給予一次性貨幣補貼。

            2.承租人經營的商鋪、廠房(含倉庫)等沒有合法營業執照的,按實際營業建筑面積(不包括簡易結構、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場的空地等)以4元/平方米/月標準補償(含搬遷費),計算6個月,給予一次性貨幣補貼。

            (三)其它不具備上述兩類條件的,一律不作補貼。

            第十七條  其他補償標準。

            拆遷戶按建基面積計算可供回購的安置面積不足購置65平方米戶型的處理辦法:由街道牽頭,以拆遷戶自愿為原則,按每宅計算的安置房選購面積不足65平方米的,相差的面積按3800元/平方米的價格進行回購至280平方米安置房,確保拆遷戶可以購置65平方米最小戶型,車位的獎勵及購置方案參見第十五條第二款。拆遷戶放棄安置的,按3800元/平方米的價格對實際放棄的安置面積進行補償,但拆遷戶不享受臨遷補貼和停車位購置等獎勵。

            第五章  安置區建設

            第十八條  模式。

            采取分配宅基地或建設公寓式小區安置模式。安置區建設在征求被拆遷人意見,并由相關街道辦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街道負責結合轄區內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安置實施方案,明確分戶方式、安置樓型、分房原則等,其方案征求規劃、國土、建設相關部門審查,具體由街道辦牽頭,區政府和區北站建設辦協調,各區職能部門配合,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建設標準。

            (一)樓型與面積。安置區按照高層電梯住宅小區的標準建設,樓房結構為框架結構,建筑面積分65、85、110、140平方米四種戶型。

            (二)市政公建配套。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安置區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由相關街道辦先提出建設費用預算,報經項目業主和區財政評審部門審核,再報呈區政府給予協調解決。

            (三)商業配套和車位。安置區配建相應的商業配套和車位,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

            (四)安置房的裝修標準。統一進行普通裝修,主要包括:廳、房、過道墻體及天花油乳膠漆,地面鋪拋光磚;廚房、衛生間墻面貼白瓷磚,地面(含陽臺)鋪防滑磚;門窗齊全;室內基本水、電、排水設施齊備。

            (五)建設。安置區用地完成青苗及地上物補償、土地交付之日計起,39個月內竣工交付使用。

            (六)安置區管理。安置區建成并交接后,由村自行負責管理。

            第六章  留用地及集體物業安置

            第二十條  被征地留用地安置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近郊區可實行貨幣或者物業補償,其中根據花府辦〔2016〕13號文,新華街的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為62萬元/畝,主體項目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產生的留用地,其面積小于5畝或留用地確實難以安排落地的,采取折算貨幣方式給予貨幣補償;遠郊區可按規劃要求就近用地。

            (一)留用地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安排,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1.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

            2.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3.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經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額與征收部門提供的有權處分的房屋進行等價置換,并簽訂書面置換協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留用地指標的,可以在符合規劃現狀前提下,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將成片的閑置或者低效建設用地改為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原產權人可以按宅基地基地面積折算成股份,獲得村經濟發展用地的經營、租賃收益分成。

            (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再次被征收的,如無法另外選址留用地,則可以選擇按以下三種方式實施:

            1.由征收部門參照國有建設用地進行評估給予同等價值的物業補償(或1:1安置,以舊容積率折算在擬安置地塊)。

            2.以舊留用地的容積率折算,在區統籌同地段或鄰近地段的留用地上返還相應的商業物業面積。但需由村集體支付商業物業建設成本費用(建安成本價)。如原留用地面積為10畝,容積率為1.5,則可建設廠房等的面積為10000平方米。現區統籌留用地容積率為3.0,則相應返還10000平方米商業物業給村集體,但需由村集體支付該部分建筑成本給區。

            3.以舊留用地的容積率折算,在區統籌同地段或鄰近地段的留用地范圍內返還相對應的面積。如原留用地面積為10畝,容積率為1.5,現區統籌留用地容積率為3.0,則返還5畝給村集體。

            第二十一條  征收有合法產權(經認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可以進行復建安置,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實行貨幣補償。

            對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物業造成所有人等停產停業損失的,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對涉及集體企業拆遷補償由區有關部門組織評估,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進行評估。高檔裝修的村民住宅房屋,參照上述標準補償不足以復建的,可參照評估機構評估結果補償。

            第二十二條 留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經營補貼。

            (一)新征留用地按照2萬元每畝每年的標準進行補貼。補貼期限自簽訂征地合同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留用地合法手續之日截止。

            (二)被征收的集體建設用地按照2萬元每畝每年的標準進行補貼。補貼期限自簽訂征地合同之日起計算,至取得異地安排用地合法手續之日或簽訂用地貨幣補償合同(經國土部門認定無法異地安排用地)截止。

            第七章  獎勵政策

            第二十三條  獎勵政策。

            (一)搬遷獎勵。

            對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并按照約定時限遷出的被拆遷人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1.被拆遷人在2016年12月31日前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遷經認定住宅的實際建筑面積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在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時另外給予2萬元/宅獎勵。

            2.被拆遷人在2017年1月31日前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遷經認定住宅的實際建筑面積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3.對2017年1月31日之后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的,不給予獎勵。

            (二)停車位優惠購置獎勵。

            1.拆遷戶按建基面積計算可供回購的安置面積不足110平方米,即僅能選購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戶型的車位獎勵及購置方案:

            (1)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含)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或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具承諾函給所屬街道,且于2017年1月15日前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免費獎勵一個車位,不可再購買車位;

            (2)拆遷戶在2017年1月31日前(含)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每宅只能以3萬元(¥30000元/個)的優惠價購買一個車位,不可再購買車位;

            (3)拆遷戶在2017年1月31日之后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每宅只能以每個5萬元(¥50000元/個)的優惠價購買一個車位,不可再購買車位。

            2.拆遷戶按建基面積計算可供回購的安置面積大于110平方米(含),但只選購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戶型(即放棄剩余的安置面積)的車位獎勵及購置方案:

            (1)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含)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或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具承諾函給所屬街道,且于2017年1月15日前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并按時將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免費獎勵一個車位,不可再購買車位,第二個車位由甲方以每個5萬元(¥50000元/個)的價格補償給乙方(費用納入北站建設項目征拆費用);

            (2)拆遷戶在2017年1月31日前(含)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每宅只能以每個3萬元(¥30000元/個)的優惠價購買一個車位,不可再購買車位,第二個車位由甲方以每個4萬元(¥40000元/個)的價格補償給乙方(費用納入北站建設項目征拆費用);

            (3)拆遷戶在2017年1月31日之后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合同》,每宅只能以每個5萬元(¥50000元/個)的優惠價購買一個車位,不可再購買車位。

            3.車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則、通過抽簽方式進行確定。

            (三)國有、集體土地上企業提前搬遷獎勵。

            1.北站建設項目涉及征收國有、集體土地上企業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時將廠房交付拆除的,給予提前搬遷獎勵。

            2.獎勵金額按照企業規模(按最終評估補償價界定)分級計算:企業規模在50-100萬的,獎勵5萬,100-500萬的,獎勵金額為獎勵基數10萬加上企業規模超出100萬元部分乘以2.5%,1000萬以上-5000萬元的,獎勵金額為獎勵基數50萬元加上企業規模超出1000萬元部分乘以1.5%。

            具體事宜上報指揮部進行審核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對象以街道辦發布地方征地拆遷通知時在當地派出所登記在冊為準。

            第二十五條 分戶條件。適用于計算搬家補貼或臨時性過渡用房補貼(詳見附件2)。

            第二十六條  安置房在施工期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單位、施工人員增減工程量,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來改變房屋結構或開間布局。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人不得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騙取補償安置,否則取消給予被拆遷人在本方案中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如被拆遷人已經取得優惠補償的,該部分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凡辱罵、恐嚇、毆打、報復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組織煽動群眾鬧事或阻止施工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實施前,原已簽訂征地協議或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協議和公布的標準執行。本標準實施后,若在補償過程中政府出臺新的征地拆遷補償方案,可選取補償標準高的方案執行。

            第三十條  本方案由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其它未盡事宜的,另行制定細則或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1.房屋登記標準

            2.分戶原則

            附件1

            房屋等級標準

            一、框架結構

            一等:外墻貼高級釉面磚或紙皮石,內墻面高檔裝飾及吊天花,樓地面鋪石材或木地板。鋁合金門窗,鑲板或夾板門。

            二等:外墻貼釉面磚或紙皮石,內墻面及天花抹灰掃白,樓地面鋪彩釉地磚。鋁合金門窗,鑲板或夾板門。

            三等:外墻貼玻璃馬賽克,內墻面及天花抹灰掃白,樓地面鋪彩釉地磚。鋁合金門窗采用,鑲板或夾板門。

            四等:外墻為水刷石,內墻面及天花抹灰掃白,樓地面鋪彩釉地磚。鋼(木)門窗,鑲板或夾板門。

            五等:外墻煽灰,樓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夾板門窗。

            六等:內、外墻未裝飾(清水墻),樓地面未抹水泥沙漿;門窗未安裝。

            七等:內外墻殘缺,樓地面未抹水泥沙漿,門窗未安裝。

            二、磚混結構

            一等:外墻貼高級釉面磚或紙皮石,內墻面高檔裝飾及吊天花,樓地面鋪石材或木地板。鋁合金門窗,鑲板或夾板門。

            二等:外墻貼釉面磚或紙皮石,內墻面及天花抹灰掃白,樓地面鋪彩釉地磚。鋁合金門窗,鑲板或夾板門。

            三等:外墻貼玻璃馬賽克,內墻面及天花抹灰掃白,樓地面鋪彩釉地磚。鋁合金門窗采用,鑲板或夾板門。

            四等:外墻為水刷石,內墻面及天花抹灰掃白,樓地面鋪彩釉地磚。鋼(木)門窗,鑲板或夾板門。

            五等:外墻煽灰,樓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夾板門窗。

            六等:內、外墻未裝飾(清水墻),樓地面未抹水泥沙漿;門窗未安裝。

            三、磚木結構

            一等:外部裝修處理,內部設備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園式房屋。

            二等:外部裝修未處理,室內有專用設備的普通磚木結構房屋。

            三等:結構簡單,材料較差,有室內水電設施;條形基礎。

            四、簡易結構

            一等:結構簡單,松皮屋,室內簡單水泥地面,有室內水電設施。

            二等:結構簡單,茅寮屋,室內簡單水泥地面,有室內水電設施。

            附件2

            分戶原則

            一、適用原則

            在本次拆遷范圍內沒有合法住宅的家庭,不參與計戶。

            二、農業戶

            農業戶是指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2016年8月31日前在當地公安戶籍管理機關登記在冊的本村農業常住戶。

            (一)已婚夫婦與未婚子女為一戶。

            (二)被征收人有一個兒子,已婚夫婦必須與兒子安置在一起為一戶。

            被征收人有兩個或兩個兒子,父母須與一個兒子為一戶。其余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出之日2016年8月31日前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兒子可獨立分戶。

            被征收人與孫同戶(兒子已去世),須與一個孫子為一戶。其余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出之日2016年8月31日前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孫子可獨立分戶。

            (三)在廣州北站綜合交通樞紐開發建設項目征地預公告發出之日2016年8月31日前離婚且雙方未再婚的,其一子必須隨夫為一戶,女方戶口仍未外遷,但不在原址居住的,不能單獨作為一戶。

            (四)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計算為一戶。

            (五)一家有兩個以上子女都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計算為一戶。

            (六)純女戶家庭,計算為一戶。

            (七)一戶有多處取得權屬證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一戶計算。

            三、非農、華僑戶

            (一)非農、華僑在本村擁有一處或多處有證合法住宅的,均只計算為一戶后,先與存在獨立計戶的夫(妻)合并,再與存在獨立計戶的父母、兒子其中一戶合并,仍共計為一戶。

            (二)非農、華僑在本村擁有住宅但無證的,不參與計戶。

            四、其他

            家庭屬于本次拆遷范圍的在校就讀大中專生、現役軍人,并享受農業戶口待遇的,按農業戶口計算。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區人大辦、政協辦、紀委辦,區法院、

          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16年9月1日印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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