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花府辦〔20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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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花都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發展改革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花都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增強政府投資決策科學性,理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流程,依據《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9〕4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的實施意見》(穗府〔2020〕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花都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花府〔2019〕4號)等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花都區管轄范圍內使用預算安排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主要包括財政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應當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包括項目策劃生成、立項報批、年度投資計劃管理、建設實施、監督管理等環節。
第二章 項目策劃生成
第五條各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轄領域項目的整體謀劃,充分對接國土空間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包括規劃綱要及重點專項規劃)等規劃,并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多規合一”“一張圖”相銜接,根據前期項目建設的必要性、迫切性和可行性,按照輕重緩急提出近3年內擬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清單,經區發展改革局和區財政局總體銜接平衡和審核后,形成該行業領域的近期實施計劃草案。近期實施計劃草案編制完成后,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局上報區政府審定通過后聯合印發實施。
第六條 近期實施計劃要對所轄領域近年來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現狀、存在問題及短板進行分析,并相應提出近期總體建設目標、資金需求及建設項目清單。建設項目清單包含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內容、總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建設起止年限等內容,并對建設項目進行優先排序。建設項目類型包括前期項目、新開工項目及續建項目。
近期實施計劃原則上每3年編制一次,期間由項目主管部門實行滾動評估和動態修編,確保項目可實施,并與資金保障有效銜接。修編中若有新增項目,其程序及要求與原編制程序及要求相同,原則上一年修編不超過2次。
近期實施計劃內所列項目總投資、建設規模和內容等,作為后續開展工作的依據。
第七條擬納入近期實施計劃的前期項目,項目主管部門須提供能反映項目建設必要性的依據(包括但不限于省、市、區各級政府會議紀要、領導批示、各類規劃、計劃、方案等明確項目需要開展的依據文件),并初步提出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總投資匡算及資金籌措計劃、前期工作費用需求等。納入經區政府批準的近期實施計劃的前期項目可開展后續工作,由項目主管部門向區財政局申請前期工作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項目總投資估算、建設規模及內容等以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為準。
第八條未納入近期實施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區財政局原則上不予安排建設資金。對于未納入近期實施計劃、但又確須建設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上報區政府審核同意后,方可開展后續工作。
第三章 立項報批
第九條項目立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立項依據;
(二)有明確的資金來源;
(三)取得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的明確意見。
第十條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可作為明確的立項依據:
(一)納入經市、區政府同意的近期實施計劃;
(二)納入經市、區政府審定的專項規劃、行動計劃;
(三)區委常委會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中有明確要求。
不符合上述條件,但由于特殊原因近期又確須實施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上報區政府審批同意。
上述立項依據須明確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內容、總投資估算、資金來源等項目基本要素;項目基本要素缺失的,不能視為立項依據。
第十一條對于有明確立項依據的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立項依據文件視同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項目業主單位可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對總投資估算1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項目,項目業主單位可直接報批初步設計(概算)。明確立項依據的文件可作為先行開展勘察設計招標、開展規劃符合性論證、開展項目控規調整(含修正)、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等手續的依據。
第十二條滿足聯審決策要求的項目,按照《花都區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建設方案聯審決策實施細則》(花建〔2019〕259號)規定程序執行。建設項目是否滿足聯審決策要求,以區聯審決策牽頭部門意見為準。
第十三條市政、交通、消防等基礎設施維修和設備更新項目(橋梁的大修、升級改造除外);公共區域綠化改造、公園改造提升、林分改造、地質災害整治、邊坡治理;總投資額不超過5000萬元(含本數)且不增加建筑面積的業務用房維修改造和業務用房購置等不屬于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納入由區發展改革局牽頭制定的年度政府投資計劃,不須向區發展改革局申報立項,由項目主管部門按規定向區財政局直接申請納入部門預算安排相關經費,其投資控制及入庫按區財政局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審核。辦公用房項目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四條須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長期使用的智能化系統硬件設備、專項設備和布展工程,納入基本建設內容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立項審批。不須與建設工程同時施工、安裝的單純設備購置類項目,如辦公家具和辦公設備購置、專用材料設備購置、專用工具和儀器購置等,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程序報區財政局審批后安排資金。
第十五條市區共同出資、由區負責實施且區財政出資額超過50%(含本數)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局按本辦法負責立項。
市區共同出資、由區負責實施且市財政出資額超過50%(不含本數)的項目(含市全額出資項目),納入市級近期實施計劃的項目視同已審批項目建議書,其中: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項目不再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3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項目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區發展改革局審批;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項目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未納入市級近期實施計劃、但市政府明確確須建設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區發展改革局在項目建議書范圍內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六條工程費估算超過5000萬元(含本數),或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論證。評估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由區財政局保障經費。
第十七條 對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產生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按程序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有關分析報告、評估報告報區委政法委審查、備案。編制、評估等相關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
第十八條區發展改革局在項目審批前,需在花都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對項目進行審批前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代碼制度。項目業主單位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獲取項目代碼,使用項目代碼辦理各項審批手續。
第四章 年度投資計劃管理
第二十條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僅安排基本建設項目,其中較為零散且類型相似的基本建設項目,由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同一地點、同一領域、同一實施管理機構”的原則,規范整合本領域內投資項目,避免分割、分散管理。
第二十一條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包括項目名稱、建設性質、項目牽頭單位、建設規模及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起止年限、總投資額、資金來源、年度計劃投資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年度政府投資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每年第三季度由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我區財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區委、區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綜合平衡各行業領域投資需求,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總規模及分領域投資規模,確保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第二十三條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輕重緩急原則,于每年第三季度從近期實施計劃中選取項目形成建設項目清單及年度資金需求報區發展改革局,經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審核后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資計劃草案,由區財政局將有關項目資金納入下一年度預算草案,并按程序報區委、區政府審核,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須已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已核定投資概算。
第二十五條 年度政府投資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由項目業主單位及項目建設單位作出書面說明,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區發展改革局提出調整申請,區發展改革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調整方案并報區委、區政府審核同意后下達執行,確保不出現資金沉淀、不出現超計劃投資造成年度資金缺口。
第二十六條 各項目主管部門從年度政府投資計劃中選取一部分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重大、公眾關注度高、上級重點督辦考核的項目,經區發展改革局綜合平衡后納入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
第二十七條 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和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項目,由區財政局根據計劃做好資金保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做好用地保障,各鎮(街)做好征地拆遷工作,其他部門按照相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保障工作。
第五章 建設實施
第二十八條 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前,初步設計與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相比,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項目主管部門向區發展改革局報告,由區發展改革局研究確定是否重新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聯審決策程序穩定建設方案的項目,須重新進行聯合評審或聯審決策,區發展改革局方可重新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九條 經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前,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原則上不受理相關審批申請。確需受理的,超出部分控制在10%以內(不含本數)的,項目主管部門說明超出的原因并落實資金來源,由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按規定審核初步設計概算;超出部分達到10%以上(含本數)的,項目主管部門向區發展改革局報告,由區發展改革局研究確定是否重新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三十條 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后,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區發展改革局或者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后,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省、市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主管部門須明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如有不明確事宜,由審批或者核定部門上報區政府審定,區發展改革局不再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協調項目業主單位及項目建設單位切實擔當起建設管理主體責任,確保按下達的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完成建設及資金撥付任務,并按照規定及時向區發展改革局報送政府投資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特別是對于未按有關規定和計劃要求完成建設任務的,項目業主單位及建設單位要及時作出書面說明并提出解決方案,經項目主管部門核定后,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區發展改革局協調解決。如經區發展改革局協調后仍無法解決的,由區發展改革局上報區政府協調解決。
第三十三條 區財政局定期將年度政府投資計劃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通報區發展改革局。區發展改革局加強對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跟蹤、通報各部門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并督辦協調解決計劃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區政府報告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執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按分工從選址、成本、效率及鄰避效應等多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滾動評估,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在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及時選取項目進行后評價。評估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由區財政局做好資金保障。
第三十五條 各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轄領域參建單位的監督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設計、監理等參建單位出現違規違法行為的,經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認定后,公示有關失信信息;依法依規限制嚴重失信主體參與我區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等活動。加強合同管理,通過合同明確參建單位責任,約束參建單位行為,避免出現超概算、超合同價、隨意變更、工程質量差等現象,確保工程質量。參建單位上述行為造成政府投資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工程咨詢委托單位對其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要加強監督管理,發現工程咨詢機構在咨詢工作中弄虛作假、欺騙委托人、與第三方惡意串通、所提交的咨詢結論嚴重失實的,按工程咨詢行業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出現違規違法行為的,經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認定后,公示有關失信信息;依法依規限制嚴重失信主體參與我區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等活動。工程咨詢機構上述行為造成政府投資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拆分項目的方式來規避立項程序和招標。
第三十八條 對于未辦理立項手續而擅自動工建設或已建成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局不予補辦立項手續。
第三十九條未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區財政局原則上不予安排建設資金。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條 各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送政府投資項目產生的崗位信息,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網站公開發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涉及的相關名詞解釋:
基本建設項目:指在一個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的范圍內,由一個或幾個單項工程所組成、經濟上實行統一核算、行政上實行統一管理的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和遷建工程。
近期實施計劃:由各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近3年內擬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包括前期項目、新開工項目和仍有資金需求的續建項目。
項目主管部門:指政府投資項目承辦單位的行政管理部門。
項目業主單位:指政府投資項目的承辦單位。
項目建設單位:指項目組織實施的建設管理單位,包括由區政府設立的統一建設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委托的代理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業主單位為項目建設而成立的自管機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1年10月20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