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房地一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11號)、《廣州市 “房地一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穗規劃資源字〔2020〕22號)等文件要求,為加快推進我區“房地一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以下簡稱“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確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任務,保障農民合法財產權益,促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維護農村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以“總登記”方式重點對未確權登記的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進行統一確權登記并頒發不動產權證書,確保2020年底基本完成“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已登記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按照“不變不換”原則,之前依法頒發的宅基地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者已按“房地一體”原則登記頒發不動產權證書等繼續有效,不重新登記。
二、登記范圍
全區集體土地范圍內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續的、結構完整的農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簡易房、棚房、農具房、草屋、灰屋、圈舍、廁所等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集體所有土地上開發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確權登記。
三、申請主體
(一)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申請登記發證的主體
原則上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戶主或經全體家庭成員同意的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定,也可按規定申請登記發證: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因婚姻、就業、投靠等原因將戶口遷出的;非本村村民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本村村民、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本村村民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居民(含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
城鎮居民非法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確權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確權登記到戶。其中,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單獨視為宅基地確權登記條件中的“一戶”。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申請登記發證的主體
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的鄉(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等)主體;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主體;相關國家試點改革政策批準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主體。
四、確權登記原則
根據《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登記函〔2019〕6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用地政策摘要和文件匯編的通知》(粵自然資辦函〔2019〕224號)和省市“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及相關政策文件等規定,依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為民利民”,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確定如下的登記原則。
(一)存量宅基地使用權房地一體確權登記原則
符合確權登記情形的2015年7月14日前已建成的農民住宅,可適用本方案。2015年7月15日之后已建成的農民住宅,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1.確權登記情形
(1)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農民住宅,至今未擴建或翻建的,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公示不少于30日且無異議的,并出具證明,由村報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審核同意后,予以確權登記。
(2)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來源材料。?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農民住房,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公示不少于30日且無異議的,并出具證明,由村報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確認符合建房面積標準后,按實測房屋面積予以確權登記。?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農民住宅,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公示不少于30日無異議的,并出具證明,經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確認符合“一戶一宅”和建房面積標準后,按實測房屋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民住宅,在2015年7月14日前已建成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
(3)無宅基地使用權來源材料,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設的住房,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后進行確權登記,嚴禁通過不動產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
?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農民住房,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資格,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公示30日無異議的,并出具證明,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確認符合“一戶一宅”和用地、建房面積標準的,經區規劃資源部門核實確屬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變更的建設用地后,予以確權登記。
?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農民住房,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資格,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無異議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確認符合“一戶一宅”和用地、建房面積標準的,經區規劃資源部門核實確屬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變更的建設用地且符合現行或建房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后,予以確權登記。
?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農民住房,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資格,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無異議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確認符合“一戶一宅”和用地、建房面積標準的,經區規劃資源部門核實確屬2009年12月31日前已變更為建設用地且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實施后,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后,予以確權登記。
④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農民住房,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資格,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無異議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確認符合“一戶一宅”和用地、建房面積標準的,經區規劃資源部門核實屬2010年1月1日后變更為建設用地,需補辦用地批準手續,經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核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實施后,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后,予以確權登記。
2.確權登記標準
符合本條第(一)項第1點確權登記情形的農民住房,辦理確權登記時執行以下標準:
(1)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至今未擴建或翻建的,按房屋實際占地及實測房屋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如歷史已核發有效土地權屬證書,證載宗地面積與房屋實際占地面積不一致的,用地面積按較大面積(證載宗地面積與房屋實際占地面積比較)予以確權登記,建房面積按實測房屋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2)1987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按以下面積標準確權登記,其中,用地面積、建房面積超過“一戶一宅”建房標準的,按照標準規定的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過部分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不作為權屬面積登記:
一是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①1987年1月1日至2002年7月31日,宅基地用地面積每宗限144平方米以下。②200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宅基地用地面積每宗限80平方米以下。
二是宅基地房屋建房面積標準。①1987年1月1日至2002年7月31日,宅基地建房不超過三層;無合法土地權屬來源材料的,建房不超過三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432平方米。②200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宅基地建房不超過三層半,建筑面積不超過280平方米。
另外,非本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準予確權登記的,應予注記。非本村村民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銷登記后,依法對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確權登記。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原已在農村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不動產權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居民(含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村社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無異議的,予以確權登記,在《不動產權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一體確權登記原則
1.鄉(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可依法確定使用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1)1986年12月31日前,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地上建筑物至今未擴建或翻建的,經村社同意(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公示不少于30日且無異議的,并出具證明,報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審核后,予以確權登記。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至今未擴建或翻建,仍繼續使用的,經所在村社同意,(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公示不少于30日且無異議的,并出具證明,報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審核后,予以確權登記。
(2)1987年1月1日后,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據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文件,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2.對沒有土地權屬來源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后進行確權登記,嚴禁通過不動產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1999年1月1日之前土地利用現狀變更為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經所在村社同意并公示30天無異議,經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予以確權登記。1999年1月1日之后土地利用現狀變更為集體建設用地,需依規定辦理用地批準手續后,予以確權登記。
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五、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是本次“房地一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地區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成立工作機構
由區政府牽頭成立花都區“房地一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由分管副區長擔任組長,協助分管區領導工作的區政府辦公室一級調研員、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局長擔任副組長,成員包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區政府辦公室、區委宣傳部、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局、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區民政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水務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國家檔案館、區僑務局及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相應成立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房地一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同時制定本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的工作實施方案,負責具體實施。
(二)職責分工
1.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是本次“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牽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和指導工作。負責日常工作,牽頭制定我區工作方案和操作細則,負責具體工作組織實施,落實業務指導、資料整理、數據匯總建庫等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項目資金落實、招投標、檢查驗收,負責統籌協調各成員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定期跟蹤通報工作進度,調度存在問題,重要事項及時提交領導小組審議研究。
2.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是“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實施責任主體,負責協助實施和協調本轄區“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的各項具體工作。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經濟社協助配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做好宣傳動員、權屬調查指界、妥善處理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權屬爭議等工作。
3.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協助做好需提請區政府審定事項辦理及區領導交辦重點工作的督促落實。
4.區財政局負責協調落實項目工作經費,將項目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審核、撥付工作經費。
5.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按照《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建立健全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2020年6月30日前制定宅基地審批管理具體程序和辦事指南;解讀宅基地管理使用政策,協助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花都區分局開展政策研究、指導、督導工作。
6.區委宣傳部負責協調宣傳機構及相關媒體做好此次“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的宣傳工作。
7.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負責協助提供戶籍人口、地址門牌等資料,下屬的各派出所積極參與,協助、保障作業單位外業調查核實工作順利開展。
8.區民政局負責提供行政區域界線、劃分,行政區域調整等資料。
9.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監督農村房屋建設。
10.區水務局負責提供水源、河流、水利水工等控制線范圍,核查水資源控制紅線內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配合提供該范圍內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意見。
11.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提供國道、省道、縣道等控制線范圍,核查控制線內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情況,配合提供該范圍內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意見。
12. 區國家檔案館負責提供已歸檔的土地房屋歷史權屬資料。
13.區僑務局負責審核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身份及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房屋的認定工作。
各部門要簡化辦事流程,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好本次“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遇到相關問題和疑難案件的,由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會審解決。
六、工作步驟
“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由花都區人民政府以“總登記”形式組織實施,統一開展權籍調查、登記發證和成果匯交等工作。我區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職責分工、方法步驟、時間安排、經費保障和工作要求,以花都區人民政府名義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布“房地一體”不動產總登記通告,明確總登記范圍、時限、條件等要求。
(一)前期準備階段(2020年4月底前)
建立工作機制,落實工作經費,確定調查作業隊伍,開展宣傳培訓。開展前期資料收集,確定調查范圍,編寫技術設計書,進行房屋預編號,制作工作底圖,準備工作表冊、調查工具等。
(二)組織實施階段(2020年5月- 2020年10月)
發布“房地一體”不動產總登記通告,明確總登記范圍、時限、條件等要求。按照技術指南要求全面開展權籍調查工作。在農村地籍調查、不動產登記數據等成果的基礎上,開展農村房屋調查,補充土地調查,全面查清農村土地及房屋的位置、面積以及權屬等基本情況,形成滿足“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要求的權籍調查成果。調查成果初步形成后,由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預審,對不動產權利人信息、權籍調查成果、登記事項等內容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告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公告無異議的,根據調查成果制作并輸出宗地圖、房屋平面圖等,連同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等材料一并交由權利人進行簽章。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審核,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予以確權登記并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三)驗收總結階段(2020年11月- 2020年12月)
建立農村權籍調查成果數據庫,對權籍調查成果進行檢查、驗收。在現有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中辦理“房地一體”確權登記,做好登記成果數據匯交,建立成果信息動態更新機制,實現登記發證成果的數字化管理和信息化應用。
做好與已有歷史調查、確權檔案資料的利用、銜接,建立“房地一體”的農村宅基地與集體建設用地調查檔案管理制度。工作結束后,按統一規格和要求,對成果資料進行整理、立卷、組卷、編目和歸檔等。
對“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資料進行整理、檢查及匯總,并對本項工作組織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困難和解決辦法進行梳理,形成工作總結。
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我區“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資料的整理、檢查和數據匯總工作,并配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確權頒證成果資料開展檢查和驗收,并于12月底前將成果匯交至省自然資源廳。
七、技術路線
以滿足“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為出發點,充分利用農村地籍調查、不動產登記數據成果,依據國家有關調查規程和標準,通過房地權屬調查和測量,補充、完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及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調查材料和不動產測量圖件,為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及房屋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利用現有的地形地籍測量和調查數據,我區采用部分解析法結合實地丈量法開展農村房地調查,實現農村不動產權籍調查全覆蓋。
八、預期成果
(一)紙質成果資料
1.技術方案(包括工作實施方案、技術設計書等);
2.大比例尺測繪資料;
3.調查資料;
4.各級質量控制檢查記錄、檢查報告、技術總結、工作總結、驗收報告等;
5.確權登記發證資料。
(二)電子成果數據
1.農村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
2.電子文檔數據(電子數據及所有文檔資料的電子版)。
九、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具體負責“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要充分認識“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實責任,要成立專職機構,專人負責,明確責任分工,建立有效工作協調機制,加快推進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牽頭、區農業農村局配合共同做好督導、協調工作,并定期主動向區委、區政府及上級部門匯報工作進展,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工作聯動,共同做好“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政策保障。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切實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責任擔當,積極主動作為。由區農業農村局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于6月30日前制定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具體辦法,報區政府同意后實施。
(三)經費保障。本次“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經費列入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或從現有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資金中統籌解決,除證書工本費、申請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權籍調查成果產生的費用外,由區政府統一組織的農村權籍調查、登記發證等工作不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高效使用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經費,嚴格落實開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經費。
(四)宣傳保障。結合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要求,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各相關部門、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大力宣傳“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充分調動村、社干部工作的主動性和農民參與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
(五)廉潔保障。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廉政準則,在項目招標、外業作業、數據整理、項目監理、成果匯交和項目驗收等環節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切實加強項目管理,建立村社、鎮街及登記機構三重核實和集體討論審查決定機制,做到“事前審核、事中監管、事后檢查”,確保工作進度和成果質量。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