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花都區中小企業助保貸業務管理辦法》的解讀
點擊查看文件: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中小企業助保貸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及廣東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粵發〔2010〕39號)等文件精神,豐富花都區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創新財政資金扶持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上級部門關于開展涉及機構改革、批證明事項清理等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
二、依據和內容
(一)有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關于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若干意見》(粵府〔2012〕17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多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
4.《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
5.《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多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4〕52號)
6.國務院關于印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48號)
7.《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14號)
8.《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7〕90號
9.《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21號)
(二)有關背景
2015年花都區政府印發的《花都區中小企業助保貸業務暫行管理辦法》(花府辦〔2015〕4號)已到期,為確保花都區中小企業助保貸業務工作的有效延續,同時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推動金融機構完善服務定價管理機制,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押不足的矛盾”等工作要求,繼續出臺我區中小企業助保貸管理辦法。
今年8月,上級司法系統要求對涉及機構改革和證明事項清理等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因此有必要對有關單位的名稱進行規范,對兜底條款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可以查證的證明材料進行清理。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九章四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職責分工、資金池設立和管理、扶持名單管理、1000萬元以下和1000萬元以上貸款申請、風險補償金和助保金使用、責任追究、附則等。
1.第一章總則。包括制定的目的,明確助保貸業務的資金組成,管理機構,業務范圍等。
2.第二章合作銀行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各成員單位有明確的分工,對“助保貸”業務相關事項進行審批決定,合作銀行的條件等。
3.第三章風險補償金的設立和管理。資金池包括兩部分:財政出資的風險補償金和企業按貸款金額一定比例自愿繳納的企業助保金。資金由區助保貸辦公室統一管理。
4.第四章“區扶持企業名單”的條件及程序。進入“區 扶持企業名單”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5.第五、六章申請1000萬元額度以下及以上貸款的條件、程序及利率、期限。企業必須先通過名單制審核,方可向銀行申請貸款。根據所需額度、擔保方式不同,須滿足的條件有所不同,政府部門負責名單審核,貸款由企業向銀行提出申請,是否放貸由銀行機構根據本行規定和業務情況自行決定。
6.第七章風險補償金及助保金的使用和管理。出現貸款逾期或欠息1個月以上,對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助保金的使用。
7.第八章貸款風險控制及相關責任,主要內容是風險的控制及法律責任。
8.第九章附則,主要內容是對有效期的規定。
三、《辦法》修訂過程及有關協調情況
今年8月1日,區司法局組織集中開展涉及機構改革和證明事項清理等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對涉及機構改革和證明事項清理等規范性文件的進行清理,區科技工業商務信息化局對《辦法》進行了相應清理,先后征求了有關科室、有關單位及公眾的修改意見,進行了相應的修改,修改主要內容涉及機構改革名稱調整以及證明事項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