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點擊查看文件:廣州市花都區財政局關于印發《花都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修訂背景
本辦法出臺以前,花都區按照《花都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花財〔2011〕14號,下稱《使用辦法》)執行,因實施有效期已經屆滿。隨著財政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國有資產監管的精細化,原《使用辦法》的部分條款已不適用,為更加有效地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適應現行各項法律法規的總體要求,區財政局根據國家和省、市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對原《使用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目的
針對日常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權屬不清、資產賬務處理不當、對外投資風險較大、國有資產出租審批效率較低等問題,通過本次修訂,達到以下目的:一是加強自用資產管理,提高單位產權意識;二是嚴控對外投資審批,規范國有資產經營活動;三是完善出租出借管理制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三、編制說明
本次修訂是以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為基礎,參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進行的。按照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了征求意見、集體審議、法制辦審查等程序,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內容摘要
《使用辦法》適用于區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團體組織(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共包括總則、單位自用資產管理、對外投資資產管理、出租出借資產管理、對外擔保資產管理、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資產使用監督檢查和附則等八部分。
本次修訂重點對自用資產、對外投資資產和出租出借資產等方面進行了修訂。主要修訂內容為:一是明確對外投資的概念、增加土地房屋產權管理的要求;二是加強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管理,將小額度資產管理的審批權下放給了各主管部門,同時根據我區工作實際,要求土地出租出借和額度以上的對外投資審批須報區政府審批;三是刪除了已在其它文件詳細規定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相關內容;四是根據近年來上級部的政策變化,對行政單位辦公用房的出租出借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實行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