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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文化旅游體育美食活動并聯審批工作機制(試行)的通知【花府辦函〔2021〕14號】(已失效)

          發布日期:2021-09-22 11:21    文章來源: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字體:   】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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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花都區文化旅游體育美食活動并聯審批工作機制(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司法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14日

            花都區文化旅游體育美食活動并聯審批工作機制(試行)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鼓勵市場主體在我區舉辦各類文化、旅游、體育賽事、美食活動,推動產業提質升級,活躍地方經濟、打造城市名片,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等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機制。

            一、適用范圍

            (一)具體適用范圍。

            本工作機制適用于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稱承辦者)面向社會公眾在花都區范圍內公開承辦的下列文化、旅游、體育賽事、美食活動,包括:

            1.文藝演出活動,包括音樂節等;

            2.文化旅游節慶活動、文化旅游會展活動,包括文化旅游行業展覽會、交流會、推介會、行業年會等;

            3.體育賽事活動;

            4.廟會、美食節等活動。

            (二)除外情形。

            以下情形,不適用本工作機制:

            1.營業性演出活動;

            2.商場、步行街、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廣場、娛樂場所、游泳場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

            3.跨區舉行的大型活動;

            4.區人民政府或區政府工作部門直接舉辦的活動。

            二、工作機制

            (一)并聯審批。

            適用本工作機制的活動,試行“鎮(街)受理并聯審批”。由屬地鎮(街)統籌本轄區內各類活動,統一受理活動舉辦申請并告知結果,各部門聯合出具意見。其中,活動涉及兩個以上鎮(街)的,由活動涉及范圍較大的鎮(街)統一受理申請。

            (二)各單位職責。

            1.屬地鎮(街)。

            (1)統籌組織本轄區內各類文化、旅游、體育、美食活動;

            (2)在屬地政務中心設置收件窗口,受理活動舉辦申請,明確內部承辦機構、職責;

            (3)統一受理活動舉辦申請并告知結果,跟進各部門并聯審批,做好屬地服務和監管。

            2.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作為文化、旅游、體育賽事活動的行業主管部門,協調各部門在文化、旅游、體育賽事活動并聯審批和舉辦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與屬地鎮(街)共同做好活動的服務和監管。

            3.區科技工業商務信息化局。

            作為美食活動的行業主管部門,協調各部門在美食活動并聯審批和舉辦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與屬地鎮(街)共同做好活動的服務和監管。

            4.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

            負責活動的安全管理,依照規定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許可。

            5.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1)負責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2)負責整治活動現場及周邊城市環境,指導臨時性懸掛物、指示標志的設置。

            6.區交通運輸局。

            (1)負責對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以及相關公共場地舉行活動實施臨時占用許可;

            (2)根據活動的性質和規模,為活動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資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管制路段的公交線路調整,指導公交運輸單位積極配合調整運力。

            7.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負責對活動中臨時建(構)筑物的搭建施工進行檢查指導,指導承辦者委托鑒定單位出具鑒定報告。

            8.區衛生健康局。

            指導承辦者做好現場應急救護工作,聯系就近醫療救護點,開通應急救護綠色通道。

            9.區市場監管局。

            負責對活動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10.區氣象局。

            負責及時提供涉及活動相關的氣象和災害信息。

            11.供水、供電、燃氣、通信等單位。

            按各自權屬對活動區域內和周邊相關設備以及臨時架設設施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設備設施正常運轉。

            三、工作流程

            根據活動的參與人數規模,分類處理。

            (一)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下的小型群眾性活動。

            1.申請。

            承辦者在活動舉辦日的7日前向屬地鎮(街)提交完備的申請材料。申請當日,屬地鎮(街)作如下處理:

            (1)將相關材料轉屬地公安派出所;

            (2)涉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以下簡稱懸掛張貼宣傳品的),同步將相關材料轉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3)涉及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所的(以下簡稱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同步將相關材料轉區交通運輸局。

            2.出具意見。

            (1)收到申請材料1日內,屬地鎮(街)提出意見建議,并反饋至屬地公安派出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涉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

            (2)收到申請材料1日內,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出具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意見,并反饋至屬地鎮(街);

            (3)收到申請材料2日內,公安派出所出具備案意見,并反饋至屬地鎮(街)。收到備案意見當日,屬地鎮(街)將備案意見轉區交通運輸局(涉及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

            (4)收到備案意見1日內,區交通運輸局出具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意見,并反饋至屬地鎮(街)。

            3.告知結果。

            收到所有部門意見1日內,屬地鎮(街)向承辦者告知結果。

            4.指導監督。

            告知結果的同時,屬地鎮(街)將舉辦活動信息推送至監管部門(具體指: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交通運輸局、區科技工業商務信息化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市場監管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衛生健康局等部門,下同)。屬地鎮(街)和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5.試點實行快速備案機制。

            融創文旅城等相對固定且經常舉辦活動的場所,在完善活動人防、技防及物防等安全措施的基礎上,針對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300人以下的活動,實行快速備案機制。

            承辦者每年將活動的固定點位、移動點位、多經點位,報屬地鎮(街),屬地鎮(街)組織屬地公安派出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交通運輸局、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并備案。經備案同意后,承辦者在每場活動舉辦前48小時通知屬地鎮(街),屬地鎮(街)1日內組織屬地公安派出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交通運輸局、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到現場進行檢查,檢查通過后方可舉辦;未通知檢查或檢查不通過的,不能舉辦。在檢查中發現活動存在安全風險的,及時給予指導,督促整改,整改后隱患仍未消除的,嚴禁舉辦。

            (二)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眾性活動。

            1.申請。

            承辦者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屬地鎮(街)申報,提交完備的申請材料。申請當日,屬地鎮(街)作如下處理:

            (1)將相關材料轉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同時,屬地鎮(街)指導承辦者在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第一次錄入活動信息;

            (2)涉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同步將相關材料轉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3)涉及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同步將相關材料轉區交通運輸局。

            2.現場檢查。

            收到材料2日內,屬地鎮(街)組織監管部門到現場檢查。其中,有臨時搭建的燈光架、雨篷等構筑物的,通知區消防大隊到場檢查。

            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同步指導承辦者完善活動準備事項,完善后指導承辦者在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第二次錄入活動信息。

            3.出具意見。

            (1)檢查通過1日內,屬地鎮(街)提出意見建議,并反饋至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涉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

            (2)檢查通過1日內,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出具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意見,并反饋至屬地鎮(街);

            (3)檢查通過2日內,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出具安全許可意見,并反饋至屬地鎮(街),同步在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安全許可。收到安全許可意見當日,屬地鎮(街)將安全許可意見轉區交通運輸局(涉及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

            (4)收到安全許可意見1日內,區交通運輸局出具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意見,并反饋至屬地鎮(街)。

            4.告知結果。

            收到所有部門意見1日內,屬地鎮(街)向承辦者告知結果。

            5.指導監督。

            告知結果的同時,屬地鎮(街)將舉辦活動信息推送至監管部門。屬地鎮(街)和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眾性活動。

            1.申請。

            承辦者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屬地鎮(街)申報,提交申請材料。申請當日,屬地鎮(街)作如下處理:

            (1)將相關材料轉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同時,屬地鎮(街)指導承辦者在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第一次錄入活動信息;

            (2)涉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同步將相關材料轉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3)涉及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同步將相關材料轉區交通運輸局。

            2.現場檢查。

            收到材料2日內,屬地鎮(街)組織監管部門到現場檢查。其中,有臨時搭建的燈光架、雨篷等構筑物的,通知區消防大隊到場檢查。

            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同步指導承辦者完善活動準備事項,完善后指導承辦者在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第二次錄入活動信息。

            3.出具意見。

            (1)檢查通過1日內,屬地鎮(街)提出意見建議,并反饋至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涉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

            (2)檢查通過1日內,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出具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意見,并反饋至屬地鎮(街);

            (3)檢查通過1日內,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報市公安局實施安全許可,通過安全許可后反饋至屬地鎮(街)。收到安全許可意見當日,屬地鎮(街)將安全許可意見轉區交通運輸局(涉及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

            (4)收到安全許可意見1日內,區交通運輸局出具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意見,并反饋至屬地鎮(街)。

            4.告知結果。

            收到所有部門意見1日內,屬地鎮(街)向承辦者告知結果。

            5.指導監督。

            告知結果的同時,屬地鎮(街)將舉辦活動信息推送至監管部門。屬地鎮(街)和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工作要求

            (一)活動審批原則。

            活動審批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原則。活動依照屬地鎮(街)統籌、職能部門監管、承辦者負總責的基本模式開展。加強活動的安全指導與監管,每個活動均可建立一個臨時聯絡群,及時溝通。

            (二)安全責任。

            承辦者必須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相關文件,依法依規舉辦活動,明確安全責任,為活動投入專業、充足的安保力量,建設完善且符合安全資質要求的反恐及安全事件物防、技防設施。鼓勵承辦者為活動投保公眾責任險,有效分散安全事故責任風險。

            (三)活動舉辦前相關要求。

            活動舉辦前,公安部門應當對活動現場安全保衛工作進行檢查。必要時,會同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健康局、區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聯合檢查。監督檢查人員發現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活動承辦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四)活動變更注意事項。

            1.已報備或審批的活動,以經報備或批準的活動總體方案為舉辦內容。

            2.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活動的舉辦規模:

            (1)變更舉辦時間的,承辦者應當在原定舉辦日的3日前向屬地鎮(街)提出變更申請,屬地鎮(街)根據活動參加人數當日轉屬地公安派出所、或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或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報市公安局出具變更意見,經同意后方可變更。涉及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懸掛張貼宣傳品的,區交通運輸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重新核發許可;

            (2)變更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活動舉辦規模的,承辦者應當重新申請安全許可,即重新申請舉辦活動;

            (3)取消舉辦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在原定舉辦日的3日前書面告知屬地鎮(街),并交回已核發的所有許可文件,屬地鎮(街)將退回文件轉送至相關職能部門;

            (4)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向社會公告,告知活動參加人員,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五)疫情防控工作。

            1.結合當前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屬地鎮(街)在受理活動舉辦申請后、告知結果前,應當征詢疫情防控部門意見,并取得疫情防控部門出具的疫情評估報告。

            2.活動舉辦時,根據場地規模控制活動人數,實行預約分流、實名認證、分批錯峰入場等管控措施,引導活動人員有序進出。

            五、其他事項

            (一)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本工作機制所稱活動預計參加人數,是指包括組織、協調、保障等直接參與活動的相關工作人員數量與預計公開向社會發放、銷售的證件、門票或者組織觀眾數量之和:

            1.場地有固定座席的活動,人數按照固定座席計算;

            2.場地無固定座席的活動,人數按照活動場地總面積扣除臨時搭建物等各類設施占用空間后的剩余面積計算(按人均占用1平方米)。

            (二)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所。

            本工作機制所稱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所,是指我區城區(新華街、秀全街、花城街、新雅街)范圍內的車行道、人行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橋梁、立交橋底以及交通運輸部門管養范圍內的公共廣場,不含公路、工業園區、封閉小區、村管道路以及建筑物退縮范圍內的場地。

            (三)本工作機制所指“以上”均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四)本工作機制試行2年,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區內原有文件與本工作機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工作機制為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從其規定。

            附件1:活動申報條件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德。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四、有能力執行活動舉辦的有關規程和規則,有與活動規模相應的經費和設備,活動需專業資質的應同時具備。

            五、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公安、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條件要求。

            六、有符合要求的醫療救助、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附件2:活動申報所需材料

            一、小型活動(1000人以下)申報所需材料

            (一)小型群眾性活動登記表。

            (二)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三)場地租賃協議或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的證明(如免費需備場地提供證明)。

            (四)場地方的合法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五)現場平面圖。

            (六)承辦單位成立的合法證明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

            (七)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聯合承辦協議應包括各承辦者的安全責任人及安全責任劃分,安全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

            (八)場所、場地法定代表人及安保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九)活動方案及其說明。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出席領導、流程、車輛停放安排、功能區域劃分、現場平面圖、觀眾座位圖及觀眾座位數量說明。

            (十)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消防保障方案、應急疏散預案。

            (十一)保安服務合同書。

            (十二)按照規定應當由區科技工業商務信息化局、區交通運輸局等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需提交批準文件。

            (十三)活動中有舞臺、觀眾看臺、攤檔等臨時搭建物的,會展類活動有特裝展位的,要提供搭建單位的合法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相關資質證明,安裝工人的相關資質證明。

            (十四)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申請表(涉及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所的)。

            (十五)廣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臨時戶外廣告)(涉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

            二、大型活動(含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活動、5000人以上的活動)申報所需材料

            (一)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表。

            1.活動申請書。

            2.活動申請說明。

            (二)主辦單位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主辦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3.主辦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4.主辦單位安保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承辦單位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承辦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3.承辦單位稅務登記證副本。

            4.承辦單位開戶許可證。

            5.承辦單位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副本。

            6.承辦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7.承辦單位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承租方需提供的相關材料(美食節活動提交)。

            1.營業執照副本。

            2.承租方法人代表、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承租方食品衛生許可證副本。

            (五)搭建臨時搭建物的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搭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3.搭建單位稅務登記證。

            4.搭建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5.安全生產許可證。

            6.搭建物文字說明。

            7.搭建物平面說明、效果圖。

            8.材料合格說明。

            (六)監理公司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監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3.監理資質證書。

            4.監理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5.駐場經理從業資質證書。

            6.駐場經理身份證復印件。

            (七)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等相關材料。

            1.安全保衛方案。

            2.消防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群眾服務應急預案。

            4.工作證件方案。

            5.各方主要責任人分工及聯系方式。

            6.保安崗位配置方案。

            7.交通方案。

            8.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9.疫情方案。

            10.平面圖。

            (八)主辦方、承辦方安全責任承諾及場地方的安全合約書。

            (九)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申請表(涉及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所的)。

            (十)廣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臨時戶外廣告)(涉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

            注:1.如沒有監理公司,該活動必須報備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出具鑒定報告。

            2.所有方案都需加蓋騎縫章。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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