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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文化旅游體育活動快速協調審批工作機制的通知

          文章發布日期: 2020-12-11來源: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點擊查看政策解讀說明:花都區文化旅游體育活動快速協調審批工作機制的政策解讀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花都區文化旅游體育活動快速協調審批工作機制》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旅游辦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花都區文化旅游體育活動快速協調審批工作機制

            為強化落實《花都區關于應對疫情支持文旅住餐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企業在我區舉辦文化旅游體育活動,提高文化旅游體育產業復蘇活力,推動我區文化旅游體育產業提質發展,根據《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機制。

            一、適用范圍

            本工作機制適用于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公開承辦、在我區行政區域內舉辦的文化、旅游、體育類活動,不包括影劇院、商場、公園景區、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經營活動。具體類型包括:

            (一)文藝演出活動。

            (二)文化旅游節慶活動。

            (三)文化旅游會展活動,包括文化旅游行業展覽會、交流會、推介會、行業年會等。

            (四)體育活動。

            二、組織構架

            成立區文化旅游體育活動快速協調審批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建立快速審批協調聯絡機制。

            (一)組成人員。

            組  長:鄒  璇(區委常委、區委宣傳部部長)

            副組長:蔣福金(副區長)

            閔  飛(副區長)

            王紅斌(副區長)

            成  員:李君民(區委宣傳部)

            蘇惠珍(區委統戰部〔區民族宗教局〕)

            張玉慶(區科技工業商務信息化局)

            黃衛行(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王文生(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任偉俱(區衛生健康局)

            虞志忠(區市場監管局)

            黃永森(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羅萬帆(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

            曾祥雄(廣州花都供電局〔區路燈管理所〕)

            鐘武斌(新華街)

            廖海斌(新雅街)

            李炳威(秀全街)

            耿文革(花城街)

            曾  艷(花山鎮)

            杜麗紅(花東鎮)

            駱桂章(赤坭鎮)

            任學明(炭步鎮)

            盧  瑩(獅嶺鎮)

            王衛華(梯面鎮)

            上述人員職務發生變動的,由相應新任職人員自然遞補。

            (二)主要職責。

            1.領導小組。

            建立健全文化旅游體育活動快速審批工作機制的相關配套政策;協調和指導適用本機制的文化、旅游、體育活動的審批工作;支持、培育有利于花都區社會經濟發展、推動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促進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文化、旅游、體育活動;加強統籌,合理安排活動類別和舉辦時間,避免同類活動短期重復舉辦。

            2.區文化旅游體育活動快速協調審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區活動協調辦)。

            區活動協調辦設在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與區旅游辦合署辦公。主要負責落實領導小組各項決策及交辦的工作;收集各類活動信息并進行分析研判,向領導小組提出合理性建議;受理活動審批材料,負責初審并協調各相關部門聯合審批;對活動舉辦的全過程進行指導、協調、監管。

            3.各成員單位職責。

            (1)區委宣傳部、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審核申報活動的內容。

            (2)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負責活動安全審核及活動審批的終審工作。

            (3)區委統戰部(區民族宗教局):負責涉及宗教的文化、旅游、體育活動的審核工作。

            (4)區政府辦公室(區委外辦):負責涉外的文化、旅游、體育活動的審核工作。

            (5)區科技工業商務信息化局:負責活動中涉及商貿流通、通訊保障等的審核工作。

            (6)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活動場地的審批工作。

            (7)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協調相關專家(專家費由承辦單位負責)對活動現場搭建臨時建(構)筑物提供技術指導。

            (8)區市場監管局:審核活動主辦方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資質,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9)區衛生健康局:負責活動期間疫情防控工作的技術指導,支持活動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10)區路燈管理所:負責活動舉辦期間,需在路燈上懸掛宣傳標語等的審批工作。

            (11)各鎮(街):負責屬地舉辦活動的場地審批工作。

            三、審批機制

            根據《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及省、市關于群眾性活動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參與人數規模,對申請舉辦的活動采取分級審批機制。

            (一)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下的小型活動。

            小型活動無需活動協調辦審批,活動舉辦方應在活動舉辦前7日內將所需材料報舉辦地公安機關派出所備案,符合相關安全要求的,允許舉辦。經舉辦地派出所安全風險評估,活動存在安全隱患且經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或活動舉辦影響政務、外事、軍事或其他重大活動的,或活動嚴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治安的,嚴禁舉辦。

            融創文旅城等相對固定且經常舉辦活動的場所,在完善活動人防、技防及物防等安全措施的基礎上,對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300人以下的活動實行快速備案機制。活動承辦方將固定或移動活動點位、多經點位報相關部門備案。經備案同意后,活動承辦方在每場活動舉辦前48小時內通知舉辦地派出所和職能部門到現場進行檢查監管,檢查監管通過后準許舉辦。相關職能部門在檢查監管中發現活動存在安全風險等隱患的,要及時給予指導,督促整改,整改后隱患仍未消除的,嚴禁舉辦。

            (二)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動。

            1.初審。活動申請主體需在活動舉辦前20日內向區活動協調辦提交申請材料(詳見附件1、2),在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信息系統錄入相應活動信息,并填報《活動舉辦申請表》(由區活動協調辦另行制定、發布)。區活動協調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初審,符合初審要求的,出具初審意見連同《活動舉辦申請表》及申請材料一并轉至活動舉辦場地所屬鎮(街)和相關職能部門加具意見后,再報領導小組審議。屬地鎮(街)、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區活動協調辦出具審核意見。

            2.終審。初審通過后,區活動協調辦將《活動舉辦申請表》、申請材料和聯合審批表等完整材料報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終審。活動承辦方同步將活動相關資質及安全資料等錄入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信息系統,通過內部審批流程進行終審。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完整且已錄入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系統的活動,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終審意見。

            (三)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動。

            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每場次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承辦方向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提交安全許可申請,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受理后,報市公安局實施安全許可。跨區舉行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承辦方直接向市公安局申請安全許可。區活動協調辦及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給予活動指導,并協助做好與市公安機關的協調溝通,加快辦理審批手續。

            四、工作要求

            (一)活動審批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原則,活動舉辦依照部門監管、屬地鎮(街)協管、活動執行運營方總負責的基本模式,聯合開展快速協調審批工作,實現“安全、高效、便民、共贏”的目標。加強對活動安全的指導和監管,建立短平快的溝通聯動機制,利用政務APP等線上平臺及時溝通。

            (二)嚴格落實國家、省及市關于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要求,在安全投入建設上,堅決執行“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承辦方必須為活動投入專業及充足的安保力量,建設完善且符合安全資質要求的反恐及安全事件物防、技防設施。承辦方應為活動購買公共安全責任險,有效分散安全事故責任風險。

            (三)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區公安機關應對活動現場安全保衛工作進行檢查。必要時,可會同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聯合檢查。檢查監督人員發現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責令被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四)活動舉辦單位(主、承辦單位)應制定和落實疫情防控方案和應急預案。區衛生健康局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應當對活動現場疫情防控情況進行指導。

            (五)已審批的活動,以經批準的活動總體方案為舉辦內容。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方變更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日前5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承辦方變更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重新申請安全許可;承辦方取消舉辦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日前5日內書面告知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承辦方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活動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告知活動參加人員,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六)活動舉辦必須遵守《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依法依規舉辦活動,并應明確相關安全責任。

            五、說明

            (一)本工作機制所指“以上”均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二)市、區政府直接舉辦的活動依法不需要實施審批許可,由活動的具體承辦單位負責做好活動安全風險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三)本工作機制依據國務院和省、市關于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制定,國務院、省、市有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活動申報條件

            2.活動申報所需材料


           

            附件1

            活動申報條件

            一、活動舉辦方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德;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四、活動舉辦方有能力執行活動舉辦的有關規程和規則,有與活動規模相應的經費和設備,活動需專業資質的應同時具備;

            五、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公安、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條件要求;

            六、有符合要求的醫療救助、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附件2

            活動申報所需材料

            一、小型活動申報所需材料

            (一)小型群眾性活動登記表;

            (二)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三)場地租賃協議或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的證明(如免費需備場地提供證明);

            (四)場地方的合法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五)現場平面圖;

            (六)承辦單位成立的合法證明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

            (七)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小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聯合承辦協議應包括各承辦者的安全責任人及安全責任劃分,安全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

            (八)場所、場地法定代表人及安保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九)活動方案及其說明。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出席領導、流程、車輛停放安排、功能區域劃分、現場平面圖、觀眾座位圖及觀眾座位數量說明;

            (十)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消防保障方案、應急疏散預案;

            (十一)保安服務合同書;

            (十二)按照規定應當經文化、體育等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需提交批準文件;

            (十三)活動中有舞臺、觀眾看臺、攤檔等臨時搭建物的,會展類活動有特裝展位的,要提供搭建單位的合法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相關資質證明,安裝工人的相關資質證明。

            二、大型活動申報所需材料

            (一)活動申請說明(需活動場地轄區派出所加具意見);

            (二)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表;

            (四)場地租賃協議或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的證明(如免費需備場地提供證明);

            (五)場地方的合法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六)現場平面圖;

            (七)主辦、承辦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八)主辦單位成立的合法證明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

            (九)承辦單位成立的合法證明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

            (十)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聯合承辦協議應包括各承辦者的安全責任人及安全責任劃分,安全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

            (十一)場所、場地法定代表人及安保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十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出席領導、流程、車輛停放安排、功能區域劃分、現場平面圖、觀眾座位圖及觀眾座位數量說明;

            (十三)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消防保障方案、應急疏散預案;

            (十四)活動使用的人、車證件和票務管理方案和樣板;

            (十五)保安服務合同書;

            (十六)主辦方、承辦方安全責任承諾書;

            (十七)場地方的安全合約書;

            (十八)按照規定應當經文化、體育等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需提交批準文件;

            (十九)活動中有舞臺、觀眾看臺、攤檔等臨時搭建物的,會展類活動有特裝展位的,要提供搭建單位的合法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相關資質證明,安裝工人的相關資質證明。

            備注:申報材料所需方案均加蓋騎縫章。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

            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附件: